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拿刀砍自行车主反被砍死,自行车主属于自卫不当吗?

土豆爱上锅巴


那一夜,龙哥喝了点酒,开着宝马5系就不知道东西南北了,不仅车上藏着管制刀具,还要违章强行变道,虽然多次摁喇叭,但是骑车男子并不买账:不要以为有两个钱,纹身大鸟就可以像螃蟹一样横着走了!

这下惹怒了龙哥,好歹哥也是道上混的,车上还有朋友,还有异性,竟敢不给龙哥面子,龙哥“老虎不发威”,当龙哥是病猫啊。于是乎,这个龙哥就下车理论了,对着骑车男子就想动手,但是推推搡搡之间感觉没有占到上风,龙哥觉得不行,今天非得把面子找回来,又回到车上,拿出一把80厘米长的砍刀出来。

不过这个骑车男子绝对是见过市面的,一点不怯场,不因他们人多而退让,也不因看到长刀而逃跑,面对劣境,他选择了面对,选择了迎战。

但是这个龙哥,看网上的视频,平时花拳绣腿的练就一身好“鸡肉”,但是却中看不中用,唬唬人还可以,拿着刀去砍人,没想到却把刀给掉地上了,骑车男子一个箭步,说时迟,那时快,拿起刀就进行自卫。

在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紧要关头,骑车男子按照鲁迅先生痛打“落水狗”的精神,按照“宜将奋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精神,直到把龙哥打倒在地,这才住手。

可以想见当时的情形,龙哥明显身材壮硕,要比骑车男子厉害,而且龙哥有过一次回车拿砍刀的经历,骑车男子有合理的怀疑他是再次回车里拿凶器,所以其后一步的行为有其合理性,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说实话,在此案中,如果遇到的不是骑车男子,而是一个老实人,那么倒在地上的就是那个老实人了!


打虎拍蝇


8月27日,江苏昆山一宝马车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主,结果刀脱手飞出,后被自行车主抢到,连续几刀将宝马司机砍倒,最终不治身亡。那么自行车主到底属于防卫过当吗?需要付哪些责任呐?

我们先看下事件经过:

1.宝马车想从非机动车道右转,催促自行车让路,自行车正当在自行车道,未给予让路。

2.车上先下来一男一女将自行车主劝离,并将自行车放置路旁砖铺路上,这时宝马司机却下车对自行车主拳打脚踢,这样也未见自行车主还手。(可能被其一身纹身吓到了)

3.没想到,宝马司机以为碰到老实人,越打越来劲,直接返回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并追砍自行车主。

4.更没想到,连续追砍自行车主四五刀后,刀脱手飞出,二人一起去抢地上的刀,最终刀被自行车主抢到,并反追砍宝马男,宝马男可能想跑回车上或后备箱处拿其他武器。

5.最终被自行车主追上后连砍几刀倒地,不治身亡。

6.从下图中宝马司机的一身纹身装饰看,也是个混社会的,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并殴打追砍他人,可见此人极具黑社会性质。

无论谁看了这个过程都会感觉宝马男死有余辜,甚至认为自行车主在万般无奈下进行反击,直接用对方的刀砍杀此人,没准就是为民除害了。也可能因在自保过程中过于激动,导致杀红了眼,直接几刀砍倒对方,更可能担心对方跑回车上拿取武器或上车碾压自己,直接为避免再次受到伤害,选择了必须砍倒对方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但法律的定义可能使他涉及防卫过当,而面临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但法律也并不是不讲情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防卫过当也是有网开一面的条文的,请看下图法律条文:

在此案中,自行车主明显处于弱势一方,不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有可能面临宝马司机一方势力的打击报复。未来生活也算被这个社会渣子给彻底毁了,真的很为他感到不平,他好好在路边招谁惹谁了,对方殴打自己时也选择忍气吞声了,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奋起反击的,难道这还不属于正当防卫嘛,况且追砍对方可能只为防止自己受到二次伤害,何错之有。

大家请一起在下方评论呼吁:轻判自行车主无需担责,维护弱势正义方权益,让正义者多一些权利少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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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法海一粟认为,“骑车人”系正当防卫;“花臂男”则死有余辜。

1、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第1款为正当防卫,第2款为防卫过当,第3款为无限防卫。

2、本案属于无限防卫。首先,“花臂男”正在行凶。从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当时,“骑车人”因红灯停行在非机动车车道上。而“花臂男”一方数人,先是将“骑车人”的电动车强行拖离非机动车道,然后,数人一涌而上,围打“骑车人”。“花臂男”在围打中抽身回到宝马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目前劈面砍向“骑车人”。“骑车人”左右躲闪。这个过程已经充分说明,“花臂男”正在行凶的事实。

