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沒完成工作交接,這個月工資就沒了?!

劉小姐在某公司任銷售副總助理,主要負責整理各大區域銷售分公司的季度業績報告,催收相關數據、提交報表、存檔等工作。2012年3月,劉小姐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

劉小姐離職後,銷售副總髮現《區域銷售經理年度任務書》文件沒有交接,這樣業績考核就沒有依據,嚴重影響公司的考核工作。

2012年4月中旬,公司要求劉小姐承擔賠償責任,扣發劉小姐的3月份工資。

在上面的案例中,公司扣除了劉小姐一個月的工資,這個做法可行嗎?

首先我們來明確一點,員工離職所涉及到的錢款一般有兩種:工資和賠償金。

工資要按時發,不能扣除或延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你沒看錯,按照法律規定,即使員工沒有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企業也要按時支付員工的工資,不能私自扣除或延後再發。

所以,案例中公司扣發3月份工資的做法是不對滴。

賠償金可暫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如果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單位的權利也僅僅是可以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待員工依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是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如果企業遇到員工離職未完成交接,就沒辦法了嗎?小薪給你支招!

以賠償金作為約束手段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工資是扣不得了,想要在錢上面做約束,還是可以靠賠償金的。畢竟經濟補償的性質不同於工資,所以企業可以以此制約員工不誠信離職行為,之後

在員工依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誰會跟錢過不去呢?想拿到賠償金,員工只有乖乖做好交接了!

不涉及賠償金的,試著提前約定

如果是員工自願離職,不涉及賠償金,那就試著提前與其約定:工資在工作交接完畢後支付。

當然,小薪還是要悄悄告訴你:這種約定是沒有實際作用的。即使員工離職工作沒有交接完成,公司還是要支付工資。

只不過防患於未然,在員工提離職時就試著提前約定,多多少少也會產生一些約束力吧。

看了上面的分析,想必HR心裡多多少少會有些無力感,如果員工已經離職並且沒有做好交接,就沒有一點兒辦法嗎?

造成實際損失的,可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員工離職不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交接,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就要求員工對其不誠信的離職行為承擔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BUT,要提供證據,因為想要得到賠償,企業需要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回到開篇的案例,如果該公司能證明劉小姐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的行為,並且確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索賠相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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