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西寧取消197項辦事創業等證明事項(附目錄)

西寧市範圍內取消的197項

基層開具

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目錄

西寧市範圍內取消的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目錄(197項)
西寧市落實省政府決定取消證明事項目錄(177項)
序號主管部門證明名稱開具單位要求開具部門證明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1教育部門高考借讀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教育部門我省在外地借讀學生回省參加高考,由就讀學校出具學籍證明。
2大學生救助申請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3學生輟學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查看學籍。
4入學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查看學籍。
5專升本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查看專科畢業證書。
6參加高考證明(居住)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7社區常住人口高考審核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8
社區常住人口居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9無傳染病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父母是否有違法違紀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子女醫保繳費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西寧地區小學、幼兒園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單親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3無固定工作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4居住無產權證明社區學校
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5門牌證明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未婚證明社區大學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7外傷證明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8
減免學費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以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戶或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為依據認定貧困家庭學生。
19教育部門常住人口貧困家庭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以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戶或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為依據認定貧困家庭學生。
20常住人口貧困學生申請助學金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以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戶或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為依據認定貧困家庭學生。
21為申請各類救助、補助的困難家庭出具的經濟貧困證明、低保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以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戶或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為依據認定貧困家庭學生。
22外省學生轉入我省就讀在校學生證明社區、學校教育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23就讀證明社區、學校教育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24戶籍證明和基本情況證明社區學校憑戶口本或房產證明辦理。
25學生無效勸返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26個體戶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學校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27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教育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28公安部門落戶(新生兒、未婚先孕新生兒)、分戶、並戶、立戶、變更(戶主、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註銷、戶籍轉移、農轉非、非轉農戶口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
①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如因戶內分家、子女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要求分戶者(年滿18週歲)必須符合不再與戶主共同居住一處,且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本人房屋所有權證或在本人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允許其分戶。需要鄉鎮政府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欄目確認蓋章或根據實際情況出具證明。

