广西前期物业管理费政府要管了,4起月重新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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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新的定价目录。新的定价目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于2015年发布的原定价目录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总共保留了定价项目12大类,具体定价内容32项。与2015年版定价目录相比,定价项目大类没有调整,放开和取消了9项定价内容,新增和补充了3项定价内容。至此,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比重已经不足4%,价格市场化的比重超过96%。

广西前期物业管理费政府要管了,4起月重新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

新的定价目录放开了下列定价内容:

1.放开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2.放开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3.放开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标准。4.放开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5.放开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6.放开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7.放开食盐价格。另外,取消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了临时接电标准,并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入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项目。

新的定价目录中的亮点是,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重新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在备注中明确“定价范围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广西区物价局在关于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政策解读(http://www.price.gx.cn/wj_art_indexArtShow.action?artId=1604)中说,本次修订定价目录,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决定放开“非保障性物业住房物业服务”,但同时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自治区条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本文作者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参考国内多数省份。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区、市)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仅为北京、上海等少数地方。

四是领导关注和群众要求。自治区主要领导在审议我区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意见时,要求对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要审慎推进。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去年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公司,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应继续将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进行管理。

广西前期物业管理费政府要管了,4起月重新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

祖国的物业要自己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权15年的演变

2003年广西区物价局以桂价综字[2003]10号文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在该目录中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当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也就是说在当时,不区分前期物业与否,也不区分住宅小区或是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所有的物业收费均纳入了政府的定价范围。

2011年10月,在2003年的定价目录实行8年后,广西区物价局对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在这一版的目录中,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规定为: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权在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也就是说商业用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别墅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将这一部分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权放开由市场进行调节。

2015年12月,广西区物价局再次对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在2015年版的定价目录中很多定价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放开。其中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表述为,定价内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相对于2011年的定价目录来说,由政府定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了。首先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仅限于前期物业管理了,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定价管理。其次,在前期物业管理部分中,也只就其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管理。而对其他普通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不管它是前期物业还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都不再由政府进行定价。

广西前期物业管理费政府要管了,4起月重新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

祖传物业急聘物业管理公司

事实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然而,广西2015年的定价目录似乎把文中的“”字当成“”字来理解并制定政策了。

2015年的定价目录确实步子走的有点大,其中最敏感的就是放开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其实将纳入政府定价的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解释为仅限城市二次供水管道工程也饱受诟病)。因为没有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或是虽已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立而被迫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反响非常强烈。在开发商和业主的关系中,开发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前期物业公司是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开发商单方面聘请的,在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中,业主自然的也处于不对称的劣势地位。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前期物业公司本来就是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是有较深利益关系的关联公司。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政府放开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物业费收多收少完全由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说了算,而作为物业费交费义务主体的业主又没有半点发言权,业主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得到保障呢?这样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不难想象了。

广西前期物业管理费政府要管了,4起月重新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

我家还有传家宝

2018年3月16日,终于迎来了又一次对定价目录的修订。这次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表述为,定价内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备注:定价范围含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广西区物价局这次对文件的理解终于回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本意上来了,重新把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权纳入到了政府管理的范围中来。新的定价目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西区物价局在政策解读中说,在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后,下一步将制定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明确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收费项目,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对各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指导各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业收费管理政策;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诚信建设和推行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并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我相信今后业主和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的关系一定会进一步理顺,各方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特别是前期物业管理收费你有什么想法,欢迎留言评论各抒己见。


(作者声明:以上内容仅为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代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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