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里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嗎?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

域外轉內


很多人丟過電動車,而且不止一次。我曾經就丟過好幾次電動車,每次丟了車,都氣的恨不得把小偷飽扁一頓。當然,我不會真的動手,最多是嚇唬嚇唬。但要是遇上人販子,我一定會忍不住動手。小孩就是一個家庭最寶貴的財富,是家長的命根子,有了小孩,家庭才有活氣。偷別人的小孩,就是毀滅了一個家庭的一切幸福。對於人販子,還有什麼好客氣的?這樣喪心病狂的惡人,不打他,對不起我的良心。我是肯定會動手揍人販子的,而且會重重的打。

這裡,要注意一個【度】,就是不能把人販子打成殘疾或者打死了。要讓人販子感覺到痛,但是不要把他打死。要是打死了,你確實是解氣了,但是接下來你要吃官司。這個就划不來了。所以,我希望推動立法工作,增設法律條款:

【以後如果看見人販子,如果確認他確實有罪,可以把他們打死,打他的人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有了法律的保障,我們就可以放心的動手。


懷疑探索者


可以打,可以往死裡打,但是不能打死,打殘也不行。

法律都沒有直接寫上人販子直接死刑這一條,民間就更不能剝奪它們的生命了。再說了,公民沒有剝奪任何人生命的權力,只有推動法制建設,修改法律,對人販子一律判死刑。即使這樣,公民也不能打死它們,必須由法律來執行。

那些說我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其實我也非常想打死人販子,我也一直呼籲對人販子全部執行死刑。可惜法律沒有給我這個權力,作為一個守法公民,我不會以身試法。

補記:留言的人良莠不齊,有的人甚至說希望你的孩子被拐,對這些精神病我自然不會客氣。前幾天網上一個在馬路上救小孩的三輪車伕,被孩子父母當成人販子痛打一頓,後來證明確實不是人販子,是救孩子的,孩子父母請求原諒,三輪車伕堅決不同意,要走法律程序。我想,他是要法律還他一個公道,免得以後背上“人販子”的嫌疑。如果這個人當時被當成人販子打死了,你說他冤不冤?如果有人誣陷別人是人販子,大家不知道,群情激奮下打死他,怎麼辦?更嚴重的是被壞人利用,故意殺人,然後說被害者是人販子,也能找來幾個人證明,怎麼辦?人間是不是會多很多冤魂?如果這個冤魂恰巧是你,你還會支持打死人販子嗎?所以我一直說,只有法律才能剝奪一個罪大惡極者的生命,別人都不行。


如歌人生2166


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那麼這個拐賣兒童者犯了拐賣兒童罪。也有可能是拐騙兒童收養為自己子女,犯了拐騙兒童罪,村民以為是拐賣兒童者。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行為目的,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包括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兒童,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拐騙兒童罪:客觀上以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使未滿14週歲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是想將被拐騙兒童收養為子女或者供其使喚、奴役。這樣的行為以拐騙兒童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多次拐騙兒童及其他惡劣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村民抓到了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先不說是否被判刑,至少犯了以下幾個錯:

1、被抓的可能不是拐賣兒童者,也許是自己沒有子女,想拐騙兒童收養為自己子女的,是犯了拐騙兒童罪,量刑比拐賣兒童罪要輕。(當然,對於村民來說沒有區別,受到的是同等的傷害。)

2、拐賣兒童者可能有團伙,將拐賣兒童者打死了,就失去了打擊該團伙的機會,也失去了解救多名被拐賣兒童的機會。村民的行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3、拐賣兒童者可能在某處關了多名被拐兒童,而其他人不知道。將拐賣兒童者打死,這些兒童可能會沒人照顧而死亡,村民的行為可能間接害死了多名兒童。被拐兒童就算沒死,也可能因為沒能及時解救身心健康受極大傷害。

4、拐賣兒童者犯拐賣兒童罪,將至少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可能未夠上判死刑。而且,就算夠判死刑,村民也沒有權利執行。

5、被打死的可能不是拐賣兒童者,其實是村民因為某種原因誤會了。這不是沒有可能,自古以來,類似冤案還少嗎?

綜上所述,村民因為自己的魯莽,將他們認為的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鑄成大錯,村民也將被判刑。判刑不會從輕,而是根據事實推斷,傾向判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有主、從犯的話,主犯加重些,從犯會減輕些。如果打死的不是拐賣兒童者,那性質就比較惡劣了,傾向判故意殺人罪,主犯會被判死刑,其他人也會被判得比較重。

不懂法,把自己當成執法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那些令你痛恨的違法犯罪者,而且自己也將接受法律的懲罰。所以,當你抓到違法犯罪者時,一定要冷靜,將他交給警察,最終讓法律制裁他。


迷失者樂園


農村抓到拐賣兒童毆打致死,要判刑能從輕處

嗎?

