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游后未收到团款,旅行社起诉游客为何败诉?

组织出游后未收到团款,旅行社起诉游客为何败诉?

案由

游客及家人共8人与某旅行社业务员商定,准备参加该社组织的泰国5晚6日游。游客将8人的相关材料及近2万元团款交与业务员,业务员出具了收条,但没有和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要求游客支付团款,因为一直没有收到这8位游客的团款。游客表示已经在出团前向该社业务员交纳了团款,旅行社应当向业务员收款。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旅行社将游客告上法院,要求游客全额支付团款。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辨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建立。在旅行社服务中,旅行社和游客建立包价旅游合同大概有几种形式:第一,游客向旅行社交纳了团款,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这种形式较为常见,散客参团也采取这种形式,这种形式也最合乎法律规定。第二,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约定暂不支付团款,或者约定仅支付部分团款,剩余团款在某个时间,比如行程结束后支付。这种形式适用于包团旅游。第三,旅行社收取了团款,但没有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这种操作模式,虽然不符合《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形式的要求,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合同关系的建立。以上三种,不论是何种形式,我们都应承认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并且已经生效。

二、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的关系与前述几种均有不同,但是否可以就此认定,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不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回答是否定的。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前述的第三种相同。

虽然旅行社没有直接收到游客的团款,但游客向业务员交纳的团款,应当视为游客向旅行社支付的。因为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代表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团款,而并非业务员的个人行为。道理很简单,如果业务员的行为为个人行为,游客就不会把团款交给业务员个人。既然业务员收了团款,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也不能因此否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三、旅行社状告游客的理由。在合同关系中有一对基本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游客,旅行社的权利主要是向游客收取团款,旅行社的合同义务是向游客提供约定的服务,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之相对应,游客的权利是获得约定的旅游服务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游客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团款。

从旅行社的角度看,旅行社已经提供了服务,游客应当支付相应的团款。游客不履行支付团款的合同义务,损害了旅行社的合同权利,且经过协商游客仍然拒绝支付,因而只能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合同权利。

四、旅行社应当为业务员的行为负责。因为业务员是代表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团款,游客之所以愿意将团款交给业务员,也是认定业务员代表的就是旅行社。这里涉及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游客,从表面上就可以判断收取团款的人员就是旅行社的业务员,换句话说,业务员是旅行社法人派出的代理人。

上述案例中,游客向业务员支付了团款,提交了护照等出境游资料,旅游行程也顺利完成。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就必须为业务员的行为负责,不论业务员是否如期全额上交团款,都应当认定游客已经履行了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至于旅行社和业务员之间的团款支付纠纷,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而不应与游客的合同义务混为一谈。

五、旅行社应当强化从业人员的管理。当下,不少旅行社尤其是一些传统旅行社,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过于松散。很多旅游纠纷都和业务员的行为直接相关,比如业务员将游客交给其他旅行社组团、挪用团款、扣押保证金、卷款失踪等。一旦出现上述问题,不管旅行社事先是否知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先替业务员赔偿游客的各种损失。因此,强化从业人员尤其是业务员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旅游报 作者单位:浙江省旅游局 黄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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