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楊運壽等24名被告人拐賣婦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案

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运寿等24名被告人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运寿等24名被告人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8月28日上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運壽、鄒南意、劉青香等24人拐賣婦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楊運壽、鄒南意以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劉青香、卿春山、卿啟林、卿啟兵、鄒彪、肖輝林、陳志偉、羅玲翠、鄒素萍、楊應海、羅豔桃、易霞霞分別以犯拐賣婦女罪,判處一到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歐習東、陳智紅、楊利娥、卿秋花、李金香、劉石長、曾鳳華、陳陽、伍先靖、鄒珊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九到十一個月有期徒刑。

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运寿等24名被告人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鄒南意、劉青香、卿春山、卿啟林、卿啟兵、鄒彪、陳志偉、鄒素萍與伍永寧、楊立清、劉永新等人多次共同或單獨從被告人楊運壽等人處收買被拐騙至中國境內的外籍婦女,採取租乘被告人肖輝林、楊應海等人車輛的方式,從雲南將收買的外籍婦女接回新化,再以介紹婚姻為由,通過被告人易霞霞、羅玲翠等人介紹將外籍婦女以人民幣3至8萬餘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歐習東、陳智紅、楊利娥、卿秋花、李金香、劉石長、曾鳳華、陳陽、伍先靖、鄒珊等人為兒媳或妻子。被告人楊運壽單獨拐賣婦女11人,為主拐賣婦女2人;被告人鄒南意為主拐賣婦女15人,其中拐賣2人系未遂;被告人劉青香為主拐賣婦女12人,其中拐賣2人系未遂,參與拐賣婦女1人;被告人卿春山為主拐賣婦女8人,參與拐賣婦女1人;被告人卿啟林為主拐賣婦女6人,參與拐賣婦女2人;被告人卿啟兵為主拐賣婦女6人,參與拐賣婦女1人;被告人鄒彪為主拐賣婦女2人,參與拐賣婦女7人;被告人肖輝林參與拐賣婦女5人;被告人陳志偉為主拐賣婦女2人;被告人羅玲翠參與拐賣婦女3人;被告人鄒素萍、楊應海各參與拐賣婦女2人;被告人羅豔桃、易霞霞各參與拐賣婦女1人;被告人歐習東、陳智紅、楊利娥、卿秋花、李金香、劉石長、曾鳳華、陳陽、伍先靖、鄒珊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1人。

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运寿等24名被告人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運壽、鄒南意、劉青香、卿春山、卿啟林、卿啟兵、鄒彪、肖輝林、陳志偉、羅玲翠、鄒素萍、楊應海、羅豔桃、易霞霞以出賣為目的,分別實施了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行為中的一種或幾種,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婦女罪;被告人歐習東、陳智紅、楊利娥、卿秋花、李金香、劉石長、曾鳳華、陳陽、伍先靖、鄒珊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予以收買,其行為均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法定量刑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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