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建設」梧州市富慶小學學校章程公示

「章程建设」梧州市富庆小学学校章程公示

廣西梧州市富慶小學學校章程

「章程建设」梧州市富庆小学学校章程公示

前 言

梧州市富慶小學位於梧州市長洲區倒水鎮,座落在富慶村橫江組,辦公電話:0774-5727358。學校創建於1964年,主要服務富慶村,服務半徑為5公里。學校現有1至6年級,另設立1個學前班,共7個教學班,現在在校學生150人,學校教職工10人,其中本科畢業10人。獲得一級教師4人,二級教師4人,全部取得了專業合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學校佔地面積8288.3平方米,校園實行封閉式教學管理。學校以“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為辦學理念,以“誠信、和諧、創新”為校風,以“嚴謹、團結、拼搏”為校訓,以“敬業、博學、求真”為教風,以“自信、好學、向上”為學風,以“全面提高學生素質,辦人民滿意的學校。”學校以黨的教育方針為指引,堅持以人為本的教育、教學理念,以誠實做人,踏實做事為校訓,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一貫落實推行素質教育,為上一級學校輸送了一批又一批優秀的畢業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創建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中國特色的、面向21世紀的現代新型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小學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一所公立完全小學,學制為六年,並附設了學前班。

第三條 以“誠信、和諧、創新”為校風,以“嚴謹、團結、拼搏”為校訓,以“敬業、博學、求真”為教風,以“自信、好學、向上”為學風。

第四條 學校的目標是:堅持依法治校,科研興教的方針,通過優化課程結構、教學過程、育人環境、管理機制、辦學條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素質和個性特長的充分、和諧發展,把學校建成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農村完全小學。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條 學校設置黨支部書記(校長兼任)、校長、教導主任、大隊輔導員、報賬員、工會主席,學校聘請了一名專職保安人員。

第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依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工會主席、教導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等中層幹部按照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任免。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 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執行上級指標,樹立正確的辦學思想,面向全體學生,使學生得到全面的生動活潑的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身體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 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和幹部政策,團結、依靠教職員工。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鑽研業務,使之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及教育教學能力,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努力建設德才兼備的教師隊伍。

(三) 依靠黨組織,積極做好教師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四) 充分發揚民主,重視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發揮廣大教師和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自覺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 充分發揮領導群體的智慧、力量和整體功能,同心協力,合作互補。

(六) 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七) 全面主持學校工作:

1.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的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2. 領導和組織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工作方針,領導制定德育工作計劃,建設德育工作骨幹隊伍,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發動全體教職員工,堅持不懈地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3. 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主,全面安排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方案、教學大綱,開齊開足各門課程。遵循教學規律,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制度,搞好教學常規管理。深入第一線,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4. 領導和組織體育、衛生、美育、勞動教育及課外教育活動。督促有關部門和全體教職工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文娛、體育活動,注意勞逸結合,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努力改善教學衛生和環境衛生,培養學生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和衛生習慣,增強學生體質,建好勞動教育基地。

5. 領導和組織總務工作。貫徹勤儉辦學原則,堅持總務工作為教書育人和教職工服務的方向,嚴格管理校產和財務。搞好校園建設,關心學生和教職工的生活,保護他們的健康,逐步改善辦學條件。

6. 領導和管理學校的人事工作。不斷提高教職工的業務水平,合理安排教職工的工作。

7. 按照招生規定,保證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全部入學。

8.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9. 做好退離休幹部、教師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八)發揮學校的教育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九)廉潔勤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十)離任時按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計。

第八條 學校建立校內教職工申訴制度,設立調解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九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

第十條 學校接受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輿論監督,定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聘用制。學校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定崗、定編、定人、定責、定工作量。

教職工的聘期一般為三個學年,對於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教職工,學校可以不聘。未聘人員請示上級主管部門調出或在校內安排別的工作。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聘分開,一般按實際評的職務聘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小學管理課程》,進行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學校應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程、活動課程和綜合課程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努力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動精神,努力培養學生的創造意識和綜合實踐能力,使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得到發展,逐步學會學習,學會關心,學會合作,學會創造。

第十三條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強化人人都應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識,確定好班主任;建立健全德育機構及工作網絡,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使學校的德育工作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實效。

