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男下车砍人反被砍,砍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新光明使者


本着良心评论,电动车主己超出防卫过当的范畴,是防卫过当或者是过失杀人,就看公安、检察机关怎样定性,或法官怎么判定了。笔者认为虽然死者过错在先,比如车内私藏管制刀具,和首先持管制刀具砍杀他人,都己涉嫌犯罪。(或许死者本就是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但每个公民的生命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虽然电动车主案发前是受害者,但随着案情的发展变化,又变成了加害方。电动车主从开始一直是被欺负的,对方人多势重一直打不还手,后来死者持刀追砍和捡刀后的反杀,案情发展变化了。如果双方都冷静些,如果有一方先报警求助,如果电动车主抢下刀具制服死者后,不再追砍。也许命案就不会发生……。相信法治中国的今天,相信法律的公正判决!请尊重生命!敬畏法律!且行且珍惜!


德佑天下


这个案件,最大的一个争议点就是,电车男捡起刀之后,宝马男先是想从他手上夺刀,之后逃跑,电车男继续追砍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双方夺刀时,是否可以正当防卫?可以看作宝马男侵害行为的继续吗?

本案最开始,是宝马男交通违规越线后持刀砍人,从其砍的动作来看,不排除会产生急迫的危险,作为电车男可以正当防卫我认为并无争议。刀掉在地上,电车男抢到刀之后,宝马男并未停止攻击,还想继续夺刀,此时可以看此前攻击状态的继续,此时电车男可以在限度范围内正当防卫。

第二,宝马男逃跑,是为了逃命,还是去拿另一把刀?

宝马男逃跑时,继续追砍,算不算正当防卫?

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宝马男转身逃跑,已经失去了威胁,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继续追砍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但是,如果宝马男跑回宝马车内,是为了继续拿武器攻击或者开车撞击电车男,电车男的继续追砍是为了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法官也会重点考虑这个情况。

但是问题是,宝马男为何逃跑,现在已经死无对证,除非他在逃跑时高喊“我车上还有刀”或者“我要开车撞你”,就可以构成其意图继续伤害的证据,所以,车上是否还有刀,现场情况到底如何,还需要警方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目前光看一个视频,很多细节还无法核实。

第三,看致命伤是不是在正当防卫时形成?

正所谓“刺死砍伤”,单纯的砍杀,一般很难致命,但会很吓人,但如果是拿刀捅刺躯干部位,则很容易致命。(这也是为何俗话说“大刀怕匕首”)

比如本案中宝马男是肚子被捅破,肠子满地,致命伤可能是在此处(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而之后的砍杀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危害。

前面我说了,在两人夺刀时,双方面对面,危险还在继续,电车男在争夺刀具过程中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如果此时一刀捅刺宝马男腹部,此致命伤属于正当防卫中形成,之后的砍杀行为,的确涉嫌防卫过当,但并未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以,关键问题,是致命伤在何时形成,如果形成于正当防卫时,电车男可能就是在行使正当的无限防卫权,不用对其死亡负责任,只需要对之后追砍行为负责任。

所以关键问题就是现场的细节全程,已经死者宝马男的死因医学鉴定结果。

第四,不能忽略了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和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制止犯罪行为。但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认定过于苛刻,防卫行为动辄成为防卫过当,甚至成为故意伤害罪。

客观上,宝马纹身男行凶在先,第一次回车中取出长刀攻击,尽管刀脱手了,当纹身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电动骑车男哪里知道纹身男是逃跑,还是回车取凶器,或者是开车撞人呢?因此,可以认定在纹身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不法侵害并未结束。骑车男的人身安全仍然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中。

主观上,在案发当时,当事人不是上帝,能像监控摄像头一样看到整个场景。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可能要求他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

因此,骑车男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虽致宝马男死亡,但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对于这起案件,我个人认为,电动车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宝马车主本身就携带管制刀具,主观恶意性是很强的,况且本案也是因为宝马车主违章驾驶在先,自己没理还试图持刀伤人,所以他应当对今天这个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二,有些观点可能认为电动车主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主要是因为宝马车主在行凶的过程中不慎将刀具掉落,并且试图逃跑,此时电动车主继续捡起刀具进行追杀,这个过程当中,电动车主到底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我个人认为,如果纵观全案来看,我认为电动车主的这种行为应当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不能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因为宝马车主将刀具掉落,并不是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并不是投降的一种表现,而是在行凶的过程当中不慎掉落,所以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宝马车主并没有停止犯罪的意思。换句话说,如果宝马车主刀具没有掉落,那么电动车主有可能会凶多吉少。

