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私家车讨“停运”损失费

李某是某公司的高管,每天都要驾车出行。2日,他在上班的路上和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过交警部门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双方的车辆被拖走定损。

但是,除去保险理赔外,李某认为自己在车辆定损及维修期间的打车费等“停运”损失,应当由张某赔偿。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李某请求的关于私家车辆“停运”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由于李某驾驶的是私家车,不具有营运性质,虽然车辆停运给李某生活带来不便,但是对于其工作和接送孩子均未造成实际影响。李某虽然变换了出行方式并产生支出,但是驾驶自家车辆出行也有加油及保养的支出,并且该两项支出是否存在差距,差距是否悬殊?李某无法举证证明。为此,仲裁庭驳回了李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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