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裝卸工遇車禍身亡,僱主想瓜分50萬保險讓家屬寫欠條

家屬

“給我父親買的保險,現在父親出了意外,受益人應該是我們家屬,車老闆憑什麼還能來分錢?”“有這個道理嗎?”

僱主

“這保險是我們出錢買的,為啥要告訴他們呢?車子出事故,我們也有很大損失,花了很多錢,也想彌補些損失。”

律師

意外險賠償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應當屬於死者家屬,而不應該用來抵扣僱主本應承擔的賠償。

成都一裝卸工遇車禍身亡,僱主想瓜分50萬保險讓家屬寫欠條

事故現場,圖據CDTV-2視頻截圖

今年1月19日凌晨,在四川成都市新都區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一輛拉水泥的大貨車與一牽引車掛車相撞。事發時,小秦的父親作為裝卸工,就坐在拉水泥的貨車上,事故發生後,秦父經搶救無效於當天去世。

法院判決僱傭秦父的老闆及掛靠公司共同賠償小秦一家人約27萬,但判決生效後,僱主一方突然提出其曾為秦父購買了可以賠付50萬的保險。但如果家屬想拿到錢,需要先給僱主一方寫一張欠條,等50萬到賬後,家屬再把多出的錢退回來。

事故

兩車均超載,雙方各擔50%責任

1月19日凌晨,在成都市新都區新繁鎮白鶴街,一輛拉水泥的大貨車與一重型牽引車掛車相撞。拉水泥的貨車嚴重變形,車上一乘客當場死亡,司機陳某和小秦父親受傷。送到醫院後,小秦父親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為索賠,小秦將陳某、對方司機許某,及其雙方的僱主、掛靠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一併起訴至成都市新都法院。最終,新都法院判決兩名司機陳某與許某,應對秦父的死亡各承擔50%的侵權賠償責任。由於事故發生時,陳某和許某都是在工作,從性質上看,屬於正在從事僱傭活動。因此,法院認為,真正承擔責任的應是僱傭涉事司機的雙方老闆。兩車的掛靠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算下來,相關被告方一共應賠償小秦一家約73萬元。其中,在交通事故保險賠償之外,僱傭陳某的老闆劉偉及貨車掛靠公司重慶盛億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需要賠償327400.85元。扣掉此前劉偉一方付給原告的喪葬費53000元,法院最後判決劉偉及重慶盛億公司需賠償原告274400.85元。

成都一裝卸工遇車禍身亡,僱主想瓜分50萬保險讓家屬寫欠條

僱主方支付喪葬費、住宿費等收據

僱主

有50萬保險賠償,想要拿錢先打欠條

8月23日,上述判決生效後,一名自稱是劉偉合夥人的男子高彬彬給小秦打電話稱,在秦父生前,公司曾給他買了保險,現在可以賠50萬。“法院判我們賠27萬多,現在我們多給你們追加幾萬,剩下的錢就給我們,也彌補一點我們的損失。希望你們家屬能配合,給我們打個欠條,然後提供下理賠需要的材料。等保險公司把錢(50萬)打到你們家屬賬上後,再把多餘的部分退給我們。”小秦向成都商報記者提供了一份他與高彬彬在8月23日晚上的通話錄音,高彬彬在電話中如是說。

小秦表示,出事後,一直是高彬彬與他聯繫,包括此前處理父親喪葬時,高彬彬稱自己為劉偉生意上的合夥人,代表僱主一方給了小秦一家喪葬費、住宿費等共53000元。從父親出事到現在7個多月,無論是私下溝通還是在法庭上,僱主一方從未提過給父親買過這樣一份保險。“給我父親買的保險,現在父親出了意外,受益人應該是我們家屬,車老闆憑什麼還能來分錢?”

在小秦看來,法院判車老闆和掛靠公司賠的27萬多,與這“50萬保險賠償”是兩回事,車老闆想用這50萬來填平那27萬多的賠償,即便主動追加幾萬,但剩餘的錢還要給車老闆。“相當於車老闆在這場事故中,非但沒有掏腰包賠償我父親的死,反而還賺了一筆錢。有這個道理嗎?”

掛靠公司

50萬保額的保險的確存在

8月25日,成都商報記者致電高彬彬。高稱自己幫助劉偉管理生意,一直代表僱主一方出面處理這次事故。“我可以保證,這份保險絕對是真實存在的。這保險是我們出錢買的,為啥要告訴他們呢?車子出事故,我們也有很大損失,花了很多錢,也想彌補些損失。”

高彬彬表示,可以在27萬多的基礎上再多給家屬幾萬元,這是一件對雙方都有益的事。關於保險的具體信息,高彬彬仍拒絕告知,並稱只有和家屬商量好,家屬願意先打欠條或簽訂相關協議,承諾把一部分錢退回來,且配合提供理賠所需材料,他才會提供保險信息。

8月27日,記者聯繫上重慶盛億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譚姓工作人員,他自稱是該公司法務,關於事故貨車及秦父的投保情況,他稱,的確存在這樣一份總保額50萬的保險。“劉偉給這個貨車在平安保險買了一份30萬(保額)的保險,是車上人員的意外險。如果車子發生意外,車上人員可以享受的險種。然後,我們公司在太平洋保險又給這個貨車買了20萬(保額)的保險,也是車上人員意外險。但法院判決時,沒有把這兩份意外險算進去。”

隨後,小秦以家屬身份諮詢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客服人員查到重慶盛億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的具體險種為駕乘人員人身意外險,被保險人為秦父。

法理辨析

員工人身意外險賠償金

公司動得動不得?

如果上述50萬保額均是為秦父投保的人身意外險,那僱主和掛靠公司能否以此來抵扣27萬多侵權責任賠償款?對此,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認為,意外險賠償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意外險的賠償款應當屬於死者家屬,而不應該用來抵扣僱主和掛靠公司本應承擔的侵權責任賠償。

“我認為,意外險應該理解為僱主和掛靠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如果員工出現意外事故,員工或員工家屬可以領到這份保險金作為補償。而法院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僱主和掛靠公司賠的27萬多,屬於承擔貨車司機的侵權賠償責任。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互相抵扣。”王英佔說道。

至於僱主一方要求員工家屬簽訂借條或相關協議返還一部分保險金,王英佔認為這不合理,且顯失公平。“一般來說,保險講求一個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是用來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因此僱主或者掛靠公司不能從中獲利賺錢。”

四川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尹靜也認為,如果保險標的是人身,保險的賠付與交通事故責任的賠償不能混為一談。“人身險的受益人一般情況下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與被保險人有親屬關係的人,僱主和掛靠公司沒有追償或分割人身險賠償款的權利。”

(原標題:員工意外身亡,僱主要從保險中“分一杯羹”?;律師:意外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不是一碼事,僱主休打歪主意)

來源 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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