(一) 各學科課程有機滲透德育教育,加強班集體建設,做好少先隊工作。

(二) 認真貫徹執行《中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三) 堅持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四) 營造有濃郁德育氛圍的校園景觀,培養以愛國為核心的校園精神,在環境課程的開發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 建立健全校務委員會,營建“三結合”的德育工作網絡。

第十四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教學研究,不斷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和檢測辦法,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依據《課程教學計劃》實施教學活動。嚴格執行課程標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請假三天內需要校長批准,請假三天以上者,需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認真搞好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認真執行備課制度,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積極組織教科研課題研究,積極推廣現代教育技術。

第十七條 認真抓緊教學質量的常規管理和教學評估,認真抓好擬訂教學計劃、備課、上課、輔導、批改作業,檢測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依照教育局有關規定統一徵訂教材、學習資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學生推銷各種報刊、學習資料、各類教輔、學習用具,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

第十九條 學校、班主任或任課教師不得利用寒暑假、節假日整班性補課,不歧視後進生。

第二十條 實行學期中、末檢測制,每學年開展學生在各個方面的評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廢除百分制,全面實行等級制記分,等級分為:A、B和C等級。

第二十二條 依照體育衛生工作條例,正常開展學校的體育和衛生工作,加強健康教育,組織學生定期開展勞動教育、藝術教育、社會實踐和課外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組織開展好六一兒童節、跳繩比賽、參加小學生運動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對轉學、休學、借讀、復學等嚴格的程序。嚴肅招生、畢業證書頒發、學生檔案管理等紀律制度。

第二十四條 認真管理和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團書資料,注重充分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並做好使用登記工作。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報賬員的工作必須樹立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觀念。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工作規範。廉潔自律,克己奉公、講求效率。

第二十六條 依據《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持。

第二十七條 報賬員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發現危房,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財務人員應嚴守財經紀律。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並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和監督。

第五章 校園環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全體教師應齊心協力努力創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諧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條 學校從實際情況出發,制訂校園建設的整體發展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合理進行基本建設和維護管理,創設符合學校特點的花園式文明校園。

第三十一條 創造健康向上的濃郁的校園文化氛圍。學校、年級組、班級應開展豐富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全體教職員工要加強道德修養,努力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和團結向上、文明協調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三條 加強校園管理。建立健全衛生包乾和檢查評比制度,配備必要的衛生設施,努力創建衛生、整潔的工作學習環境。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一律不準騎自行車和摩托車到學校,教師的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排放整齊,外來車輛進出校門和停放,必須執行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嚴禁商販進入校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內擺攤設點。學校門前不得設有檯球、電子遊戲機、錄像廳等影響學校工作的娛樂場所。

第三十六條 切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防火、防盜、防電、防毒,經常檢查校舍和設施,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學校安全無事故。

第六章 教師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教師應自覺按《教師日常行為規範》嚴格要求自己、熱愛祖國、獻身教育、鑽研業務、教書育人、熱愛學生、誨人不倦、遵紀守法、團結協作、儀表端莊、言談舉止文明、以身立教,為人師表。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崗位規範,引導教師自覺做到: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佈置與批改作業、認真輔導、認真考核。學期初有工作計劃,學期結束有工作總結或專題小結。

第四十條 認真履行教師的職責,積極參與學校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保護教師的一切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報請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二條 教師應具備良好師德,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侮辱、歧視學生、不擅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請吃、禮品或錢物、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逐步實行聘、評分開,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培訓。

第四十四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師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教師,依據《教師法》第八章結合學校《獎懲條例》進行處分,如當事人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六條 依據《小學生管理規程》,學生的培養目標是: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習慣,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閱讀、書寫、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四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向上級申請給學生提供資助,鼓勵同學之間互相幫助。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權利:

1.接受平等教育。對學校或教師的不公正待遇,有權在校內提出申訴,或向上級教育部門提出申訴。

2.參考學校管理,評議學校工作、教師工作。

3.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

4.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

5.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當學生幹部為同學、集體服務。

6.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2. 尊敬師長,規範行為,培養好的思想品德。

3. 勤學苦練,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立志成才。

4. 文明守紀,不隨地吐痰、不亂拋紙屑和雜物、不亂寫亂畫、不損壞綠化、不浪費糧食,不講粗話髒話。

第八章 制度管理

第五十二條 校長負責制制度

為了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規範學校各項管理,開創學校教育工作新局面,更好地為建設文明和諧校園努力工作,特制定校長負責制制度。

