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母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服務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近期有企業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我公司為某集團全資子公司,今年因業務原因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一、政策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4、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5、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二、母子公司發生的服務費得到稅務機關認可並在稅前扣除,要符合以下幾點:

1、確實發生了真實業務;稅務機關可能除了詢問財務人員外,還通過詢問雙方的參與人員及法人等方式,驗證業務的真實性。

2、關聯方定價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價格公允;

3、必須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中規定內容要明確,還要有相關資料(如:提供服務的技術成果檔案資料等)

總結:母子公司之間沒有提供服務而計提的管理費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母子公司之間實際發生服務費符合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沒有真實業務為前提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屬於虛開發票。

長河稅務:母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服務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財稅專家簡介:

趙倩倩,女,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多年,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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