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车拿刀怒砍电瓶车主,反被电瓶车主捡刀砍杀,电瓶车主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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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观点:电瓶车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事件大略:


简单梳理案件过程:

1、宝马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电瓶车发生剐蹭,引起纠葛,然后发生肢体冲突。

2、冲突过程中,宝马车主与乘车男合力攻击电瓶车主,后又从车内拿出被管制刀具,连续砍杀电瓶车主数刀。

3、电瓶车主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抢过刀具,砍了宝马车主一刀,宝马男身亡。

这其实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根据案发过程,电瓶车主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先看看什么叫正当防卫: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正当防卫分一般正当防卫和无限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指在防卫过程中,只是使对方受到伤害而没有造成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致对方死亡,而不负刑事责任。




死者宝马车主刘海龙首先拿刀怒砍杀电瓶车主数刀,电瓶车主在被两名男子攻击,而又被宝马男连砍数刀的情况下,抢刀进行反击,反击过程中砍死者一刀,致对方死亡,应该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另外,死者刘海龙全身纹身,看上去有黑社会老大的嫌疑,而且车内藏有受管事的刀具,应该是存在致人伤亡的意图和动机,据说后备箱还藏有枪支。

让人感到可笑的是这位疑似黑社会老大的刘海龙竟然是见义勇为模范。不过,这也不难理解,人都有多面性,但即便是如此,也代替不了他藏刀以及持刀杀人的罪行。被砍死亡,也是咎由自取!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这事也得分开来看。

第一,纹身男完全寻衅滋事。

可以看到,大个子是骑车正常走在自行车道上,纹身男的骑车右转从后面碰到他的电动车。

这是普通的交通意外,纹身男的车子显然负全责,大个子不用负责。

发生碰撞以后,大个子站到一旁,没有见到有过激行为,最多是理论。

而纹身男下车后,不管三七二十一,挥拳就打还踢人。

先后估计,至少打了大个子十几下。

大个子比较克制,一直没有还手,顶多是格挡。

这一阶段,纹身男无理取闹,还殴打他人,大个子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纹身男砍人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

打了大个子十几拳,纹身男还觉得不过瘾,回车取来一把砍刀。

根据我国法律,携带这种管制刀具本来就是犯罪,同时也说明纹身男绝非好人,平时估计也经常挥刀欺压良善。

返回以后,纹身男用刀连砍大个子四五下,大个子受伤情况不明。

随后纹身男砍人用力过猛,刀脱手飞出。

两人都去抢刀,大个子抢先一步,双方发生争夺,期间大个子一刀捅到纹身男腹部,这应该是致命伤。但大个子捅的时候,纹身男因为抢刀,有个故意向前冲的动作,自己撞到刀上,不然也不会致命。

这一阶段,纹身男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大个子无罪,反砍一刀也是自卫,合理合法。

第三,追砍行为

随后,两人发生短暂搏斗,大个子挥刀砍纹身男头部、肩部。

纹身男见状向车后备箱方向逃去(网上说车后备箱还有一把土枪,纹身男是去拿枪打大个子),大个子很有经验,追上去连砍几刀,将纹身男砍倒。

但致命伤,还是捅到腹部的第一刀,最终纹身男挂了。

这一阶段,就涉及到一个方位过当的问题。

因为纹身男没有武器了,大个子追砍是否合适?

如果证明纹身男确实是去车后备箱取土枪,大个子追砍就是合理合法的。大个子不这么做,死的就是他自己,纹身男没有停止伤害,只是因暂时是去武器而暂停。

但如果纹身男不是去取武器,根据我国法律大个子就涉嫌防卫过当。

第四,网传纹身男是黑社会,大个子是退伍特种兵

网上说法,纹身男是标准黑社会,看他一身从前胸到后背的纹身,就能看出来。

他是安徽合肥人,来昆山本来就是行凶的,不然也不会随身带着砍刀、土枪。

大个子是前解放军特种兵,已经退伍多年,性格很硬,目前在昆山某单位担任保安队长职务。

流氓是吓唬老百姓的人渣,特种兵是保家卫国、杀死敌人的,两人单挑自然结果没悬念。

第五,这事在美国是无罪的

美国著名的“不退让法”,是指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不退让法”。

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男子,强占了一个残障停车位。另一个有残疾的男子,和他理论被这名男子重重推倒在地。被推到后,男子拔枪射击,击中打人男子胸部,后者送医后不治死去。开枪男子不会被逮捕,因为该州的“不退让法”认为他的行为属于自卫。

所谓不退让法,大个子在美国是没事的,纹身男死了白死。

第六,这种人渣,死一个少一个

视频中,疑似警方人员的声音都说:这b活该被砍死。

确实,纹身男这种社会渣子,撞了别人还要打人甚至砍人,这种人每死一个,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第七,萨沙个人支持大个子

任何一个正常人,尤其是男人,被人打了,甚至用刀连砍数刀,谁还能冷静分析什么自卫是不是合法?