29同一人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30公安部門常住人口居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31戶口本、身份證丟失補辦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戶主持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領補辦戶口簿;身份證由本人申領補辦。
32出生地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出生住院期間病歷檔案等醫學文書、或者社區民警調查材料。
33朝覲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34門牌號戶主地址變更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憑民政部門地名使用證辦理地址登記。
35超生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政策外生育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辦理出生落戶。
36死亡證明(在家、土葬)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登記:(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二)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37出生證明(在家、在醫院)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出生住院期間病歷檔案等醫學文書、或者社區民警調查材料辦理新生兒落戶。
38港澳臺旅遊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39租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車管所、派出所憑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辦理居住證。
40
無固定工作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派出所)、異地公安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41有無車輛證明社區車管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42戶籍證明社區保安公司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由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3掛牌證明 社區車管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44出境旅遊、出國無犯罪記錄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安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45民政部門留守兒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可通過留守兒童信息系統查詢,不需要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46臨時救助申請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現行政策規定,申請臨時救助程序中不需開具證明。
47老年人認證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可由居民身份證代替老年人認證。
48身邊無子女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由要求開具證明的相關部門負責調查。
49委託辦理高齡補貼事項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持高齡老人本人及委託人身份證辦理。
50事實婚姻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51喪偶一方是否再婚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查詢婚姻檔案或婚姻系統信息。
52死亡證明(在家、土葬)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火葬場根據國衛規劃〔2013〕57號和青衛規劃〔2014〕6號規定,家中、養老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53夫妻關係證明社區民政部門持戶口本或結婚證認證。
54參觀證明社區西路軍紀念館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55無收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
查詢個人徵信系統信息。
56公租房、廉租房申請證明社區民政部門以房產部門開具證明為依據。
57親子關係證明社區異地社區由公安部門或本人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58居住表現良好證明社區異地社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59低收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60為申請各類救助、補助的困難家庭出具的經濟貧困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61低保證明、未享受低保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民政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62 司法部門親屬關係證明社區女子監獄《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再由社區出具“姐妹關係證明”,而由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派出所出具相關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63精神病史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司法鑑定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64有無兒女或其他兄弟姐妹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證處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與民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65常住人口貧困家庭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證處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與民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66財產繼承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證處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與民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67親屬關係、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公證處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與民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68居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司法局憑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辦理。
6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憑身份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創業證)、低保證、殘疾證等證明之一即可認定。
70邊境務工無犯罪記錄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如有邊境省份的人社部門要求開具公民無犯罪記錄,應由公民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開具。
71參加社會保險姓名錄入變更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如屬於錄入錯誤,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辦理;如姓名發生更改,需出具公安部門開具的姓名變更證明。
72參保人去世家屬辦理停保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提供醫學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即可辦理。
73異地醫療費報銷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可提供參保單位相關證明及醫療費報銷相關資料,由參保單位經辦人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74參加社保繳費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取消後此類證明由社會保險服務局開具。
75退休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取消後此類證明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
76辦理病退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取消後此類證明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
77社保卡丟失補辦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可掛失後憑個人身份證直接補辦。
7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取消後此類證明由社會保險服務局開具。
79 申請公益性工資全額髮放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取消後按低保申領程序進行辦理。
80辦理失業證時出具未婚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81待業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82計算機培訓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根據本人持有的計算機培訓證件認定。
83零就業家庭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家庭成員持就業創業證和戶口本認定。
84下崗職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後,根據最新就業、失業狀態認定。
85未在轄區享受低保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就業局憑民政部門核發低保證認定。
86更換醫保卡證明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憑公民個人身份證直接更換。
87親屬關係、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社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可用公民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替代。
88喪失勞動能力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
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認定。
89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無需開具證明,按程序申報。
90居住證明社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無需開具證明,按程序申報。
91三江源地區農牧民自主創業補助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就業局無需開具證明,按程序申報。
92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及收入證明社區、企業社會保險服務局無需開具證明,按程序申報。
93查詢檔案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社部門加強個人信息涉密管理工作,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即可查詢。
94住院轉院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95外傷調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以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為依據。
96意外受傷證明(摔傷、眼傷等)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以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為依據。
9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死亡證明(在家、土葬)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社會保險服務局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規劃發〔2013〕57號)規定,家中、養老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98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設資料用費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99房屋改造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凡申請享受政府住房補助政策的建房戶,符合條件的改造戶按照審批程序批准後列入當年改造計劃內,其住房改造信息登陸《全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信息系統》查詢。
100危房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危房證明”,凡屬於危房並申請享受政府住房補助政策的農牧戶,其提交的申請信息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相關人員對其申報信息進行入戶核實,無需開具證明。
101房產證丟失補辦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2首套房證明住建局房管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3單身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房管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4家庭收入(無收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房管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5減暖氣費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燃氣公司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6選民參選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拆遷辦公室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7房屋產權證明社區房產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8同一地址證明社區房產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09居住證明社區燃氣公司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0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親屬關係、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社區燃氣公司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1公租房證明社區天然氣公司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2辦理房產時提供“地名證”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房管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3親屬關係、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房產局在辦理房產證時,憑“戶口本”、“結婚證”辦理。
114低保證明社區公租房營運中心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5未申請公租房證明社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6 衛生計生部門燒傷、外傷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醫院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7住院押金條不慎丟失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醫院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8居民二次或多次手術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醫院、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19 婦女放環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衛生計生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0白內障免費復明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醫院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1疾病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醫院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2初婚未孕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衛生計生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3租住、暫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醫院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4押金證明社區醫院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5同一人證明社區醫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6超生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衛生計生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7初婚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衛生計生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8再生育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衛生計生部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29
衛生計生部門允許醫療機構做引流產手術證明社區衛生計生部門憑各級醫療機構出具的允許醫療機構做引流產手術證明辦理。
130未婚證明縣級民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通過查詢民政部門婚姻登記信息系統辦理。
131出生證明(在醫療機構外出生)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衛生計生部門憑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鄉衛生院出具的出生證明辦理。
132預防接種證明社區衛生計生部門憑縣級疾控機構出具的預防接種證明辦理。
133工商部門居住證明社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34貧困證明社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35 人民法院人戶分離證明社區法院當事人提交戶口薄、居住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並由法院調查核實。
136親屬關係、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社區法院當事人提交戶口薄、結婚證、收養登記證、親屬關係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親緣關係鑑定等由法院調查核實。
137未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社區法院社會保險信息全國聯網後逐步取消。
138調解證明社區法院當事人提交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文書或調解記錄並由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139重病證明社區法院當事人提交醫院重大疾病證明、診斷證明和病歷等並由法院調查核實。
140婦聯因病致困證明社區、村委會婦聯患者家庭是低保戶或精準扶貧建檔立卡戶,以低保證或建檔立卡證為依據,不需村委會或社區開具證明。若無兩證,則需村委會開具因病致困給予救助證明,作為申請救助依據。
141紅十字會貧困證明社區紅十字會以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為依據。
142殘聯殘疾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殘聯以殘疾人證為準。
143殘疾證丟失補辦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殘聯無需證明,按程序直接辦理。
144殘聯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殘聯以青海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縣級民政部門提供的低收入家庭證明材料為準。
145無收入證明社區殘聯無需證明,按文件規定辦理。
146暫時失聯證明社區殘聯無需證明,按文件規定辦理。
147貧困證明社區殘聯無需證明,按文件規定辦理。
148國稅部門未就業證明社區國稅局持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就業創業證辦理。
149工會為申請各類救助、補助的困難家庭出具的經濟貧困證明、低保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工會由相關工會自行調查或到民政部門查詢。
150工資收入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工會由相關工會自行調查或到民政部門查詢。
151貧困證明社區工會由相關工會自行調查或到民政部門查詢。
152銀行監管部門單身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個人貸款發放時通過查詢個人徵信記錄瞭解情況及由貸款人出具未婚聲明。
153同一人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依據各家銀行個人金融業務操作規程修訂後的內容,客戶證件變更須公安機關上門方式核實確認。
154貸款居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55開辦公司、企業、商鋪證明工商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56 貸款證明(是否償還能力)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57購房證明住建局銀行由房產證或有法律效力的購房合同替代。
158大學生生源地貸款出具證明或蓋章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59用於貸款抵押的資產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
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0房產交易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1房屋戶主證明住建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2銀行監管部門銀行卡、存摺丟失補辦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
根據《儲蓄業務管理辦法》、《借記卡業務管理辦法》,個人存款憑證掛失及密碼重置業務,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163居住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4無房證明(退役軍人)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銀行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5無固定工作證明社區工商銀行工會 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6保險監管部門死亡證明(在家、土葬)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保險公司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金時,申請人向保險公司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167同一人證明社區保險公司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
168電力公司拉電證明
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電力公司1.居民用電辦理用電、更名、變更用電及銷戶時,業務辦理受理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證、房產證即可辦理相關業務。2.非居民客戶辦理用電時,只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項目批覆文件辦理。
169繳納房租費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電力公司
170交電費(地址、戶主)變更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電力公司
171用電變更證明社區
供電所
172申請公用表證明社區供電所
173房產證明社區供電局
174撤銷用電證明社區供電局
175電錶損壞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電力公司用戶電能表損壞後,需及時告知所在地供電公司,由供電公司安排工作人員開展現場檢查,並與用戶確認電量退補事宜,待用戶辦理換表手續後更換電錶。
176安裝電錶證明社區供電所電能表為供電企業資產,客戶申請用電後,由供電企業免費安裝。
177電信公司電話機損壞證明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電信公司用戶撥打10000號客服進行報修申告,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為解決煩擾群眾的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問題,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的決定》要求,西寧市開展了“減證便民”行動,在全市範圍內取消了197項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為群眾辦事減輕壓力。