其次,“骑车人”采取的是防卫行为。从“骑车人”的角度,在当时情况下,自己不仅无辜被他人围打,而且,还有人手持砍刀砍杀自己。在此前提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一把抢过掉在地上的砍刀,并砍向“花臂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的刑法规定。因此,尽管“花臂男”被砍至死,但是,“骑车人”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有人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法海一粟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刑法规定,所谓防卫过当,主要在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骑车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因为,“花臂男”的生命权,并不高于“骑车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平等的。“骑车人”在生命遭到现实威胁并处于生死关头时,被迫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花臂男”死亡的结果。如果因此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则无异于认为,“花臂男”的生命权高于“骑车人”的生命权。

4、“花臂男”死有余辜。从视频来看,本来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在红灯时,“骑车人”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并不妨碍宝马车的行驶。而宝马车想借道非机动车,其本身就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花臂男”一方却仗势欺人,认为“骑车人”妨碍了他们的通行。于是,他们下车后,强行将“骑车人”拖离非机动车道。如果仅仅如此也就算了,也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但是,他们还不依不饶,并群起而攻之。如果仅仅是徒手也就算了,同样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事情到了这样时候,“花臂男”却还不罢休,从围打现场,反身回到宝马车内,抽出砍刀,上前后劈面砍向“骑车人”。至此,“骑车人”的生命遭受到现实的威胁,这时,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法海一粟这里仅仅是假如,假如当时,“骑车人”没有抢走掉在地上的砍刀,而是被“花臂男”再次拿回砍刀,那么,结果会怎样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这个视频我看了,首先从最开始就是宝马司机的错误!

当时,自行车是在非机动车辆道路上!宝马违规想要从非机动车辆通过,可能按了几次急喇叭,自行车没让道,然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然后把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宝马司机抽风又跑下来骂司机并且打司机,然后又冲回车上拿刀砍自行车师傅,结果刀掉了,被自行车师傅反杀!

首先:宝马司机已经犯了如下几点

1、滋事,打人!

2、私藏管制刀具,并且出现伤人的犯罪行为!

然后自行车师傅为了防卫,出现了反杀的现场,不可否认是属于防卫,但是有一点,自行车师傅好像是砍了三刀还是四刀,就是这多砍的几刀,就变成了防卫过当!所以,自行车师傅会被法律判成防卫过当!

以上观点,纯属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帮到你!


嚻海


在谈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之前,我们首先得搞明白法律对过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和核定标准。

刑法中对无限正当防卫的限定是,对正在进行杀人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适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我们再来看花臂男的行为,不管是从开车走非机动车道还是到主动出手打人,进而上车拿刀砍人,他一直都处在主动出击的位置,而且带刀之后明显就属于危害对方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了,那么电动男进行回击是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的。

关键的疑点在于,花臂男跑到车身旁的时候,电动男还一直在追身还击,这可能会成为超过限度的过当。不过,在司法解释当中,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可以视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就说,即使电动男属于防卫过当,那么也具备免除处罚的条件,这就要看对方的行为了。

花臂男起码犯了两大严重错误:一是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二是涉嫌酒后驾驶,三是持刀伤人,他的刀是在行凶过程中掉的,而非主观上自己主动掉的,所以他仍然有行凶的主观。这些方面都足以让电动车主免予处罚。


元芳有看法


看了视频的经过,个人认为电动车主实施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说,他在实施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事件的经过,看看具体责任该怎样划分。

1,宝马男占用自行车道在先,接着又动手追打电动车主,期间宝马男明显占了上风,而电动车主主要在躲避和自保。很明显这是宝马男仗势欺人,想要施行一贯的恶霸行径。

2,宝马男随即到车里找来了80厘米长的管制刀具,追砍电动车主。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车主被砍。而且对方有两男两女四个人,明显处于劣势。如果再不自保,要么会被宝马男砍伤,要么就会被砍死。此时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电动车主趁机夺刀自卫的行为应该属于无限防卫。

3,而且,在此期间,宝马男也曾有过夺刀的行为,只是没有得逞。很明显,电动车主追砍宝马男的行为应该仍在无限防卫中。只是最后当宝马男准备跑回车上时,电动车主仍拿刀追砍,而且好像砍刀了宝马男的头部。此举对电动车主不利,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可是,就像有网友说的,像宝马纹身男这种人,他能从车里拿出砍刀,谁知道车里还有没有凶器了? 不能苛责电动车主在以1对4的情况下,预测宝马男的下一步是无害行为。

最终,宝马男为自己的嚣张跋扈付出了代价。他的死不值得同情,算是咎由自取。

电动车主则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站在个人的立场上,我希望最好能按照正当防卫或着防卫过当来判罚。

不过,无罪很难,应该会轻判。(只有认定电动车主在行使无限防卫权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夜雨如书


