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金協會:網貸機構退出需遵循六大原則

8月3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引》”),為擬有序退出的網貸機構提供指引。就適用對象而言,《指引》適用於上海市互金協會會員中的網貸機構,法律法規及有關監管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擬業務退出的網貸機構,《指引》提出了六條原則,即出借人權益充分保護原則、退出路徑市場化運作原則、各參與主體充分協作原則、退出期間平臺正常運作原則、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護原則、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原則。

具體來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前提下,網貸機構可結合行業現狀、市場環境以及自身狀況,選擇適宜的退出路徑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吸收合併、併購重組、資產處置、合法追償等。網貸機構處置存量項目時應根據存量項目的具體類別,採用多樣化的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清收或委託外部機構清收;根據出借人的授權出售存量項目;積極協助出借人自行催收(包括及時將借款合同、借款人信息等資料披露給出借人)。

在退出期間,網貸機構應確保維持基本的正常運作,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工商登記信息、經營場所。平臺業務開展渠道(包括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應維持運作和可訪問狀態。平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退出工作小組成員不可失聯。

《指引》要求,擬進行業務退出的網貸機構,應組建網貸機構退出工作小組。在退出期間,工作小組全權負責平臺的日常運營及業務退出事宜。工作小組應當在網貸機構自主作出退出決定或相關部門向其作出責令退出通知的3日內組建完成。小組成員由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或律師事務所指派代表等組成,同時,退出工作小組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及出借人委員會的監督,定期進行工作彙報。

《指引》還強調了退出工作小組應根據出借人的債權登記、債權人類別等具體情況及時組建出借人委員會。出借人代表的具體職權包括列席退出工作小組會議,充分了解、知悉平臺業務退出推進進程,就退出方案制定、實施等提出相關建議及意見;與退出工作小組就出借人資金清償方案進行協商,瞭解逾期資產、平臺債權債務、擔保物等情況,並向全體已登記債券的出借人進行信息傳達等。

與此同時,為了確保公平性與專業性,《指引》還提出退出工作小組應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參與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指派熟悉網貸行業、監管規則的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網貸機構業務退出方案實施結束後,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業務轉型,承諾不再從事網貸業務,或不再經營,註銷法人主體資格。同時,網貸機構資不抵債的,也可以依據《破產法》規定進入破產程序,經宣告破產後依法進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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