其次,正常人的车上谁会随意放着这么多的管制刀具,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宝马车主本身就不是一个‘善茬儿’,电动车主如果不继续追赶,很有可能宝马车主会反过头来捡起刀具继续追杀。

面对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人,面对这么一个发生一点摩擦就举刀砍人的一个人,我想任何一个人当时都会害怕的。要想非常理性的面对自己的行为,再有时间去想一想自己是不是属于防卫过当,我觉得根本就是不切实际的。

在那种场合下,人的大脑基本上是不会思考的,人所有的意志都是出于本能。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善良的人如果不是被逼的无路可走,谁也不会做出这么极端的事情。所以可见当时的事情应该是非常紧急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电动车主是属于防卫过当,是不是对于受害一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了?

我们总是要求善良的人遵纪守法,但是不善良的人却在任意妄为!杀了人之后,就算他赔了钱,赔了命,能换回来受害人的生命吗?

如果这个案子认定电动车主属于防卫过当,认为他不应当对犯罪分子进行追打,假如,他就此逃跑,而犯罪分子回过头来继续持刀或者开车追杀,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可能造成其他更多无辜生命的损害,最后把男子杀死,难道这样的结果就不过当了吗?


任律师工作室


首先表明观点,笔者以为这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骑车男子并不过错,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等红灯,而宝马车想违章变道。对于违法行为,作为公民,人人有责进行制止,所以骑车男子拒不想让,是非常正义之举,万一违章变道撞倒别人怎么办?

其次,在车上有人下来劝说的情况下,这个龙哥不知是哪根脑神经短路了,还是借着酒劲,在异性和有人面前充好汉,不管怎么原因,他反正下车来,二话不说,就对骑车男子动手。骑车男子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即便如此,龙哥还是感觉不解气,于是又跑回车内拿出一把长80厘米的砍刀,对着骑车男子,毫无一点人性和怜悯之心,挥刀就砍,男子也只有躲的份。

再次,兔子急了也会咬人,骑车男子已经被逼到绝境了,如果不是龙哥自己将刀不小心弄掉地上,那么骑车男子今天可能就凶多吉少了,如果是这样,龙哥作为在道上混的人,估计也就把此事处理掉了。所以,骑车男子在这种情况下,捡起刀,只能奋不顾身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力了。

有人讲,为什么龙哥就回头认怂了,骑车男子还要追着他呢?我想此言差异,就跟起初一样,龙哥下车打人之后,毫无征兆又跑回车内,这是逃跑还是干什么,只有等到他拿刀出来之后才晓得,现在这个龙哥因为没有来得及上车,谁知道他上车是不是又拿什么凶器呢?

在危险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骑车男子也只能先下手为强了!生死有命,龙哥命该如此,也怨不得别人了,待到来年清明时节,骑车男子也在哪个路头,清酒一壶,烧纸一把,祝龙哥地下早点超生,下一辈做一个好人!


打虎拍蝇



这起事件中吊诡的反转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


目前,当地警方和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但最终如何认定,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今天,我们推荐一篇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去年于欢案审判后发表的长文,详细探讨了正当防卫的话题。原文很长,我们做了压缩编辑,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个更加专业的思考角度。

