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多發3顆藥,家屬索賠5萬元,律師這樣說……

护士多发3颗药,家属索赔5万元,律师这样说……

這次索賠厲害了!護士錯發3顆藥,患方索賠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7月30日上午,像往常一樣,吳女士在雲南省精神病醫院陪護患有雙相感情障礙的女兒。

到護士發藥時,吳女士突然發現,這次的藥比往常多了3顆。吳女士找護士核對,最後證實確實發錯了藥。吳女士一家覺得應該獲得一定賠償,但至今,醫患雙方就賠償的方式一直爭執不下。

浙江籍的張先生帶著妻子吳女士和女兒小文(化名)在彌勒生活多年。6年前,小文患上雙相感情障礙疾病,情緒非常不穩定,夫妻倆帶著女兒四處求醫。

今年5月,小文病情復發,鑑於之前到雲南省精神病醫院治療後,小文一年多未犯病,張先生夫婦帶著小文再次住進了該院婦女科。

“治療一直都很順利,7月2日,醫生告訴我們過幾天就可以出院了。”吳女士說,不想,兩天後,“小文突然變得又吵又鬧,沒日沒夜地蹦蹦跳跳了4天,病情比以前更嚴重。”吳女士回憶,7月8日,小文還暈了過去,失去了意識。

“不是說馬上就可以出院了嗎,怎麼會這樣?”吳女士說,自己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於是從8日之後,她開始每天檢查女兒服用的藥物。

7月30日早晨,吳女士像往常一樣幫女兒領藥。拿到藥時,卻發現這天的藥比往日多了3顆。經護士核對,原本只需服用1顆的奮乃靜,這天一共發了4顆。

“4顆奮乃靜吃下去還不得出大事?”吳女士認為藥雖沒吃下去,可若不是自己及時發現,後果將不堪設想,所以她希望以減免全部醫療費作為賠償。吳女士向科主任、護士長提出,要求減免住院兩個月來的5萬餘元費用。

院方:確實是失誤 已道歉只能免2900元

雲南省精神病醫院婦女科主任黃朝紅認為,事情發生後,醫護人員已多次同家屬溝通並道歉,“但由於多發出的藥未被服用,沒有造成實質性傷害,且兩個月來醫院一直都盡心盡力地為小文治療,病情有了一定好轉,所以不能減免全部醫療費。”就此,雙方進行多次協商。

“醫院說不能全部減免,最多賠償我們6000元的精神損失費。我們也同意了。可後來,院方反悔,說只能減免2900元住院費。”吳女士稱,之前女兒癲癇發作,自己就曾懷疑醫院治療有誤,只是沒有證據。這次發錯藥證據確鑿,醫院答應賠償6000元后又反悔,這些事讓她很氣憤。

“小文之前是因藥物副反應導致的癲癇,醫院從未答應賠償6000元。事發後,醫院已多次向患者家屬道歉。可吳女士仍不依不饒,還要求護士吃3顆奮乃靜,所以科室決定賠償吳女士一家2900元。”黃朝紅表示,鑑於醫生和家屬的信任程度已不利於病人治療,她建議患者轉院。

8月7日,吳女士辦理出院手續,醫院要求吳女士在一張“情況說明”上簽字。情況說明上寫道:“科主任、護士長、主管醫生向患者家屬多次賠禮道歉,科室及時認真整改對藥程序,經與家屬反覆協商後,今日辦理出院手續,給予減免此次住院費用2900元,此事到此結束,一次性解決。”吳女士認為,賠償不合理,沒有簽字。

律師說法:未造成實質性損害 索賠無依據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崇玲表示,錯發的藥沒有吃下去,沒有對患者造成直接傷害,所以家屬的索賠訴求沒有依據。

一位精神科醫生表示,如果沒有按醫囑服用奮乃靜會出現怎樣的後果,並沒有定論,需要根據每位患者的個體差異來分析,並不一定會出現不好的反應。

护士多发3颗药,家属索赔5万元,律师这样说……

3顆藥,5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目前醫患關係的現狀。這屬於護理不良事件範疇,沒有對患者造成危害,這與問題如何發現的沒有關係。

此事件的處理也屬於醫院內部問題,或是批評、或是納入PDCA循環避免在此發生,都與患方沒有關係。

其實從醫院沒有依據的賠償中,就不難發現患方糾纏的原因,因為抓住了院方賠錢了事的態度。

小編認為,院方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做到有理有節的處理問題,才不至於醫院索賠事件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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