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華鑫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資產管理計劃)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全資子公司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華鑫證券”或“原告”)為原告;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757,796,666.65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華鑫證券作為“鑫南5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鑫南5號”)通道管理人,僅嚴格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鑫南5號”事務,該資產管理計劃對債務人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擔保人郭鴻寶的債權權益實際歸屬委託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委託人實際承受,與華鑫證券及上市公司無關。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上海華鑫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華鑫證券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按照委託人指令,代表“鑫南5號”於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被告一”)、郭鴻寶(以下稱“被告二”),案由為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0日出具“(2018)滬民初70號”《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該案件。

二、本次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內容及其理由

2016年9月14日,原告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號”與被告一簽訂《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下稱“《業務協議》”),約定被告一(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原告、原告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客戶或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合同約定,當標的證券價格變化,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平倉值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一提前購回。

2016年9月14日,原告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號”與被告一簽訂《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交易協議書》(初始交易)(編號:XN5H-JYXYS-002),約定:融資金額220,000,000元,被告一將31,746,032股“堅瑞沃能”股票(股票原名稱“堅瑞消防”,證券代碼為300116)質押給原告,購回交易日2019年9月16日,履約保障比例平倉值為160%,回購利率(360天)5.6%,違約金比例0.05%/日。

2016年9月14日,原告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號”與被告一簽訂《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交易協議書》(初始交易)(編號:XN5H-JYXYS-003),約定:融資金額280,000,000元,被告一將40,404,041股“堅瑞沃能”股票質押給原告,購回交易日2019年9月16日,履約保障比例平倉值為160%,回購利率(360天)5.6%,違約金比例0.05%/日。

2016年9月28日,原告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號”與被告一簽訂《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交易協議書》(初始交易)(編號:XN5H-JYXYS-004),約定:融資金額200,000,000元,被告一將28,860,029股“堅瑞沃能”股票質押給原告,購回交易日2019年9月30日,履約保障比例平倉值為160%,回購利率(360天)5.6%,違約金比例0.05%/日。

2018年2月8日,原告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號”與被告一分別簽訂3份《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交易協議書》(XN5H-JYXYS-002-BC、XN5H-JYXYS-003-BC、XN5H-JYXYS-004-BC),約定:2018年2月2日之後回購利率(360日)變更為6.6%,其他條款均未變動。

上述三筆交易,雙方均按約完成了放款及股票質押登記。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期間,“堅瑞沃能”發生過股份轉增,被告一進行過補倉,現被告一質押給原告的“堅瑞沃能”股票數為205,720,508股。

2018年4月4日,由於被告一質押的“堅瑞沃能”股票收盤價跌為5.55元,履約保障比例為145%,觸及交易協議書約定的履約保障比例平倉值,原告向被告一發出3份《補倉通知》,要求被告一在2018年4月9日13:00前補充質押股票或補充資金。然而,被告一未按照《補倉通知》履行義務。2018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一發送《違約告知函》,要求被告一在2018年4月10日前購回質押股票,但被告一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購回義務。

依據《業務協議》第五十一條,因被告一原因導致其未按要求提前購回,亦未採取補充質押或其他履約保障措施的,被告一構成違約。現被告一在收到原告發出的《違約告知函》後至今未履行購回義務,已構成違約。被告一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原告因此而遭受的各項損失。

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8日,本案被告二與原告簽訂了三份《保證合同》。三份《保證合同》載明:被告二為原告與被告一簽署的三份《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項下的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三份《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義務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支付義務、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為實現主合同的權利和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

現被告一違反《業務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提前回購義務,已構成違約,被告二作為連帶保證人應對被告一應付的回購款、利息、違約金等承擔連帶責任。

華鑫證券按照“鑫南5號”委託人的指令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購本金人民幣7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購利息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人民幣17,196,666.65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0.05%/日標準計算(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人民幣39,550,000元);

4、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人民幣350,000元、保全擔保費損失人民幣700,000元;

以上4項訴請(暫計至2018年8月1日)共計人民幣757,796,666.65元。

5、判決原告對被告一質押給原告的205,720,508股“堅瑞沃能”股票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就前4項訴請金額優先受償;

6、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判令本案訴訟費、訴前保全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華鑫證券作為“鑫南5號”的通道管理人,按照約定,在合法合規範圍內,僅嚴格遵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鑫南5號”事務,該資產管理計劃對債務人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擔保人郭鴻寶的債權權益實際歸屬於委託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終訴訟結果由委託人實際承受, 與華鑫證券及上市公司無關。公司將持續關注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上海華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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