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正確方式

很多企業財務在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時存在一個誤區,未依據企業上月已發放的工資申報個人所得稅,習慣性地依據上個月應發放的工資申報個人所得稅。正確的申報方式分兩種情況,第一種當月發放當月工資,以上月工資表數據申報個人所得稅;第二種當月發放上月工資,以前兩月工資表數據申報個人所得稅。

案例:a水處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計提4月工資,併發放3月的工資,5月申報4月個人所得稅時,需用3月份的工資表申報個人所得稅,而財務卻錯誤使用4月工資表申報個人所得稅,導致2017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已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不一致,全年需補交87.51元的個人所得稅(詳見下圖)。

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正確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綜上所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超過起徵點(扣除五險一金後大於3500),取得收入需由發放工資的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並在次月15日內申報上月發放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提醒: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也要做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未全員全額申報的工資薪金存在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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