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司机反杀宝马车主算是正当防卫吗?

地中海集团CEO


在宝马男向车方向跑之前,白衣男的所有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个基本没有异议,关键在于这以后白衣男任然追砍宝马男,在大家看来略有争议,部分朋友认为这属于防卫过当,也有人认为属于过失杀人,须负部分责任。

首先,我不是学习法律的,专业的法律方面的责任划分交给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来讨论,我只从一个普通社会群众角度讨论此事。一句话:干得漂亮!

其次,我想在这里谈谈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大众集体意志的产物,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手段,是惩恶扬善的工具,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社会条规!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在这件事上不需要过于纠结于法律规条,如果某些人,某些事已经触动到大部分群众底线,这就是犯法!如果我们的法律条规里面没有相应条款或有些模糊那不是讨论白衣男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而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而大部分认为白衣男属于防卫过当或过失杀人的朋友的论据基本都是:宝马男手里已无刀,且已经往回跑了,应当认定属于停止侵害。我在这里也谈谈我的看法。第一,我认为无法依据宝马男这一行为认定他是停止侵害,理由很多朋友也说了,他很可能是回车里拿钢管或刀具出来继续侵害白衣男。只有宝马男有明显的投降举动,如趴地上并高举双手,这样才可以认为属于停止侵害。第二,我们从人的本能来讨论一下这件事,如果你是白衣男,请问刚刚一个身材高大健壮,满身纹身还有小弟在旁边助威拿着刀追着你到处砍的人因为刀掉了正在往车上跑,你会有时间有理智还要停下来去思考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吗?我们只是普通人,就算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在面临如此可以说是生死关头的情况下,我也不认为他们可以很冷静的考虑这么多,毕竟如果你犹豫个几秒,放宝马男回车里,很可能死的就是你!

最后,很多朋友也提到了,宝马男完全符合本次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活动的特征,完全可以认定属于涉黑人员。我认为,白衣男不但无罪还有功!

最后,在这打黑除恶运动中,出现这样一个案例我认为是好事,只要法院公正判决完全可以打压涉黑团伙的嚣张气焰,我就怕再来个类似彭宇案,判白衣男防卫过当,如果这样,只能是加剧了涉黑团伙的嚣张气焰!在这些人看来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我能砍你你不能还手!否则就是犯法的!

一个彭宇案,搞得全中国都不敢扶老太太,希望不要应为这个案子搞的人们面对不法侵犯时都不敢反抗!


被窝大将军


基本上大家都看过视频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觉得是正当防卫。如果电动车司机不这样做,挂在朋友圈的绝对是他自己了。

突然想起一句话:多行不义必自毙,为恶者,祸虽未至,福已远兮。



一个人要作恶到什么程度,要嚣张到什么程度,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拖刀砍人?以为在祖国的大地上,还是过去古惑仔的年代吗?

老样不是特别懂法,但是从纹身哥在车上拖出砍刀的时候,他已经是一个不顾他人生命的人了。生命是可贵的,是上天,父母赋予我们最可贵的东西,决不允许有人将它随意的夺走。而人之所以为人,区别于禽兽,就是因为人懂得如何看待生命。珍惜别人的生命,自己才有生存的权力。

一个不顾他人生命的人,他就已经将自己生存的权力给抛弃了。所以电动车司机的行为必须理解为正当防卫!

看了很多朋友的回答和留言,说实话,大多数人跟我一样,我们都是老实人。生活中已经活得不容易了,还要这样逼我们吗?还要剥夺我们的生命吗?

想起老人说过的一句话,这个社会永远都是狠的怕愣的,愣的怕不要命的。如果那些行恶者逼老实人,什么样的后果大家都知道。

当然,我们这个社会还算和谐,毕竟这种作恶多端的人只是极少数,最近各地都在打黑除恶,把这些威胁他人生命的人通通关进去义务劳动,好好教育一番。

我希望这位电动车司机能平安归来,他用行动诠释了,老实人的愤怒!

生而为人,请务必善良!


老样


社会生活

电动车司机反杀宝马车主算是正当防卫吗?

