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捉收購「癩蛤蟆」,日照10名被告人分別領刑!

非法捕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要受刑罰處罰,但很多人不知道,非法捕捉蛤蟆、青蛙、壁虎、麻雀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

近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獵案,10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捉或收購中華蟾蜍被以非法狩獵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刑罰。

2017年2月,日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眾匿名舉報後,在安某和李某家中分別當場查扣2776只、505只“癩蛤蟆”。

非法捕捉收购“癞蛤蟆”,日照10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經日照市野生動物保護站鑑定,在安某、李某家中查獲的“癩蛤蟆”學名為中華蟾蜍,系“三有動物”。民警遂將二人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破獲了背後的非法狩獵團伙。

非法捕捉收购“癞蛤蟆”,日照10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2017年2月,王某等8人分別或結夥到水庫、水塘、河邊等地點,通過向水中投放地籠網的方式非法捕獲野生中華蟾蜍,最多捕獲800餘隻,最少也有40餘隻,后王某等8人將捕獲的野生中華蟾蜍以每斤10元的價格賣給了李某或安某。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等8人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王某等8人數額不等的罰金刑;被告人李某、安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李某、安某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非法狩獵“三有動物”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屢見不鮮。所謂“三有動物”是指麻雀、青蛙、蟾蜍、壁虎、野雞等1700多種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或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三有動物”二十隻以上的,即構成非法狩獵罪。本案值得廣大市民警醒,要樹立敬畏自然、保護自然的意識,莫因貪圖財利而做違法甚至犯罪的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