沈德咏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的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民众实施正当防卫,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
然而,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十分复杂,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在我看来,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
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以上五个条件中,每一个条件之下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例如,起因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时间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等。对这些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如果联系到具体个案,更是常常出现绝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顺带提及的是,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在具体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也会引发重大争议。例如,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日本十六岁留学生服部刚丈误闯民宅被枪杀案就是例证,该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日本却引发了轩然大波,甚至差点酿成日美两国的外交风波。
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
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
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这就使得原本在法理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顾及方方面面的案外因素,难以严格依法下判,甚至将本属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本应认定为无过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思考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现代各国普遍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虽然具体规定的条件不同,但立法旨趣十分相近,均强调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据学者介绍,在德国,“一位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用刀刺死一名晚上闯入自己住宅的喝醉的男人。”在我国古代刑法上,也有类似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
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是“以正对不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第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
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不法侵害行为规定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措施,但均属事后处罚,侵害事实已经发生,“远水救不了近火”。当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
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之所以引发民众高度关注并发表看法,有的甚至严辞谴责,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在思考:“当我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作为执掌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我们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裁判者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第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不仅要将法律的规定了然于胸,而且要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否则就不会得出恰当的结论。
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
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
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
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相反,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
第四,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司法的社会效果以法律效果为前提,是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同样要在坚持法律效果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要求我们在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定性复杂的个案,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时,我们要学会借助群众的智慧,关注社情民意,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
第五,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从司法统一的角度上看,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创新,比如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就比较便捷、实用。
在研究和规范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加以关注,就是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
例如,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完全制服或者正在逃离时,仍然继续进行“追杀性防卫”,或者只是在发生口角,遭受推搡、掌掴等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即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甚至死亡,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公检法三机关要各司其职,切实把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法律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死伤者家属施加压力就放弃原则,从而将压力全部传导至审判环节。
其次,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审判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真相,防止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裁判作出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和相关材料,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认识裁判结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要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案例这一法治宣传“活教材”的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宣传入情入理,及时消除社会疑虑。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要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准确传达人民法院鼓励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


共青团中央


这两天昆山宝马男砍人不成被“反杀”事件,一时受到众多网友们的关注,大部分网友认为宝马男欺人在先,骑车人“反杀”宝马男,应属于正当防卫,笔者做为法律人士,为了准确解答这一问题,也反复看了几遍视频,笔者仅基于视频呈现的事实,给出个人意见。

【事实经过】

骑车男骑行在非机动车道上,宝马男的汽车车头进入非机动车道车头顶到了骑车男的单车,此时,宝马车后座一位穿白衣服的男性以及副驾驶穿黑衣服的女士均下车与骑车男交涉,黑衣服女士将骑车男的单车推到了路边,可能是在劝双方不要发生冲突,女士有拉白衣男回车上的动作。

白衣男和黑衣女准备回宝马车上时,宝马男从驾驶位出来走向骑车男,并推了骑车男一下,然后开始对骑车男拳打脚踢,骑车男此时一直没有明显反击。宝马男打了几下骑车男后,回头冲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冲向骑车男砍去,砍的部位主要是骑车男下半身腿部。砍了几刀后,刀掉落道路上,此时宝马男与骑车男均跑到路上抢刀,骑车男抢到长刀并将宝马男摔倒,骑车男持刀向宝马男砍了几刀,宝马男向宝马车方向逃跑,刀又掉落,骑车男捡起刀再次向宝马男砍去,砍的主要部位为上半身头部、肩部。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本案中,骑车男第一次抢到刀后砍宝马男的行为,具备保护本人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也符合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条件,直接目的也应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但是,宝马男被骑车男砍伤后逃跑,已不具备继续侵害骑车男的行为,针对骑车男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骑车男再次捡起掉落的长刀继续砍向宝马男,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骑车男此时的主观目的已经从保卫自身人身安全转变为了泄愤出气。

再看骑车男实施防卫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免责规定。

这里的关键在于认定宝马男持刀砍向骑车男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定一个侵害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仅仅从侵害行为所使用的工具的角度,而应从侵害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等方面分析。从视频上看,宝马男并不是一上来就拿刀砍人,而是经过了纠纷矛盾的升级,而且升级到宝马男拿刀砍骑车男时,砍的主要部位也是下半身部位,由此可以推断宝马男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行凶、杀人,而是为了彰显其厉害,更多的可能是骑车男对其厉害并不买账,宝马男无法在骑车男身上找到那种“惹不起”、“为我独尊”给其带来的可怜自尊,多是为了吓唬骑车男而出刀。

【结论】

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骑车男的防卫行为,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但是依法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本案将极度受舆论关注,恶人为恶,宝马男持刀反被手无寸铁骑车男“反杀”,这出好戏实在让人们拍手称快,大部分网友都希望骑车男被判无罪。笔者认为,此案对骑车男的处理结果,一定会对人名群众的行为导向产生重大意义,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你怎么看呢?


