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摔倒身亡,怎麼就不能算工傷?

武本藏系某學校廚師,居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

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武本藏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學校男生公寓大門對面臺階處時,不慎摔倒,傷及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2016年1月13日,學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申報材料。人社局受理後,進行了調查,認為武本藏此次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於2016年3月2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武本藏妻子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裡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況下,還包括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從事與工作有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即指傷害的形成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即與從事的職業活動緊密相關。

本案中,武本藏系學校第一食堂的廚師,其工作場所應為食堂範圍內和與其工作相關聯的其他場所。事故當天,其是在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致死。其摔倒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對於學校提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武本藏下班途中摔倒致死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上述條款適用於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情形。本案中,武本藏並非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而是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學校的該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採納。

綜上,由於武本藏系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區人社局對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

【上訴】

武本藏妻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夫是在工作時間後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傷致死,地點亦在工作場所內,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就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備料、準備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等。

本案中,武本藏系學校第一食堂廚師,其受到傷害的地點是距其工作的食堂約200米外的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的臺階處,現無合理理由將該地點判斷為武本藏的工作場所。當事人未舉示證明武本藏當時在受傷害地點,系工作時間前後從事與其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證據。故當事人稱武本藏摔傷致死情形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

該條第(六)項規定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武本藏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系其下班正行至該處,也即武本藏當時處於下班途中,而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須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為前提。

武本藏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所受傷害顯不屬該情形,故武本藏摔傷致死亦不符合上述該條第(六)項規定情形。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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