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经营性房屋被征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有哪些法律依据?

胡文钦


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废止)规定,承租人、抵押权人是拆迁当事人。不过之后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成为被征收人。这意味着,承租人和抵押权人无法成为被征收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承租人、抵押权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却是征收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上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承租人可以视情况获得除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之外以外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与奖励金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抵押权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就征收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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