法律视角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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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

首先,龙哥强占非机动车道,算交通违章。

第二,龙哥喝酒了,酒驾。

这两条应该铁板钉钉了,这两条算是龙哥有过失在先。

其后言语辱骂,推搡,殴打,算挑衅,应该是成立的吧。

第三,龙哥回车上拿刀出来,并砍了电车男,绝对的算行凶了。他这个暴力犯罪已经非常严重的危及了电车男的人身安全

就这个时候电车男都还没怎么反抗,只是推了龙哥一把。哪想的到龙哥早就被酒色掏空了身体,已经是个银样蜡枪头,推一把就把刀给丢了。这尼玛也是太搞笑了。

电车男捡刀反击防卫,看上去像捅了龙哥两下。

到这里为止,电车男算正当防卫,应该毫无争议。

龙哥跑向宝马车,电车男有个追砍的动作,这里就有争议。

个人认为,电车男是在遭受龙哥持刀暴力行凶犯罪的时候,进行了正当防卫,此时享有无限防卫权。这个时候捅死了龙哥免刑事责任。只要证明捅伤是致命伤就行了。后面的追砍,就算全认了也判不到哪里去。

何况龙哥跑向车子,也还有继续行凶的可能性。不能明确判断是不是终止犯罪了。

所以,追砍动作也可以算到正当防卫里面。


小脑发达


关于这个问题争议最大的一点就是,骑车人算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罪?


然而无论是谁人的观点,大家都要注意到一点。

那就是,这都是我们这些旁观者,在发生事情后,以他人的眼光,而不是当事人的眼光去看待的。即使我们看到这个新闻时也是即紧张又害怕的,我们依然达不到当事人即骑自行车者当时的心理恐惧程度。


争议的焦点来源于宝马男手上已无凶器,已然停止对自行车男的侵害,并往宝马车方向逃跑,自行车男还是没有停止追着宝马男砍。


自行车男是一种什么心态?


  • 一个没有犯错的人,在遭受到别人不断的打骂,甚至升级成拿砍刀往身上打会是是什么样的心情?


我们在视频中看到的是宝马车男随意变道有错在先,却下车寻衅滋事,对自行车男进行打骂、推搡、并且拿出凶器,不断往自行车男身上打。


  • 自行车男也从一开始的躲避,不还手,直到捡起刀来砍人。这其实是他的一种本能的反应,这个反应来自于求生欲,求生欲跟食欲一样,是一个人的生理本能,自生下来后就带有的,不需要学习。


  • 如果自行车男有错在先,他可能会认为就是普通的矛盾打架。可是他没有做错事,却遭到不断虐打,面对这样毫不讲理的野蛮、残暴的人,如果不捡起刀,他很有可能会被这样的凶徒给打死。这样的恐惧我们无法体会,就发生在短短的几分钟,宝马男就从打升级成使用砍刀打人,谁也不能确保事情会严重到哪个地步。

假若换做是你,你是一个懂法的公民,可是你在短短的几分钟里为了求生,你又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呢?

这有点像电影的情节,一个无辜的人,一个“路过”的人,在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前提下,却要在短短几分钟内在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上做出选择。这么短的时间内谁能确保自己一定不会选错呢?


再者说宝马男有真么多朋友围着他,宝马男又能在短短几分钟内掏出砍刀。

  • 自行车男不是事后可以查明真相的警察,他不能未卜先知宝马男是否逃跑往车的方向,是因为车上还有更厉害的凶器。他也不知道宝马车男逃往车后,是否会指挥宝马男的朋友们继续拿其他砍刀追打他。这种无法摆脱,而又无能为力的危险,给他造成很大的恐惧,
    恐惧是人类自身对事物的不了解、不确定造成。


  • 另一方面,恐惧会使人的知觉、记忆和思维过程发生障碍,失去对当前情景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使行为失调。如旅馆失火时,住在旅馆的人常常显得慌乱、紧张、不知所措、争先恐后往外跑,跑不出去就跳楼。我们也无法断定自行车男是否由于极度恐惧而造成思维障碍,失去对当前情景分析能力而在宝马男暂时停止侵害后,还是拿着刀继续追砍宝马男。如果是短暂性的精神错乱而做出的行为,是否还算触及法律呢?我们不是当事人,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能是希望法律给出一个公正客观的判断。

感谢观看我的作答,如果您觉得我的回答真诚、客观、值得一看,烦请关注,给我更多的动力给你们多写一点哟,ღ( ´・ᴗ・` )比心!!!!!