当然抢过刀砍回去,不然那怕是自己性命都难保。

至于歹徒向自己车上跑,不能确认他是不是再去取武器来杀你,追砍几刀也实属人之常情。

事实上,车里确实有土枪,如果歹徒拿刀对你开一枪,你不死也残废了。

这种情况下,宁可砍死歹徒,也不能自己遭殃吧。

如果萨沙是这个大个子,我也一样会这么做。

个人觉得,如果放在汉代唐代,我的行为不但无罪,还算是为民除害、国家说不定还发个奖牌赞扬我呢。


萨沙


电瓶车主无罪释放,属于正当防卫。然后宝马男死亡属于“罪有应得”,电动车男子是“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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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宝马男的刀一旦出鞘,又会增加多少亡灵......

但自行车男依然直视宝马男的眼睛,仿佛有几分悲伤,又略带哀求,仿佛再说我已经认输你为何咄咄逼人!

那样的眼神,几乎令宝马男这样一个心早已冰冷如铁的黑社会为之一震。

然,为了在朋友和马子面前装逼的宝马男还是缓缓拔刀,月光泠泠澈澈的洒下,似乎和他那带有纹身的肥胖身躯容为一体。

两人相隔两丈,那电动车男只是看着他,嘴里碎碎念叨着什么。

宝马男笑了,的笑容中没有一丝悲哀,仿佛一朵开在冷雨中的蔷薇,寂寞,孤独,美丽,而又充满了戒备。

那样的笑容,让电动车男看呆了。没想到这样的社会人竟然也会笑!

只是在电动车男怔住的一刹,绯红的刀光从那宝马男的腰中流出。还不及电动车男反击,那一抹绯红色已经到了他的面前。

足尖点地,急退!

然,即使是电动车男已经示弱,宝马男也毫不留情,也许是着几年杀戮了太多的缘故,电动车男对于宝马男,仿佛如蝼蚁一般,心中自然轻敌,破绽百出。

电动车男被逼到无路可退忽然想起恩师教诲,忍无可忍便无需再忍。食指中指二指并拢直逼宝马男手腕太渊穴。宝马男只觉手腕剧痛暗道不好,抽身急退。无奈兵器已脱手飞出,早以被电动车男一招擒龙手拿到手里。心中便生退意,然而一切为时已晚。

青色的刀光终于冲天而起,刀在空中虚虚实实挽了三个刀花,如蛇吐芯一般,直刺向宝马男的眉心。

只是这一招,几乎达到了电动车男毕生武术的颠峰。而宝马男,慌慌张张脚尖点地,向后退去!电动车男收刀,后退。

只是千分之一秒,绯色的刀光在他胸口处两三闪,又迅速消失。宝马男也什么都没有看到,便突然感觉到腹部一痛。低头,一行殷红的血流下。腹部早已开裂如巨口一般黄的白的流了一地。

嘴里说到好刀法,好刀法。。。。。

预知后事请,听下回分解。


潍坊宝通街车神


我是“时评人”霍小姐,说一下我的看法。

一句关于“打架斗殴”的戏谑提醒(“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可说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吃瓜群众对此事的某些想法观点。



面对“宝马男”浑身纹青,满身横肉,嚣张跋扈,寻衅街头,挥刀砍伤自己、却意外长刀掉落的惊险场面,换成任何人是“骑车男”(电瓶车主),无非只有两种选择。

之一,正当防卫,适当收手。挥刀奋力还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数刀砍灭对方锐气,致其逃窜时,不伤及性命,适时收手止步,再进行报警处理。如此一来,虽不负任何责任,可自己要住院,而这个(恶行累累的,见下面附图)花臂纹身宝马男有幸苟全性命,但不排除留下祸害隐患,还会寻衅滋事,继续害人。



