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撈出殺空姐司機遺體救援隊起訴滴滴,要求兌現百萬獎勵?

劉盛榤


懸賞人以廣告的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為意思表示,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懸賞廣告在法律理論上有契約說和單反法律行為說,如果不是考法律研究生,研究這意義不大,實踐中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3 條規定: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 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法律規定很明確了,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要你給錢,你必須給,這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誠信,不能說話當放屁。


那這個案子的爭議就在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打撈遺體的行為算不算懸賞廣告中的特定行為,狹義的看,確實是的,活要見人,死要見屍,只要找到這司機你滴滴就要給錢。但就當是的案情來說,這則懸賞廣告更類似警方懸賞十萬求通緝犯的線索,給錢的目的是讓大家抓罪犯和提供罪犯線索,而非看到屍體打撈上來,要抓的是活人,不是懸賞100萬找屍體。如果說滴滴當是懸賞的措辭謹慎點就不會有歧義了,滴滴也是沒想到那劉振華匯自殺,不過是自己懸賞廣告沒寫清楚,那就認栽。


上海灘小律師


三個多月前,鄭州空姐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殘忍殺害,而滴滴公司隨後發佈了懸賞公告,公開向社會徵集線索,尋找案犯順風車司機劉振華,並聲稱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而碰巧的是,警方在調查取證時發現,案犯劉振華曾跳入護城河內企圖逃跑。於是,向搜救隊發出了協查邀請。接到邀請的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隨即投入搜索。而且,隊員們線性發現了劉振華屍體,併成功打撈上來,交給了警方。

事後,經警方鑑定,該屍體確為案犯劉振華。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算是第一個發現並“捉拿”到兇手劉振華的,儘管此時劉振華已死。

要說此事,倒也算是一樁“奇案”:

支付打撈隊賞金吧,滴滴公司也覺得冤得慌,畢竟原本以為劉振華自己淹死在了護城河,可以省下這筆錢來擴充業務了;

不給打撈隊賞金吧,人家也算是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捉拿”兇手的,儘管當時是協助警方搜索,但畢竟也是有貢獻。

而作為打撈隊,自然也覺得理應享有領取滴滴承諾的100萬賞金,於是便去討要。結果,按照代理律師的說法,人家滴滴公司來了個避而不見。

就這樣,在滴滴順風車再次出事的關頭,打撈隊找了律師進行民事起訴,要求滴滴公司兌現承諾。這便是鄭州紅十字會打撈隊起訴滴滴公司的原委。

要問我怎麼看,我覺得《公雞下蛋》中趙本山的臺詞最為合適:

“無論它是死了活了,都是值錢的?”——小品《公雞下蛋》趙本山臺詞。

案犯劉振華雖死,但也算是由鄭州紅十字會打撈隊發現並“緝拿”歸案的。因此,隊員們也算是在協助警方協查並作出了一定貢獻。

而至於發現併成功打撈起劉振華屍體,是否值100萬賞金,則需要經過辦案機構來予以定性,再進行評估。

所以,此時的滴滴公司也很撓頭,肯定會非常後悔,自己當初怎麼就沒有加上一句:找到劉振華屍體不算數呢?

總之,就我個人來講,既然滴滴公司不願意出面協商,進入司法程序倒也是個不錯的選擇。畢竟,要不來賞金,也得討個說法不是?律師和打撈隊,加油!


碣石樵子


這會功夫救援隊的起訴可以說是對滴滴的再一次重創,但是我很好奇為何拖到今天才起訴?這個中緣由,自行判斷。但是從契約角度出發,滴滴確實發出過懸賞令,基於此救援隊如果確實是符合獎勵條件的情況下,那麼滴滴應當支付該部分的款項。

事發緣由:

  • 5月5日晚,空姐李某在鄭州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
  • 5月10日,滴滴發出懸賞公告:“因涉及重要事項,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 6月22日下午,救援隊委託的律師付建曾與滴滴委託的律師見面,就100萬懸賞金歸屬,進行溝通協商。滴滴律師稱,對此事沒有更多的回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能會公佈後續進展。

是否符合懸賞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而本案當中滴滴也說明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他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所以可知目前最大的爭議焦點必然是救援隊的打撈行為算不算對案件偵破有重大幫助,能否證明自己系符合懸賞的條件必然會成為案件審理當中訴辯雙方最大的矛盾點。