拐賣兒童可恨!可你不能把人打死,村莊在多兒童被拐賣,可法律講證據的,人死了說不清的太多!

首先拐賣兒童在我國還沒有死罪,打,氣頭上可以只要不死人,在人性上不會追究,可以理解!

我說一下重點問題吧!死無對證!你們總知到他是人販子!唯一是能查到他生前是否有拐賣兒童

犯罪前科!這才有利一點,否則真的說不清楚,所以在法律上一點都站不住腳!對方一定會找律師打官司!

比方說他去做生意,是小偷也可以,所以說證據很重要,人死了就說不清楚了。

所以遇事要冷靜,別衝動!

本人不董法律,可參考一下!可能就會有律師抓住這方問題。


義良8


抓住人販子一定請公安帶走刑拘

當前人販子到處搶奪人家的孩子,有的青天白日,正大光明的強搶,硬偷,讓人家家庭妻離子散,人們早就對人販子咬牙切齒了,恨不得食之肉,喝其血,啖其骨,挫其灰,才能解恨。

所以碰到人販子,不必手軟,可眾人先出出氣,但注意,一定不要把人打死。出氣的時候,一定要打公安電話報警,請公安最後帶人走。

打死人販子是要被判刑的

如果不慎將其打死,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要以故事殺人罪來定性定罪。作為正直的人們,為一個人販子去坐牢,這可不值得,不是一件好事情。

假如真的失手把人販子打死了,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會參考事件發生過程,對有客觀原因的,會考慮從輕處罰,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恐怕要從輕還不容易呢。

所以,抓住了人販子,雖然心裡憤怒,一定也得剋制,不要為了這一不值得的人渣,枉費了自己的大好人生。

附一個真實的案例: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將被告黃光的孫子黃兵兵帶離被告黃光家,中午1時許,被告黃光發現孫子黃兵兵不見後即四處尋找。下午6時許,被告黃光發現李忠帶黃兵兵搭摩托車往者浪鄉方向走,即將李忠攔下進行責問,李忠承認想拐走黃兵兵的事實。被告黃光因憤怒便對李忠進行毆打,後又解下王志華摩托車上的綁帶將李忠雙手反綁起來控制於原地。21時38分,被帶到新州鎮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險,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李忠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李忠系因外力打擊致肝、脾、腎破裂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4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黃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跟我學公文


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嗎?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會被判刑的。

下面我給你們講一個真實案例,以前山東有一位老人,六十三歲,卻被判了死刑,原因是故意連環殺人,八零年時,這位老人的孩子被人販子拐走了,妻子也因為悲傷過度,離世了。從此老人便十分仇視人販子,八五年,老人知道了人販子賣買人口的方式,己買孩子為由,將人販子帶到家裡,並讓人販子第二天帶小孩來,之後又以各種方式,讓人販子把孩子帶走,第三天再單獨來,引來後,將其分屍,並分將屍體各部分埋於亂葬崗,二十九年時間,殺人十七人,終得死刑。這個就比較極端了。

還有一個,李某將黃某的孫子拐走後,不幸被黃某發現,黃某便憤怒的對李某經行毆打,最後李某死亡,黃某被判8年有期徒刑。這些都是真實的事情。

人販子到處拐賣,搶劫別人家的孩子有的就是光明正大的搶劫,或者偷,讓一些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大家也都對人販子恨之入骨哦,恨不得食之肉,喝其血,啖其骨,挫其灰,才能解恨。

小編要提醒你,在碰到人販子的時候可以出氣,但是一定要把握好注意分寸,別把人打死了。最後要報警,讓警察把人帶走。

如果不慎將人販子打死,那可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還會以故意殺人罪來定性,作為正直的人們,為了一個人販子去坐牢,十分的不值得。所以抓住了人販子,就算當時十分憤怒,也一定要盡力剋制,不要為了人渣,而枉費了自己的大好人生。


盤創企業策劃


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

從個人感情來說,人販子真的可恨,千刀萬剮都不解恨。但在文明社會,是不提倡動用私刑,畢竟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就算是人販子他(她)也是個人,雖然已經泯滅了人性,拿人的生命做商品交易賺錢。

至於“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這個問題,真的問答挺糾結的。判刑肯定會判刑,但是在量刑上,我認為法官會有從輕發落的考慮,因為在量刑上,確實有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規定。以下是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首先應該說的是,毆打致人死亡的,不管是出於激情殺人還是失手傷人致死,都是不提倡的。私人沒有宣判他人有罪的權利,只能由公權力機關來決定。人販子雖然可恨,出於義憤動手打人可以理解。但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不能毆打人販子的致命部位。最終還是要報案,交給公權力機關來處理。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毆打人販子致死的,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這個一定不能含糊。至於從輕或者減輕刑罰,還是要通過判決來決定,這個咱們左右不了。不過有自首表現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至於已經打死人的,除了正當防衛的情節之外,一般不會考慮免除刑罰的可能。

