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順風車事件繼續發酵,今天早上滴滴公佈自查進展,內容如下——
劃重點! 滴滴決定:
1、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業務,內部重新評估業務模式及產品邏輯;
2、客服體系繼續整改升級,加大客服團隊的人力和資源投入,加速梳理優化投訴分級、工單流轉等機制;
3、免去黃潔莉的順風車事業部總經理職務,免去黃金紅的客服副總裁職務。
樂清 “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事件回顧
今天凌晨,溫州公安發佈關於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警方接處警工作核查通報,回顧請點↓↓↓
溫州警方凌晨通報 :三次向滴滴索要嫌犯信息,耗時92分鐘拿到!
警方三次向滴滴索要嫌犯信息,但兩次被拒
第一次被要求繼續等回覆
第二次警方詢問司機信息未果
直到第三次滴滴公司才同意加急處理
昨天下午滴滴發微博道歉和聲明,釋疑了
為何沒有第一時間將車主信息提供給家屬
“滴滴”聲明認為其在接到警方調取證據要求第一時間提供了乘客和車主的行駛軌跡。同時承認案發前一天曾收到嫌犯故意拉另一女乘客去偏僻處的投訴。
“滴滴”也對“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將車主信息提供給家屬”的問題做了“釋疑”:“由於平臺每天會接到大量他人詢問乘客或車主的個人信息的客服電話,而我們無法短時間內核實來電人身份的真實性,也無法確認用戶本人是否願意平臺將相關信息給到他人,所以我們無法將乘客和車主任何一方的個人信息給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獲得公眾的諒解。我們在接到趙女士親屬電話反饋後建議儘快報警,
並在接到警方依法調證的需求後及時提交了相關信息。”滴滴是否及時提供了司機信息?
大家心中應該有桿秤了吧!
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孫煜華認為,如果是“滴滴”的工作人員未及時向警方提供信息,那麼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民和組織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警方未能及時調取證據並出警,那麼應構成《人民警察法》第22條中的“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按照該法第48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許多網友們認為
平臺是不是該反省一下!
也有人認為
滴滴一直拒絕也是情有可原
那麼,“滴滴”到底需要
對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孫煜華以為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定了網約車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同時,《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4年,
50起滴滴司機性侵、性騷擾案件!
自查自糾真的有效嗎?
↓
根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過去四年裡,媒體公開報道及有關部門如法院處理過的滴滴司機性侵、性騷擾事件,至少有50起,幾乎每個月都有。
司機QQ群對話不堪入目
網友親述可怕經歷,細思極恐
“叫的車和來的車不一樣,看到我爸就立刻開走”
“接了訂單取消,又把車開到我的位置,”
"接單司機只有五十多單,發現我有男同事陪著後,拒單了..."
除了搭車,還有網友爆出獨自上廁所遭遇可怕的經歷:
簡直就是現實版《熔爐》的那個可怕眼神!!!
還有很多女生都免不了的點外賣,獨居的女生現在看了一定要警惕了,細思極恐呀!
“還好男朋友有在...”
這裡跟大家再苦口婆心說一句,
真的不要一直覺得
這些危險的事離你很遠,
又或者機智的你即使碰到這些事也能夠應對。
防人之心不可無這句話,
尤其是女孩們,
出門在外一定要小心謹慎。
來源: 來源:愛上合肥,綜合整理錢江晚報、上觀新聞、南方週末、基層警務等,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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