撇开感情说法律,纹身男挨砍后围绕着小汽车逃跑,这个时候原本拿刀行凶砍人的纹身男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已经停止。电动车主的人身已经是安全的,没有继续追着砍杀的必要。如果这个时候停手,即便是纹身男此时伤重致残、致死,也是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视频中可以看到电动车主在地上捡到刀之后连续砍了死者4-5刀,并且没有停手的意思,继续追着死者直到消失在监控摄像范围,这就脱离了正常的自卫范畴,涉嫌故意杀人了。

这件事的发生,发展与结果,超出了常人的想象力。小车司机违规切线,是这个悲剧肇事方,毋庸置疑。纹身男与司机私藏管制刀具并且以此威胁电动车主已经构成犯法。

太平盛世私藏刀具招摇过市,三句话不合就动刀砍人,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民众一面倒谴责纹身男,声援电动车主,可以理解。

有律师指出:电动车主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范畴。但有网友质疑说:如果不砍到纹身男起不来,万一他从后备箱又拿出刀来怎么办?又有人说:万一纹身男开车撞电动车主怎么办?也有人说:纹身男看着像黑社会大哥,如果他打电话叫一帮人来,电动车主就难逃了。

事实上,其时刀在电动车主手上,气势在电动车主一方,主动权也在电动车主手里,没有任何人敢靠近他,他完全可以很从容的拔掉小车钥匙,打电话报警。如果伤者情况严重,可以叫救护车。这样处理,即便纹身男因为伤重致死,电动车主也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是一时性起,脑子短路,不顾后果,大开杀戒,置对方死地而后快,那就远离了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的红线了,这就是所谓的“激情杀人”了。

纹身男真的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但是平心而论,如果纹身男一开始就痛下杀手,可能情况又会反转过来,还会是今天的结局吗?

实话说,我同情电动车主,无端端的招惹了恶人,还差点性命不保。40岁出头的人,上有老,下有小的,这日子还怎么过?!叫家里人怎么过?!


用户4713323593305


我看过整个完整的视频。我觉得到时审判的时候,很可能骑电瓶车的人会被判防卫过当而变故意伤害罪而入狱几年。

1:如果电车男把宝马男砍倒在地,宝马男爬起来逃跑。这时候,如果电车男放弃追过去砍人,那么电车男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也没人可以运作到可以让他吃法律的亏。

不过,这种情况下,电车男在当时是无法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的。


2:在宝马男被砍伤逃向车,这时电车男继续追砍,还从地上捡起刀砍宝马男,砍了两刀。

这一个过程呢?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就看审讯的口供和双方律师的辩护较量了。只要电车男的口供不是说些对自己不利的话,赢面还是在电车男这边。

如有利口供是,电车男说防止宝马男回车里继续拿刀砍自己。

如不利口供是,被宝马男砍了,心生报复,就去砍他。

所以,到这里时,电车男会被认定正当防卫的赢面很大。最后还是看法庭上双方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认定了。


3:宝马男被砍得离开车后,也就是已经没有可能取凶器对电车男伤害时,电车男继续追着砍宝马男。之后的过程,电车男到底有没有砍到宝马男,这个过程视频里没有。所以很难判断。

但基本上,电车男这一次追砍,很有可能会被认为防卫过当而变成故意伤害。

到了这里,电车男想判个无罪的正当防卫,基本上赢面变小了。再加上,很可能因为没钱请个好律师而吃亏。


所以我觉得最后的结果,很可能电车男会有牢狱之灾。当然了,因为宝马男过错在先,动手在先,凶器也是宝马男的,宝马男还犯了刀具管制的罪等因素。最后电车男会减轻刑罚,从轻发落。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其实在很多刑事案件里,都是比较难去界定的,最后往往是看审讯口供和双方律师的辩护。

当然了,在我们群众的情感里,肯定是希望这是正当防卫,电车男无罪释放的。

大家觉得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欢迎评论区讨论


村哥小凡


本来是一件小小的道路纠纷,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不理智,酿成惨剧,这对双方的家庭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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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刚刚看了几遍视频,也看了当地警方的通报。我认为此事属于防卫过当。首先两人是不同的交通行为人,一个开宝马车,一个骑自行车。



两人因交通发生争执,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开宝马车的从车上拿出刀砍向骑自行车的,具有主观故意,属于故意杀人,骑自行车的只能正当防卫,此时,骑自行车的如果有把刀,刺死开宝马车的,绝对是正当防卫。

开宝马车的刀掉地上,捡起后对骑自行车人有生命危险,骑自行车捡起刀刺死开宝马车的,还是正当防卫。但是开宝马车者已退缩,并且没有凶器,如果从车上拿凶器,骑自行车者刺死开宝马车的,还是正当防卫。

当宝马车主手中没有凶器,并不能危胁骑自行车生命安全时,此时刺伤开宝马车者致其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开宝马车者咎由自取,建议减轻或免除对骑自行车的处理,让坏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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