最後還有一句話,民間所謂的“法不責眾”的說法不靠譜的。抓住人販子以後,只要已經被制服的,已經放棄暴力抵抗的,就要停止制服動作了。可以把人販子捆起來等嚴加看管,並立馬報警,讓公權力介入。


農民妹子一枝花


老師一直教導我們,回答問題之前,一定要審題,審題,審題!我相信,即便是專業的律師,都不可能立馬給出答案,因為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籠統,還很敏感。請耐心看下去,相信會給你帶來啟發。

 

先從“敏感”說起,可以告訴你殺了人是有不判刑的可能性(同理可從輕),但是卻不能直接告訴你如何觸發這種可能性,因為很有可能涉嫌教唆殺人。要徹徹底底知道答案,那麼我推薦大家去學習中國刑法,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司法考試複習的時候,很多老師都會反反覆覆給你講的。可以去考試哦。

 

然後我們說“籠統”的問題,分析清楚題,有利於得到答案。

1.“農村裡”,必須分清楚,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還是三個人········還是不知道幾個人。凡是能確定人數的,那麼就一定找得到對應的身份。如果人數不確定,沒有人扛,更沒有人舉報,那麼,那麼這對警察甚至法官都是一個麻煩問題。

 

2.“拐賣兒童者”,什麼是拐賣兒童必須搞清楚,冤有頭債有主,此處排除一切報復,冤枉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首先這個罪必須有個目的,那就是出賣,得利。還有一個罪,與此罪有相同的犯罪過程即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比如拐走小孩自己養,那就是拐騙。實際情況,農村裡遇到的就是“拐”這個過程,而根本不能分辨是拐賣還是拐騙,但是很明顯,拐騙,是罪不至死的。那麼這裡,我們就界定,題目中說的就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吧。

當然,我並不是說拐賣兒童的就是死罪。

 

3.“毆打致死”,打死人分很多種情況,比如直擊要害,當場死亡;比如毆打誘發嫌疑人自身疾病,當場或延時死亡;比如毆打成重傷不治身亡;比如說毆打後行醫不當死亡等等。這裡我主要說兩種情況,基本就能分析到大家想看到的答案。一是直擊要害,當場死亡。不說理論,只說實際。這種情況相對容易找到“兇手”,那麼至少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傷害罪。實務量刑中都會給予從輕處罰的。二就是毆打成重傷,後死亡的情況。結合沒有致命傷,毆打完畢後所有人都看到其人還是活的,只是後來不知道怎麼就死了。這裡,毆打後,一定要撥打110和120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儘量救治嫌疑人。還有一類罪叫做“不作為”的犯罪呢。搞不清多少人參與毆打,這種情況真的非常麻煩,而且頭疼得很,警察都不想管。實務中就是,有臉的死者家屬找過來,警察叔叔根本抓不到人,每個人都可以說自己就踢了一腳,每個人都可以說我不知道。最終是象徵性賠償點錢,或者就負責死者喪葬費用。

 

小結,我們國家是法制國家,任何罪犯都有法律來制裁他們。奉勸大家保持冷靜,萬萬不可濫用私刑,抓到嫌疑人後妥善控制並立即撥打110報警。


金槓精


這樣的事情我經歷過。人販子被村裡人打死了,由於打人的人很多,並且,法院去調查時,沒法確定到底是哪個人是造成人販子死亡的直接責任人。公安局只批捕了幾個主要參與打人的村民,等待法院判決,後來,從鎮裡到村裡很多人聯名上訪,輿論壓力很大,最後法院以過失罪起訴了幾個主要參與毆打的村民,判刑一年多,緩刑一年多。

大家都認為這是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即懲罰了壞人也伸張了正義。換做是我們的孩子,我們鄰居的孩子被人販子不停的偷走,誰都無法承受,這是傷天害理,不可容。但是,畢竟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壞人做壞事有法律去懲罰他,大家為了發洩憤怒,打他一頓送到公安局是比較理性的做法,畢竟也是人命一條。


胤樸遊記


你可以打,但不能致殘。明白不?

中國的法律規定,人人平等,包括好人壞人都一樣。。。。。

人販子,該死,但是執行者,不是你們,不然要公檢法幹什麼??

另外就是,題中說的問題了,公檢法執行法律是按刑按量的。。。。但是群眾們執行時把握不好度,通常是按心情決定的,執行起來沒個輕重程度,容易把人搞死。。。。

人販子,是人人恨,人人想打的,丟失孩子的家庭的父母,估計相殺了人販子的心都有。。。。但是,中國是人命大於天的。中國的重大事故是按人頭算的。你看那個省份縣市的新聞報道,只要有幾個人頭出現死亡。。。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一級級的按人頭關注和重視。。。。。

所以,遇見不出手心裡極其難受的情況下,要現想後果,再想你下手可以到達的程度,再出手。如果你有別的後臺和手段。。。那你甩開膀子隨便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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