请看下面这篇文章 ,自然就有会有明确的判断。

论正当防卫(附案例讨论)

宋公明

什么是正当防?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无限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它包含四个方面: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没有限度,即具有无限防卫权。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不法侵害的情况极为复杂和紧迫,受害人不可能从容选择防卫手段和方式。也不可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都能保持冷静理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情实际和当事人当时的处境全面分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地套用法律,这就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 如何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理解认为只要不法侵害的状态仍存在,就是正在进行中,就可以和应当防卫。例如被绑架者,乘绑匪不备将其打昏逃跑,而造成绑匪伤亡的,应属正当防卫。而从狭义理解的角度看,绑匪并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故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能算正当防卫。狭义的理解认为,在防卫的那一刻,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例如某坏人暴力强奸实施完毕,骑自行车逃走时,受害人拾起砖块砸去,致使坏人跌死。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复存在了。而从广义理解的角度看,逃跑仍然属于强奸这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仍然应属正当防卫。

二,被动防卫和主动防卫

在对方先动手或已经动手实施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本能地或被迫地实行自卫,这种情况一般没有争议,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不法侵害也会有间歇,也会有停顿,也会有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也会有强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

那么在不法侵害的间歇或停顿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结束阶段中,在不侵害强度较小时,进行主动防卫,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如果对“正在进行”持狭义理解,那么主动防卫就不能成立。但是在现实中,主动防卫是客观存在的。例如1,空姐乘劫机犯向机舱门外张望时,飞起一脚将其踢出舱门,致使劫机犯从离地五米多高的舱门口跌下摔成重伤。当时劫机犯并未正在侵害空姐,故空姐是主动防卫。该案空姐是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争议,空姐还立功受奖了。2,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这个视频,一劫匪骑摩托车逃跑,一路人提起一辆自行车扔过去,致使摩托车翻倒,劫匪被众人抓获。劫匪并未侵害这个路人,路人也是主动防卫。该案也没有争议,路人受到一致称赞。3,被绑架者乘绑匪不备,将绑匪打昏逃跑,至使绑匪伤亡。

很显然,如果对“正在进行”做狭义理解,不承认主动防卫,那么就等于捆住了被害人的手脚,大大限制了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

三,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过当,所谓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要特别强调明显二字。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不是绝对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才是防卫过当。立法原意显然是鼓励受害人实行防卫,面对不法侵害并不苛求正当防中规中举精准适当。那么怎么才算是“明显”呢?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呢?笔者认为,一是一眼看出,二是一致公认。例如一个小孩偷了一个面包逃走,老板追上去就是一阵拳打脚蹋,老板人高马大,双方力量对比一目了然,围观群众也看不过去,将老板拉开,避免了孩子受伤。这个老板的行为就应属于过当。

笔者认为,只有主动防才有可能考虑到防卫的限度,而在被动防时,情况紧急,或是出于本能的反应,或者因情势所迫条件的限制等原因,虽超过了必要限度,也不能算防卫过当。例如某女青年在街上行走,被一男子突然抱住强行接吻。女青年在惊恐和愤怒中咬断了男子的舌头,女青年的行为应属于人的本能反应,是被动防卫,因此不应当是防卫过当。一女子在洗澡时发现有人在透过墙洞偷窥,于是用一根铁丝从墙洞中猛剌过去,将偷窥者眼睛剌成重伤。这就属于主动防卫,而且超过了必限度,因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止或吓走偷窥者,所以这是防卫过当。

四,正当防卫是否要和不法侵害对等?

法律只规定自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而不是要求对等。所谓对等,是用同态复仇来套正当防卫。同态复仇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处理纷争的一种方式。就是你打我一下,我也还你一下,互相扯平。这种看似公平的方法,实际上很落后野蛮,也起不到平息纷争的作用,反而是互相报复不断升级,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用这种所谓对等原则要求正当防卫,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不法侵害是强奸,绑架,自卫如何与之相对等呢?强奸犯说我只性侵,没伤害你的身体,那受害者岂不是不能自卫了?

五,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是紧迫性?

法律规定中,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要求。对于被动防卫,是迫不得已,不存在是否必要是否紧迫的问题。对于主动防卫,有时会有时机选择的问题,例如空姐脚踹劫机犯,空姐当然要看准并把握时机,这是为了保证防卫成功,而不是是否具有紧迫性。设身处地为受害人想想,只要身处不法侵害之中,防卫都是必要的和紧迫的。而且必要性和紧迫性是人的主观感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

六, 防卫过当应承担什么责任?