但是從我個人角度理解來看,救援隊打撈的人員經過公安確認確實是犯罪嫌疑人劉振華的情況下,可以說對案件偵破工作起到了重大的幫助作用,滿足了滴滴所謂的尋找劉振華的懸賞條件,應當支付該筆款項。


麋鹿說法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能否認定打撈隊的行為是真正提供了嫌疑人有效線索,因為懸賞公告是這麼寫的,且最高一百萬也是根據重要程度決定,沒有說一定是一百萬元,滴滴履行懸賞合同義務當然以合同為依據,滴滴後來的聲明也說了要等警方通報確認,確認打撈隊是否是首先提供有效線索的當事人。

因為合同寫的是提供有效線索,且根據重要程度提供最高一百萬元獎金,所以滴滴可以解釋的範圍很大,如果線索不是打撈隊自己發現的,那麼打撈隊自然無權要求,其最多隻是有打撈行為,付出的勞動也肯定不值一百萬元,真正有資格要求一百萬元的只能是提供線索的人。當然,如果沒有人提供線索,只是打撈隊機械的在河裡尋找,線索當然就是打撈隊自身,這樣主張權利應該得到支持。

目前滴滴公司還無法真正確定提供有效線索的人士,只能等警方最終的解決,這個才是最值得信賴的證據,根據警方通報的結論支付獎金,最保險也最讓人信服,不然後期如果又有人出來要求給一百萬元,麻煩不是一點。即使警方認定打撈隊符合懸賞公告的要求,其實具體執行的時候也不必然給一百萬,滴滴的公告也是給自己留了後路,線索一般的可能打折支付,最終看滴滴如何根據自己的合同解釋。

目前打撈隊著急起訴感覺有點讓人不解,不知道和警方溝通沒有,是感覺警方的結論對自己不利還是自我感覺獲得獎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如此,即使起訴也不必然獲勝。本案如果真的進入審判程序,法院在認定事實時仍然會和警方溝通,不知道警方的調查到底進行到哪一步了,假如還沒結論,審判程序也可能延遲,打撈隊獲得獎金的前提是提供線索,不是簡單打撈,僅僅打撈就想鉅額收穫不現實,滴滴也不會這麼輕易同意,法院更不會草率支持。


孤獨1749


大聖認為,打撈隊提出訴訟是他們的權利。至於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證據支撐。如果救援隊經過權威確認實施了懸賞廣告的行為,那麼該訴求是合法合理的,應該得到支持。滴滴如果敗訴,除了向打撈隊支付懸賞,也會陷入更大的誠信危機,品牌形象會受到更大負面影響。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簡要回顧:5月5日晚,空姐李某在鄭州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5月10日,滴滴發出懸賞公告:“因涉及重要事項,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三、救援隊實施了懸賞公告的行為得到權威確認是關鍵。5月11日,鄭州市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接受辦案機關邀請,開始搜索嫌犯。 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救援隊全力搜尋,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獨自發現併成功打撈出一具遺體。經警方確認系殺害空姐的嫌犯劉振華。但是救援隊並沒有從滴滴公司得到100萬懸賞。

四、目前狀態: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滴滴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平臺提出申領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經核實他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6月13日,滴滴稱已委託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全權保管100萬元線索資金,與線索提供人的後續溝通及獎金髮放工作。如於9月1日仍無公安機關確認有效線索,該100萬元獎金將直接捐贈給公安部主管的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6月22日下午,救援隊委託的律師曾與滴滴委託的律師見面,就100萬懸賞金歸屬,進行溝通協商。滴滴律師稱,對此事沒有更多的回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能會公佈後續進展。

五、最後,大聖認為滴滴如果敗訴,除了向打撈隊支付懸賞,也會陷入誠信危機,品牌形象會受到更大負面影響。





大聖釋法


滴滴現在處在風口浪尖之上,平臺安全管理機制缺失,客服服務滯後,飽受公眾的質疑和詬病。現在又爆出之前的空姐事件中,鄭州水上義務打撈隊起訴滴滴未按約定支付懸賞!

