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獲贈的鑽戒項鍊手錶 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別讓大額財產成為婚戀枷鎖

戀愛時獲贈的鑽戒項鍊手錶 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資料圖:戒指。

情到濃時,戀人們不惜一擲千金,然而一旦關係破裂、一拍兩散之時,男女雙方往往會因婚戀期間給付財物的處分產生分歧,甚至引發激烈的矛盾衝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的調研顯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涵蓋了從戀愛到結婚的各個階段,在未婚同居及閃婚閃離中更為多發,且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和旅遊、教育培訓等非實物性支出引發的爭議正日益增多。

案例

戀愛時豪贈 分手後起訴要求返還

李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後相識,後確定為戀愛關係。2010年10月,雙方因是否結婚、婚俗以及婚後是否要孩子產生矛盾,聯繫日益漸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報案稱孫女士存在詐騙行為,雙方戀愛關係徹底結束。公安機關經審查,最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後,李先生將孫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之前贈送的財物。

據李先生說,戀愛期間,孫女士答應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購買了一枚價值9000元的鑽戒、一對價值6000元的耳飾和一條價值3000元的項鍊作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他還應孫女士要求,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金手鐲送給孫女士的母親。此後,孫女士又以快過生日、婚後需要用車為由,要求李先生給她買了一塊價值2.5萬元的歐米茄手錶,並索要20萬元現金。

孫女士認可收到鑽戒、耳飾、項鍊和歐米茄手錶及現金20萬元,但主張均系對方自願贈與,與二人是否結婚沒有關係。擔心其母親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動贈給她母親金手鐲,與她本人沒有任何關係。至於20萬元現金,則是李先生知道她要買車,認為二人快要結婚,婚後也需要車,故主動給其購車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主張其系基於結婚目的,為孫某購置鑽戒、耳飾、項鍊及手錶,但自述給付鑽戒、耳飾、項鍊系作為二人確定戀愛關係的定情信物,給付手錶系作為孫某的生日禮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給付上述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故李某以結婚期望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上述物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根據李某當庭陳述及孫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二人戀愛期間談論過結婚事宜,現雙方均認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給付孫某20萬元用於購車,是因為李某已考慮到雙方將要結婚,婚後也需要用車,故李某是基於結婚目的將上述款項給付孫某。但由於雙方實際並未結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孫某應當返還。

金手鐲是李某直接給予孫某母親的,且李某自述是作為第一次見孫某母親的見面禮,故李某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該飾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返還李某20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

缺乏明文規定 舉證查證陷入兩難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鑽戒、金銀首飾等情形。與此同時,大額財產、非實物性支出的爭議日益增多,涉及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同時隨著經濟發展,戀人之間的非實物性花費也日益增多,如旅遊、教育培訓等,而且有些數額還比較巨大,一旦產生糾紛,雙方對此往往爭議很大。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經濟往來較為密切,對於給付的財產系因婚約給付的彩禮,還是為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當目的的索要,往往難以明確。同時,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還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父母參與訴訟情況多發。

陳廣輝稱,由於法律對婚約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規定,法官只能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來判定。財產給付一般是雙方父母及親友在場,往往不會出具字據等書面證明材料。而在場人往往是一方或者雙方的親友,或者礙於情面不願意出庭作證,或所作證詞完全偏袒一方,導致案件審理中,財產給付方往往難以證明財產給付的事實或給付目的,在接受方“不認賬”的情況下,造成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建議

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

現實中,戀人變仇人現象並不少見。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稱,某些風俗注重以大量彩禮、鋪張的典禮儀式作為“締結婚姻”的必要條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金錢。一方面,陳規陋俗致使婚約彩禮數額隨著攀比之風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開放,在感情基礎尚未牢固的情況下就未婚同居、互贈貴重財物,“閃婚閃離”“未婚先孕”等現象加劇。

此外,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涉及不當得利、同居關係析產、婚姻無效、婚約財產、贈與等多種法律關係,較為複雜。而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僅有《民法總則》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於婚姻、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面對複雜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

二中院建議,應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夫妻、戀人之間對於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引發矛盾和糾紛。

同時,建議立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從立法上對婚約、彩禮的界定、範圍、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確定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示

婚戀財產糾紛常見四種情形

據統計,2012年至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審結的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二審案件分別為20件、18件、12件、22件、10件、12件,主要集中在離婚糾紛(66件)、婚約財產糾紛(23件)、不當得利糾紛(5件)和同居關係析產糾紛(5件)四個案由。

糾紛涵蓋戀愛到結婚各個階段,未婚同居、閃婚閃離情形多發。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登記結婚未滿一年的案件為12件,佔比為17.4%,其中3件登記結婚僅2個月;在其他類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16件,佔比超過53%。在統計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當事人系通過網絡相識,其中2件通過婚戀平臺相識,1件雙方通過網絡遊戲相識,其餘系自行通過社交軟件平臺相識。

據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介紹,常見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未登記結婚,起訴要求返還財產。該類案件當事人主要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起訴對方要求返還給付的錢款或貴重物品,其中貴重物品主要集中在戒指、項鍊、筆記本電腦等,也不乏涉及房屋、汽車等大額財物。

(二)已登記結婚,離婚時要求返還財產。該類案件當事人在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訴求的同時,往往要求對方返還相應財產。在這類案件中,當事人一般登記結婚時間不長甚至缺乏實質性的共同生活。

(三)雙方父母之間要求返還財產。現實生活中,很多彩禮是雙方父母之間互相給付,如一方父母將自己名下的存有一定金額的銀行卡直接給付對方父母,或者直接向對方父母轉賬、給付現金。由於父母雙方非婚戀關係的主體,該類案件主要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

(四)父母起訴子女要求返還財產。婚戀期間,一方父母直接給付子女婚戀對象財物的情況也比較多見,如給付改口費、贈送具有紀念意義的首飾等。一旦子女分手或者離婚,給付財物的父母往往會直接起訴子女婚戀對象要求返還相應財物,或將自己子女和婚戀對象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婚戀財產糾紛不僅涉及到婚約當事人雙方,也涉及到雙方的家庭,有時還涉及到介紹人和親友,具體情況錯綜複雜,在統計的案件中,明確主張對方騙婚的就有6件,其中既有法律問題,又有地方習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導致調解工作難做。”陳廣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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