均衡心理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视频,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整个过程,首先,宝马车从正常车道直行时,遇到前方等红灯车辆,不愿意等候交通灯变化,于是想占用非机动车道右拐,在右拐的时候,遇到正在遵守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车主,由于非机动车挡住其右转的道路,于是双发方发生口角,至于发生口角的语言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想象的到,一个骑车的人愿意遵守交通规则,应该算是一个有素质的人,最后宝马车上下来一位男乘客及女乘客将非机动车搬离道路,使宝马车有右转的空间,非机动车车主车辆在被搬离后,始终在理论,此时宝马车车主下车冲到非机动车车主面前,展示自己狂暴的一面,小编称这种行为叫抖狠,非机动车车主始终选择的是退让,但是仿佛这样退让并没有让宝马车主嚣张的气焰得到平息,反而更加不依不饶,于是到车里将车内的砍刀拿出继续对非机动车车主实施伤害,这就是我们从视频里看到的所有信息。

总结

1:宝马车男本来驾车行驶在直行车道,由于红灯,欲右拐,于是想占用非机动车道。

2:非机动车车主与宝马车乘客理论其占道行为,双方应该发生了口角,互相都有语言的伤害。

3:在宝马车主拳打脚踢时,非机动车车主始终在自我保护,并没有在行为上予以还击,但是语言上也没有退让,始终在理论。

4:宝马车主第二次返回车内将一把砍刀拿出,冲向非机动车车主,并挥砍。

5:宝马车主在挥砍的过程中,砍刀脱手,非机动车车主捡起砍刀,反向追砍宝马车车主。

6:宝马车车主在被追砍后,跑向了宝马车的方向。

现在我们在来分析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非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如果感性的分析,小编希望非机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就应该让这样的纹身男,社会男得到这样的下场,因为就从车内随时准备着砍刀,从此人的朋友圈,身边的朋友,日常的生活状态和身边的环境都可以想象出,此人在日常生活中嚣张的一面,当然想象始终是想象,感性终归是感性,在法律面前,我们需要保持的却是理性,那么理性分析,我们需要判定宝马车主反被追砍的时候动机是什么?是返回车内拿出更具有杀伤力的武器予以反击,还是单纯的躲避伤害,这将是定性非机动车车主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因素之一。

但是小编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群众的心声还是值得考虑的,再此,小编希望广大网友可以理性的分析事件,然后根据相关的专业知识合理的表达自己内心的心声,而非仅凭自己的感性。

你出鞘的刀,有可能最终刺向自己,这本可以双方互相忍让宽容就化解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却拔刀相向,最终酿成命案,给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不由得不让人去审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沟通方式,简单粗暴眦睚必报,口中带刀,用拳头说话,从宝马花臂男随车带刀可见一斑。你可以想象他们生活中从不认输,长期依靠自己社会哥的打扮作威作福,已经习惯了一种用抖狠这种方式来解决事情,但是一但遇到一个不惯着这个毛病的对象,两脚就会发软,成了一只纸老虎,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都学过物理,知道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其实这种现象不仅仅在自然界,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你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待别人、对待世界,别人和世界就有可能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你拔出的刀,最终有可能砍向你自己,因为根本就不应该也不需要拔刀相向。既然如此,我们在生活中何不多一丝微笑,多一点宽容,多一寸忍让。因为你种下的种子,也同样会给你美好的回报。








情感三岁半


由于军事法庭也涉及刑事案件,因此我们军事类帐号也有责任分析昆山宝马这起案件。


从视频上来看,砍人的骑自行车男子是明显的防卫过当。理由是,他第一次将黑衣斑点裤男子砍到马路上时,斑点裤男子已经做出了逃避动作,这时已经无法继续侵害骑自行车男子。如果这时停止刀砍行为,选择报警,就是正当防卫。


但是,骑自行车男子仍然对斑点裤男子进行了追砍,这个过程斑点裤男子也在躲闪,已经无力再实施攻击。所以,骑自行车男子是防卫过当。


如果斑点裤男子死亡,那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考虑防卫过当的因素就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这种刑事案件不会被判刑,考虑到他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应减轻处罚。

这是我对照刑法相关资料进行的分析,不妥之处敬请专业大律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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