1,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时,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防卫过当,即使是防卫过当造成了损害,但是只要不是重大损害,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即使防卫过当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防卫过当虽然已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减轻处罚是比照同类犯罪降低一级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免除处罚呢?笔者认为一是在被动防卫情况下。二是不法侵害具恶劣性残忍性致命性。三是重大伤害的后果是不法侵害者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例如自己不敢及时就医。四是防卫属于为民除害的立功表现。五是其他应免除处罚的情况。

4,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不意味着也免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七,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的犯罪,一般都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那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呢?和防卫过当有何不同呢?

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即构成犯罪 ,而防卫过当要造成重大损害才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另一种是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通过破坏设备设施或设置机关或者利用动物或者不作为或者其他方法而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防卫过当一般都是直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是通过直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来制止或避免不法侵害。

3,故意伤害都是主动行为,而正当防卫有被动防卫和主动防卫,被动防卫是在不法侵害之下本能的被迫的应急的反抗,因此被动防卫不能构成故意伤害。只有主动防卫才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如前所述偷窥剌眼案,因为是主动防卫,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构成故意伤害,而强吻咬舌案是被动防卫,所以不是防卫过当,故不构成故意伤害。

八, 案例讨论

1, 奥斯瓦尔多把叶塞妮亚强行压在地上接吻,叶塞妮亚情急中在地上摸起一块石头将奥斯瓦尔多的头打昏。叶塞妮亚是正当防卫吗?是被动防卫还是主动防卫?是否防过当?

2, 杨志卖刀,泼皮牛二无理捣乱,非要强抢杨志的宝刀,杨志一怒之下将牛二杀死。杨志是否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后来官府对杨志是否免除了刑事处罚?

3, 建墓人为防盗墓,在墓中设了机关,不久果然有人盗墓,触动机关被杀。建墓人是正当防卫吗?现行法律是否允许用设置机关陷阱防盗?

4, 牧人发现有人偷羊,就放出牧羊犬去追,犬将盗匪咬伤,牧人是正当防卫吗?

5, 辱母杀人案,于欢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现于欢案中的被害人郭彦刚等人是吴学占涉黑案中的骨干成员,已被判刑。现在再回过头看,于欢是主动防卫还是被动防卫?是否防卫过当?是否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没有对等的要求,也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要求,更不苛求自卫者一定要准确适度,这是从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侵害人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从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角度考虑。因此在适用正当防卫时,也应当从有利于防卫者的角度判别。这样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支持和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伸张正义,震慑犯罪,顺应民心。

2018,5,14


宋公明5


骑车男的这个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说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

宝马男,因为一点小事情,就拿刀去砍骑车男,已经涉嫌严重的故意伤害。如果不是刀突然掉下地,这个宝马男还会继续从事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在视频里面,我们可以看见,这个宝马男在作案的刀子掉落之后,还试图去抢刀。这个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宝马男他还有【继续实施故意伤害乃至于杀人的意愿,并且正在努力赋予实施】。如果汽车男不拿刀反击,则很可能被宝马男伤害,乃至于失去生命。



有人说,宝马男已经后退了,骑车男不应该追击。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宝马男非常凶悍,虽然一时后退,但他的伤害他人之主观意愿依然非常强烈,如果不立即把宝马男的行动力消除,比如击毙他,宝马男有可能回到车内寻找其他凶器(而且与宝马男同行者不是一个人),他【必将会返回对汽车男予以反杀】。在当时的极端凶险的情况下,骑车男为了活命自保,有权利对行凶在前的宝马男予以击毙,否则自己立即会遭遇生命危险。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骑车男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对严重威胁自己生命安全的凶徒,予以击毙,完全符合无限正当防卫。应该将他予以无罪释放。


怀疑探索者


看了三次视频,又仔细考虑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认为电车男是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起因条件,电车男面临纹身男的持刀砍杀行凶杀人(他朋友的不作为行为),严重危害电车男的生命,该行为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特别指出纹身男快速逃向宝马车,并没有明确显示不法侵害已终止了,危险流己经消失了,他只是受点伤,纹身男本身具有很大危险性,奔向宝马车有可能拿刀具再战,或叫同伙再打,或开宝马车撞击,因而不能确定不法侵害己终止。