(一)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領導,規範和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積極促進學校各項工作開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學校堅持和完善校長負責制,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改進領導方法,創新工作機制,不斷增強領導班子凝聚力、創造力和戰鬥力。

(三)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辦好讓人民滿意的學校,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四)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學校全面負責,承擔學校全面責任。

(五)校長職責:

1.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遵循《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依法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2.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3.按照教育規律辦事,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落實“減負”措施。

4.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5.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重大事項決策,做到程序規範,公開透明,接受教職工的監督。

6.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實施“師表工程”“青藍工程”。有計劃培養各級骨幹教師,注重青年教師的培養;鼓勵教師提升學歷學位;支持教師從事教育教學研究。

7.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設備等硬件建設,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服務於教學。

8.加強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措施,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9.廉潔奉公,以身作則,團結協作。

10.履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黨支部工作制度

(一)黨支部書記全面主持黨支部工作。

(二)學校黨支部積極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對教育教學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保證。除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職責主要有:

1.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不斷提高學校領導幹部的思想、理論素養、領導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堅定、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廉政、團結協調的領導集體。

2.建立黨、政、工、團、婦等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3.加強對學校幹部及後備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4.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等重大問題認真討論,參與決策。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維護教職工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制度

1.校務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家長和社會代表等人員擔任。委員人數根據學校規模和管理實際需要確定,應為單數,其中學校委員不應超過三分之一。

2.校務委員會委員中,學校領導指校長、書記等校級領導;教師代表由教職工推舉產生;學生家長代表由年級家長委員會負責推選;社會代表由學校任命。

3.校務委員實行聘任制,任期為三年。其中學校領導隨職務變動、家長委員隨學生畢業升學而作相應調整。

4.學校應為積極創造工作條件,主動與校外委員所在單位聯繫。

5.校務委員會實行工作例會制,每學期集中開會一到兩次。會議除通報學校辦學、管理和發展情況,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外,重點審議決定學生管理、學生髮展和涉及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

6.校務委員會非會議期間,校外委員應當主動了解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及社會影響,通過調查研究,向學校提出合理化建議;協調各方面關係,使學校工作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遇有特殊情況,經校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多數委員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7.校務委員會建立工作總結和工作彙報機制。審議有關議題,要及時總結相關情況。決議執行情況須在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上予以通報。每學年結束時,校務委員會主任應通過不同方式向學校、家長和社會彙報校務委員會工作。

8.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舉行,必要時可以邀請議題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校務委員會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可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出席會議的校務委員半數以上贊成,表決事項方為通過。校務委員有表決權,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9.校務委員會討論發生嚴重分歧時,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本著充分協商的原則,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後,再安排討論。

第五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學校和諧、持續、高位發展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科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80%。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3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列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的基礎上,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後,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位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會員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第五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密切家、校關係,進一步加強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聯繫,激發廣大家長參與學校工作的積極性,共同辦好小學,在家長自願、教師推薦的基礎上,學校成立校級家長委員會,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家長委員會是由學校德育處牽頭,全校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的,發揮社會、家庭、學校三結合教育功能的組織。

2.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堅持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加強家庭與學校之間的聯繫,優化家庭教育環境,努力實現學校、社會、家庭教育一體化,促進少年兒童素質全面和諧的發展。

3.家長委員會的成立應成為學校與學生、家長相互聯繫的紐帶和橋樑。熱心參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協助學校搞好有關工作,可代表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4.每班共設一名家長委員會成員。

5.家長委員會活動的次數根據每學期不同的內容而定。

6.家長委員會活動內容:

(1)學習教育心理理論。

(2)聽取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彙報。

(3)定期聽取學校工作的介紹,發揮對學校工作的檢查、督促和協調作用,協助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促進辦學質量的全面提高。

(4)商討家庭、學校教育工作的配合、協調。

(5)反映家長的意見、建議等,加強家校教育的同步發展,為建設好學校出謀劃策。

(6)積極參與班級、校級的各項家校互動活動、志願者活動。

(7)每學期制定好家委會活動計劃和小結,家委會活動的開展要有記錄。

(8)家長委員會原則上一學年一調整。家長委員會每年為一屆,可連任,學生畢業離校後自動卸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長洲區教育局批准後方能實施。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學校原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牴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負責解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章程建设」梧州市富庆小学学校章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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