之二,防卫过当,斩杀恶徒。不排除你是个嫉恶如仇,被无端激怒的血性男儿,如事件中的“白衣大侠”骑车男,被恶霸无辜砍伤之后,不甘受辱,迅即捡起“宝马男”意外掉落的长刀奋力还击,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将“宝马男”杀得人仰马翻,除掉这一“渣男祸害”。

不过,为此你要付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被判坐牢的不菲代价。

在“宝马男”身负重伤,转身逃走,已丧失犯罪能力后,“骑车男”没有及时收手,止步于理智,而是继续砍杀,导致“宝马男”倒地不治而亡。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骑车男”(电瓶车主)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要判处十年以上至死刑的刑期。

尽管“骑车男”有正当防卫、“为民除害”的意味在,更有舆情民意呼吁减刑宽大处的强烈呼声,但是身受刑罚处理,被判坐牢已是板上钉钉,在所难免!

所以,法治社会更需要人们学会理智、合法、节制处理此事,即在制止犯罪,保护生命中掌握合适尺度,既扫黑除恶,又弘扬正气,方为令人点赞的上上之选!👍👍👍


霍小姐的八卦炉


原本是一件在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轻微的剐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告警处理或者私下解决,都是一件非常好解决的事情。

可是,就是这样一件非常容易解决的事情。却因口角导致冲突,在冲突中两人受伤。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本案发生在8月27日,昆山, 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上的一名纹身男下车与骑车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纹身从车内拿出刀砍人。

冲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骑车男子捡起,纹身男反被追砍致死。骑车男子伤势无大碍,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案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从这个案件过程可以看出,宝马车有错在先。从宝马车下来的纹身男,加入争吵后,反身回到宝马车上,拿了一把刀,追砍骑车男。

我们大家都知道,刀是管制刀具,宝马车下来的纹身男,拿刀砍人,就已经违法。在纹身男追砍骑车男时,打掉了纹身男的刀。

接着事件发生了逆转,骑车男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拿起掉在地上的刀,反身追砍纹身男。最终,将纹身男砍伤致死。

骑车男是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打掉纹身男的刀,奋起反抗,砍死了纹身男。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负有任何刑事责任。

不过,我国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比较苛刻,也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当时的细节不是很清楚,也很有可能是防卫过当,要是那样的话,就要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冉兄说事


为社会除恶何罪之有,这这种社会败类,就该死,不值得同情,可怜的是这位40岁的大哥一生能遇上这么个败类,彻底改变了人生,家庭,呼吁政府颁发见义勇为牌匾,毕竟忍受了5刀以后才反杀,杀得好。如果你是律师,请以保护弱者打赢这场官司。谁能忍受谩骂殴打以及5刀之痛……请用良知来对待这件事……


唐三餐饮管理策划


本次持刀砍人的暴力事件中,引发冲突的原因反而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大家讨论更多的是关于“正当防卫”这个不算新鲜的词,又要从理论到实务被讨论一番了。先说说个人观点,我对本次事件认定正当防卫并不乐观,原因有三点:

第一、我国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这是先天的硬伤。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和当律师的朋友在讨论这一部分时,它脸上流露出意味深长且无奈的微笑,他解释:‘这条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手段、力度都做了异常严格的规定,在现实中防卫者几乎不可能做到’。

第二、电动车车主拾起砍刀之后的行为合情却不合法,前面被砍被威胁了那么久,之后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反砍几刀从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规定及角度上,对他严重不利!要知道他防卫的时间段,是在对方对其失去砍刀威胁之前,而能否认证正当防卫,焦点论证就在他获取砍刀后对赤手空拳追砍并致死这一阶段。在我们的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体系中,这对电动车主是极为不利的。

第三、抛去对人类个体角色属性的偏向性,俗话说人死为大。在这样的观念下它的可怕之处在于,它已经植根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这种观念存在的渗透,让我们几乎意识不到,不可能的事件往往变得理所当然。不难想象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完全可以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提出电动车车主获取砍刀之后的时间段进行聚焦辩护。通过行为时间、实施手段、凶残程度,要知道这些都远远超过正当防卫的范畴,至少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站在电动车主角度,我很担忧这一次的认定正当防卫会落空,一个无辜的人,下了班,本想安安稳稳回家团聚,却突遭黑恶势力。对面未知凶险,沉着应对,最终化险为夷,却因自己一时冒进也好,还是为了防止自身造受更大危害也好,最终酿成杀人。