3.意思条件,电车男具有正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纹身男本人,没有对其他同车三人进行防卫。其他三人也有责任,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不作为犯,没有对同伙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有效阻止,就是共同犯罪。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反击纹身男制止了不法侵害,也制止了其他三人的不作为伤害行为。

分析 以上构成要件,电车男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再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釆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认为电车男是正当防卫。

人们准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制止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刚刚有网友评论中留下聊天图片(附图,消息正伪还有待官方证实),这宝马车上自制土枪和仿制枪,这从另一面说明纹身男跑向宝马车是去拿枪再伤害电车男,此时电车男进行正当防卫是完全应该的。其他二男一女在这案中,他们没有积极阻止纹身男持刀砍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不作为犯,对此建议公安局检察院予以充分考虑。

我们同努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永乐园林66213892


此纠纷,电动车大哥肯定是没有错的,甚至值得点赞。。但是后来持续砍杀造成致人死亡的既成事实,客观来说,有防卫过当的嫌疑。根据视频记录来看,电动车主已经拿到行凶者的凶器,此时行凶者处于弱势一方,在行凶者没有拿出其他凶器进一步行凶的情况下,电动车住应终止双方的纠纷。而不应该进一步追击反杀对方。最后造成的后果应该属于过激伤人导致死亡,当然这个过激是行凶者激起的。如果电动车大哥捡到刀并砍了对方几刀让其丧失反抗能力后不要继续追杀补刀肯定是最好,但事实不容假设。预计电动车主最后可能被判处防卫过当,量刑预计五到十年。但不管怎么样,就整个过程来看,还是绝对支持电动车大哥。






学里探花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苍天饶过谁啊。

这年头这帮脑残玩什么黑社会啊,就算你玩,在你的圈子里装逼就行,和你的豹哥、虎哥、狼哥、狗哥的去装逼就行,好好的活着不好么?出来欺负一个老实人?

装古惑仔是吧,装牛逼是吧,这次玩大了吧

至于涉嫌杀人的白衣男子,好好的在路上骑车,就被人下来一顿揍,如果只是单纯的一顿揍,花臂男装个逼走人,这事也就是花臂男回去吹牛逼的一个段子罢了。

但是当他拿出刀的那一刻,事情就向不可逆转的方向发展了,

白衣男子见到到的一刻,内心的恐惧已经变成绝望,绝望后对生的渴望,本能的欲望让他不停的砍下去....

我觉得白衣男应该被轻判,理由如下:

1、很多人说这个算防卫过当、更有狗屁律师说这个属于故意杀人,拜托这些大神,看事情要看前后关联,一个无辜的人,被一个黑社会、拿着砍刀砍,捡到刀以后,砍了他几下,又没用砍刀砍过人,怎么知道砍刀威力多大,怎么知道砍刀能砍死人,难道花臂男拿砍刀出来就是吓唬人,白衣男拿砍刀就是故意杀人?故意的动机在哪里,是有预谋么?这完全就是一个正当防卫,哪有什么防卫过当,说防卫过当的,你自己去马路上被几个黑社会砍着试试,你来演示一个防卫不过当的。

2、这些玩黑社会的,现在社会,有那么多装逼的门道,你不去,大半夜的,欺负一个路边骑车的行人,是老婆被大哥绿了没地撒气还是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对生活绝望了?

欺负个路人算本事?丢人不?

3、现在全国正在扫黑除恶,这类花臂男就是重点打击的对象,在这个时候,不龟缩起来,还出来嘚瑟

法律是为了保护正义的人民,不是这帮垃圾的保护伞


百科全蜀黍


这种情况已经有界定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句话是这样写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男子显然是在已经处于被动触发防御机制的情况下,做出的反击行为。而触发机制已经可以定性为“行凶”,纹身宝马男的主观恶性暴露无遗。


笔者不太明白有些法律人事在故意唱反调

我们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而大陆法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是完全依据演绎法来进行的。

这么说可能有点复杂,可以将其简化为:前提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构建结构推理的确定性因素。

我们基于此来看纹身宝马男的行为,其首先采取了恶意攻击行为,即可立即为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恶性。

而之后拿刀的行为,我们可以很肯定的认为:“刀”是一种攻击道具,而不是一种威慑道具。

所以,“刀”所具有的攻击性,以及宝马纹身男的主观恶性,可以很大程度上界定其行为属于行凶。而行凶的界定是: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一开始也说道了,当对方采取了行凶的方式,并对电动车男构成了生命威胁,电动车男的行为等同于以防卫形式制止暴力犯罪。