空姐事件後,整個滴滴陷入前所未有的輿論壓力,為了儘快破案,滴滴曾發出“百萬賞金”——懸賞100萬給提供對破案有價值線索的人。

由此,為了這一百萬,幾乎全社會的人都轟動了。既佔據了道義、又還有錢拿,多好的事兒?但誰也沒想到的是……滴滴司機他跳河自殺了。

隨後,這具屍體被水上救援隊打撈,儘管水上救援隊屬於民辦非營利性企業,救援和打撈都是義務的。

搜救隊這方認為:滴滴平臺面對媒體發出的這份“重大線索”懸賞,與之前這些人義務幫助家屬打撈的性質是不同的!義務救援隊是利用自身的設備工具和人員發現嫌疑人併成功打撈,並經過公安機關鑑定,確定嫌疑人身份。具備協商支付懸賞金的資格。

但當隊員協助警方完成屍體打撈之後,去撥打滴滴的懸賞電話時,卻打不通了,也沒有相關的人員就此事對搜救隊進行一下說明解釋。其實根據契約原則協商支付懸賞金也是合法的權利

。滴滴平臺因為這100萬的懸賞裝聾作啞了,惹的搜救隊和它就槓上了,這不,本月的27日已經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

我們先不說搜救隊的打撈動機或者有無義務,單單就滴滴平臺的不兌現懸賞、不講究誠信這個問題,真得好好的在法庭上跟他們說道說道了!

對於這個事件,你到底怎麼看?這100萬該不該滴滴平臺拿出來呢?


如意島理財


就這個問題來說,滴滴可以把100萬捐了,但是打撈隊為什麼要錢?滴滴懸賞100萬是個提供線索的人。而打撈隊不過是找到遺體後警察叫去打撈的人,為什麼要這100萬?要給也是給找到遺體的警察吧。或者給受害人家屬。就事論事。


XHONGYOU


誠實守信是社會存在的基礎,是人類有別於動物重要標誌。滴滴既然高調懸賞能為偵破鄭州空遇害案提供重要線索者,那麼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不辭辛苦打撈出罪犯劉振華的屍體,無異為成功破獲空姐遇害案畫上了句號。假如劉振華屍體一日找不到,公安部門就沒有結案的時候。

按理說滴滴理應兌現承諾,兌現百萬獎勵。然而滴滴卻裝聾作啞,對救援隊不聞不問。莫非滴滴所謂懸賞令就是在博人眼球,就是騙人個幌子而已!由此可知,滴滴在空姐遇害後,所謂整改,不過是做做樣子罷了,至於乘客的安全,還是聽天由命吧。如果滴滴是真心誠意把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把追逐利潤放在第二位,切實提高入滴門檻,切實把乘客對司機不良反饋放在心上,那麼,就不會發生溫州女孩被害的悲劇。

救援隊把滴滴告上法庭,要求兌現百萬獎勵,完全是合情合理。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一個承諾都不願兌現的滴滴,早就把團隊的道德、團隊的良知拋到九霄雲外了。在他的眼中,金錢高於安全,金錢高於一切。這樣的滴滴遲早會遭到全社會的唾棄的。


洛水清風cuixiaosheng


1.唉,滴滴你是個單位,你張貼了懸賞公告,有人應標。你應言而有信,不能胡鬧。你要有信心!

2.許給人,人等著。許給神,神等著。都要按懸賞公告進行。


3.對鄭州義務救援隊是否撈出了屍體,有啥差錯?我不瞭解具體情況,可協商解決,或法院調解。

4.現在人法律意識增強,這是好現象。我也樂見法院官司,以維持正義。

5.要求兌現百萬獎勵,和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似乎相沖突。何為義務?又是紅十字會,似乎應該減個錢!

6.對救援線索重要性存在異義,我未搞懂。可協商解決。


苗萬平談情感


溫州空姐乘滴滴順風車遇害,讓人痛心,當時滴滴平臺承諾懸賞100萬元找到活要見人死要見屍,一定找司機兇手,雖然作出對死者家屬相應賠償,劉振華兇手不知何因跳水自殺,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出人出力終於打撈出來兇手,經警方確認是兇手。但作為滴滴運營平臺要信守承諾,要按懸賞100萬給紅十字水上救援打撈隊。如果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現在社會要講信用才能立足社會,言而無信以後誰還會相信懸賞公告。誰會相信滴滴打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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