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跨界餐饮业更需注意代言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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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娱乐圈掀起了明星跨界餐饮业的风潮,有的明星餐厅经营的风生水起,获得了商业和口碑上的双丰收,比如胡歌、邓家佳的餐厅好评不断。但同时,有的明星餐厅也被观众认为名不符实,比如,韩寒的餐厅被频频爆出卫生问题、经营不善,杜海涛的餐厅出现消费者腹泻的问题,受到公众广泛关注。今天聊明星餐厅,内参叔并非要跟大家探讨生意经(因为内参叔研究领域所限,实在难以跨界),而是要探讨跨界餐饮业的明星艺人,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我们通常所说的明星餐厅,是打着明星的招牌,利用明星的知名度而宣传的餐厅。明星有可能是投资人,但不一定是实际经营的人,在工商局的登记备案中,也不一定有明星的名字。但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来宣传通常都是明星默认的,也是餐厅的主要特色。因此,当餐厅出现类似虚假宣传或造成顾客身体不适等食品安全问题时,明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既是明星在跨界餐饮业时应当注意的风险点,也是我们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1、明星代言餐饮业

明星为餐饮业代言的情况很常见,例如黄子韬为“肯德基宅急送”代言。代言广告通常运用媒体资源进行多个渠道的宣传,让观众了解到最新出的特色菜品。

明星跨界餐饮业更需注意代言的法律风险

明星参与这种代言活动,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餐饮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毫无疑问会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当广告中存在以下情形——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规格、成分等信息,或者服务的质量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餐饮业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业,当广告中出现的商品和服务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不符合广告中承诺的情况时,其广告代言人除了要承担社会舆论的口伐笔诛外,还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而且,只要代言的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餐饮业产品和服务,一旦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即便广告代言人不知道这属于虚假广告,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法》还对保健食品广告做了特别要求,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还要求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要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针对餐饮业这样与消费者生命健康联系紧密的行业,以上法律规定,尤其是《广告法》有关无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当于一把枷锁,把商品质量与代言人挂钩,并加重代言人的责任,可以说是倒逼代言人要尽到注意义务。明星在参与广告代言时,要格外注意,一不留神就可能坐上被告席,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

2、明星参与投资的餐厅

很多明星选择投资餐厅,利用明星较高的公众知名度,扩大对餐厅的宣传。明星投资餐厅,可能会参与运营,也可能只是投资但不参与运营。第一种情况,明星作为直接运营餐厅的负责人,对餐厅的运营具有直接的责任,当然应当对餐厅的经营活动负责,受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制。至于第二种情况,明星作为投资人,可能是内部协议投资,或享有股份,但并未呈现在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备案中。例如最近杜海涛的海吃海喝自助餐厅,我们在公开的检索中,看到“海吃海喝”是经过杜海涛官微认证的自己的餐饮品牌。

但是,当我们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却发现长沙海吃海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都不是杜海涛。

明星跨界餐饮业更需注意代言的法律风险

当餐厅打着老板是明星的招牌吸引消费者,而实际运营者并非明星本人,一旦餐厅出现致使消费者腹泻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时,明星需要负责吗?内参叔认为此问题值得我们在法理上进行探讨。从《公司法》角度来说,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说法。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工商部门,但是并未向公司实际出资的人。实际股东是指实际投资了,但并未体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登记记录上的人。由于外人对实际股东无从得知,出现纠纷,只能向公司追偿,即便是起诉,也只能是针对名义股东和可以查询到的经营者。但是明星跨界餐饮业的复杂之处在于,明星是广为人知但没有出现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中的实际股东,是否可以自己不是经营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存在疑问。

以长沙海吃海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当餐厅食品问题导致消费者出现危害生命健康时,假设餐厅自身不够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杜海涛能独善其身,不负责连带责任?这恐怕值得商榷。像韩寒在天津的“很高兴遇见你”餐厅,虽然工商网站没有显示韩寒,但是当发生员工欠薪事件时,韩寒如何处置无法撇清的关系?除了杜海涛和韩寒的信用受到公众质疑外,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当公司的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杜海涛或韩寒可能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星跨界餐饮业更需注意代言的法律风险

内参叔认为,即便不出现公司债权人追偿出资不实的情况,投资餐厅的明星与明星餐厅也无法撇清关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情况,正是因为明星跨界经营餐厅的独特之处。即便明星不是实际经营人,不是实际投资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对于消费者而言,餐厅大量使用明星的形象和品牌效应,且这种使用是经过明星授权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明星与此没有关系。明星因为其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姓名、肖像、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乃至声音,都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特殊权益。这种权益可以为其带来相应的收益。明星餐厅之所以有知名度,也是明星的这种特殊的身份所带来的。因此,明星利用其知名度对餐厅进行推介,根据《广告法》的精神,这种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广告代言行为,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3、未经明星允许擅自使用明星形象来宣传的餐厅

除了上述明星个人经过协议或授权参与餐饮业外,还有一种明星与餐饮业打交道的情况——肖像权维权。为了招揽生意,提高餐饮店知名度,或者追赶一些明星热点,一些餐厅未经允许使用明星照片进行宣传。例如,长沙市某餐饮店未经允许将汪涵“手持菜品”的照片,制作成了易拉宝式海报架,放在店面进行宣传,汪涵以肖像侵权为由起诉获赔10万元。10万元对于小餐馆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罚款,这也提示餐饮从业人员,未经授权不要使用明星照片等,否则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明星跨界餐饮业更需注意代言的法律风险

我们前面讲到了,对于明星来说,包括姓名、声音、照片、形象、签名等内容在内的个人形象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商家能借助“明星效应”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可信度,明星亦可获得与自身信誉、知名度相对等的经济报酬。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明星的个人形象,明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4、内参叔曰

明星跨界餐饮业具有先天的优势,因为明星所附带的名人效应,一些粉丝或因为支持自家偶像爱屋及乌而光顾餐厅,因此明星参与投资或代言的餐厅成为较高知名度的明星餐厅。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法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要求严格的前提下,明星跨界餐饮业,无论是投资还是代言,都应当搞清楚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当出现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个人形象的情况时,明星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徐晴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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