記者從西寧市政府獲悉,此次取消的辦事創業證明事項中,包括了落實省政府取消的證明事項177項,市級再次梳理取消證明事項20項。如教育部門取消了高考借讀證明、大學生救助申請證明、學生輟學證明、入學證明、專升本證明、參加高考證明(居住)、社區常住人口高考審核證明、社區常住人口居住證明等27項;涉及在公安部門開具的證明,如常住人口居住證明、戶口本、身份證丟失補辦證明、出生地證明、朝覲證明、門牌號戶主地址變更證明、超生證明等17項;同時,還有涉及民政、司法、社保、住建、衛生、工商、婦聯、殘聯、工會等,取消的證明中,數十種證明都是市民日常辦事需要辦理的證明。據瞭解,日常辦理證明中不乏有一些不合理的證明,比如證明“我是我”“證明‘證明’是真的”“在家中不慎摔傷”等“奇葩”證明。“減證便民”行動不僅方便了群眾辦事,也為村委和社區減了負。

下一步,西寧市將嚴格按照《西寧市範圍內取消的197項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目錄》中確定的方式辦理,及時修訂相關文件、調整辦事方式,並通過辦事大廳告知、門戶網站公佈等方式及時公佈新的辦事流程,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監製 | 劉昌瑛

來源 |西寧晚報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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