可认为,电动车男砍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在于“追砍”,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之中

对此,竟然有人提出“追砍”属于故意伤害。

不知道提出这个观点的人有没有上过高中,在电动车男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其反击行为无论如何不能够定性为“故意伤害”。

因为故意伤害的主体在于主观恶性,一个被触发自我保障机制的人,在应急情况下所作出的反应,其行为导致的结果,即使正当防卫被驳斥,也应按照“过失”处理。

更何况,电动车男子的“追砍”行为,很大程度上属于继续对自身的保障。

有很多人提出,纹身宝马男在逃跑的过程中喊道:车里有枪。

这方面由于缺乏目击证供的公开,咱们先不讨论。

而仅从其回车的行为来看,仍旧对电动车主具有较大的威胁。

还是基于演绎法,宝马纹身男已经进行了行凶行为,并带有较强的主观恶性,其采取后退的行为,我们绝对有理由认为其处于阶段性自我保障以及寻求方式进行反击。

换句话说,假设纹身宝马男的车里已经没有武器,但是,宝马难道不是一件武器吗?

所以,当我们有理由怀疑地方仍旧会采取继续攻击的时候,利用追击的行为,无疑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大保障。


但是,大家要注意,目前所公开是事实证据并不充足,笔者仅从现有的证据上进行推论。虽然在情感上,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生命受到威胁的状况,完全有理由做出基于自身最大安全的保障。


同时,从上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句话来看,电动车男也符合拥有“无限自卫权”的基本主张。

可是,笔者基于纹身宝马男的行为推理,在主观恶性和行凶条件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现有信息来说的,在准确性上还无法保证绝对。

所以,随着之后的细节曝光,笔者将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在为电动车男鸣不平的同时,帮助大家更深刻的了解防卫机制,继而便于在自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以更加正确、精准的方式实现防卫。


小言詹詹


首先看了下全部视频,然后看了下评论,你们真是够了,我先说几点,第一就是视频里的两个主人公,宝马男持刀伤人,这是肯定的,但是他肯定没下死手,以前肯定打过架,第二就是评论里说有纹身,什么涉黑,你们累不累,有纹身就涉黑,真有意思,第三宝马男刀脱落,被电动车捡起砍伤,电动车追赶宝马男,这一段电动车就是故意伤害罪,没跑了,因为宝马男已经丧失攻击能力,不管什么同伙,什么人多,持刀行凶的就是一个人,十年以上至无期,配的钱多了,就是十年,过个七八年就能出来,不赔钱就是十年以上。打仗谁先动手谁吃亏,但是人死了,不管谁先动手,你都得判刑,没跑


纳兰明瑞


可惜我不是律师,倘若我是律师,一定要为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做无罪辩护,保证让他当庭无罪释放。

今年8月27晚上21时37分左右,在苏州昆山的震川路口,一个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正在等待红灯变绿。这时,一辆宝马车从机动道进入非机动道,要让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让路。白衣男子不愿意让路。他想,我骑的是非机动车,停的是非机动道,凭什么要给你宝马车让路?就凭你有钱,就可以任性。我偏不信这个邪,就不给你让,你能奈我何?后来副驾驶座上下来一个女同胞,给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说了几句好话。这还差不多,三句好话暖人心,让你几分又如何。谁知宝马车司机不服气,和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纠缠。

突然,从宝马车的后排下来一个纹身大汉,二话不说,上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无奈猛虎难敌群狼,好汉不吃眼前亏。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纹身大汉动动拳头嫌不过瘾,又从宝马车上抽出一把明晃晃的长刀,冲到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跟前就砍。苍天有眼,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命不该绝,纹身大汉的刀突然掉在地上。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绝地反击。他从地上捡起刀就砍。纹身大汉是个外强中干的家伙。吓得就往宝马车上跑。宜将剩勇追穷寇,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撵到纹身大汉跟前,又补了几刀,纹身大汉当场呜呼哀哉,小命归西。活该,看你还敢欺负人吗?

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就是当代武松,应该无罪释放 ,他肯定是正当防卫。我下辈子一定学法律,为勇敢的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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