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产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房产归谁?

基本案情

2011年,张某与亲戚王某购房。张某向王某汇款,并由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转账首付款,办理按揭,该房产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次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房屋为两个人所买,以后所涉房屋事情均要两人负责,如想买卖什么事情需两人协商”。张某按照约定一直按月偿还诉争房屋的房屋贷款,并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和物业费。现王某私自将该套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并否认张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判决结果

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归原告张某所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检察官说法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应当作为证明房屋权属的重要证据,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作为房屋权属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当事人如有相反证据的,仍然可以推翻。即原则上,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和保护,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物权归实际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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