就目前的现行法律,我建议电动车主可以考虑从捡起了刀进行反击的这一时间点,行使法规里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即: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刑法是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今天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时,他就说,以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进行认证,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但只能设想这样一个情境,电动车主了解这一刑法法条,并在对方的每次攻击时,都在同样的时间、同等手段给予等同力度的还击,为防患于未然避免带来更大自身伤害,被迫进行了无限防卫同恶势力持续作斗争,认定正当防卫才有可能。也就是说,电动车主反过来在追砍对方并令其致死时,担心受到同等或更大的生命威胁做出了无限正当防卫。

希望法律给予人们更多保护,而不是判罚。





公子不胜衣


龙哥之死

龙哥临死前身体发生了巨烈的颤抖。这是频临死亡前肾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结果。他的每一块肌肉自己都无法控制。他突然感觉黑暗中嘈杂的声音一下静了需多,极力想听清楚谁在打120。此时他什么都听不到了,肌肉又一阵巨烈的震颤,震颤越来越慢,越来越轻,疼痛的肚子瞬间没有一丝疼的感觉,身体倍感轻松,舒爽。这是时侯他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死了。

倒在草地上的龙哥,还在想那里出了问题?从停车开始,自己冲出去,我出去干嘛啊,怎么也想不起来了。那把刀我又怎么拿出来的?龙哥望着躺在地上的自己半弯曲着身子,感到自己好可笑,酱红色的血把漂亮的纹身全搞脏了。

龙哥今晚没把衣服脱了,如果脱了衣服,准吓死那个骑自行车的白衣男,他肯定一见龙哥这身怪兽,跑的比兔子还快,那用的了龙哥二次回车里去拿那把磨的贼亮的长刀啊。

当刀掉地下,到龙哥死,只用了短短几分钟,这几分就让三十六岁的龙哥划上了在阳世这条道继续生存句号。

白衣男与龙哥同时抢那把掉在地上的刀,还是白衣男快一步,他拿起刀二话不说,连捅三刀。又照头上猛砍过去……来的太快了。龙哥的肚子如爆炸开后肌肉撕裂般的疼,恐惧使他大汗淋漓,第二刀捅下去时反而没有任何的感觉,龙哥低头一看,血就像喷涌的泉水往外冒。一个激灵,不祥之兆在龙哥脑子一闪。他下意识的手悟着肚子不让血往外流出来,此时的他想,越快离开拿刀的白衣男越好,他用尽全力往车尾方向跑,跑的越远越好。这时感觉肚子有一股烫手的液体往外涌,他往肚子上看了看,血肉模糊的肠子往外冒,他把右手的血往裤子上擦了擦,用右手把掉出来的肠子往肚子里塞,这边塞进去了,下面又突了出来,伤口太大,根本无法把掉出来的肠子塞进去。左手尽量接着往外涌出的血不要流在地面。龙哥最终还是支持不住,一头栽倒在路边的草坪上。倒在地上,他才仔细看清楚从肚子里涌出的肠子,肠子破成了几段,有一节连着一点皮,肠子里黄色的粘稠的液体和鲜血混杂在一起。龙哥从未有过的恐惧,肠子外流没吓着他,一股刺鼻的臭味伴着热呼呼的血腥味让他惊恐,还想低头看看肚子,眼睛模糊不清,用力睁一下,还是看不清,他把视线移到远处,马路上有一串串光闪动,红光一会变黄,一会又消失在黑暗中,他才意识到,我是不是今晚要死啊?倒在地下后,肠子越是往外涌的多,他一边用右手往里塞肠子,一边喊快打120电话。实际上,他的喊声很小很小,外人几乎没听清楚他说的什么。他还发现刀口在肚子右边宽的多,血也流的快,他迅速翻个身,让右边向上,左侧向下。整个腹部像有个搅拌机一样在搅他的肠子,又像搅他的胃,巨烈的搅拌疼,使他的头上冷汗淋淋。当他翻完这个身,突然感觉今天天气好冷,想让车上的黑衣女给他往身上披件衣服,太冷了,可他的嘴就张了二下。这个时的龙哥双眼紧紧盯着肠子,他发现肚子里的肠子流出的都是粘稠的像面酱一样的东西,面酱比血还多,除了血腥味,肠子里的面酱还伴有酒精的味道。龙哥的呼吸在翻身后越来越急促,每当他呼吸一次,肠子与面酱就涌出来又吸进去一次。呼吸一次肠子也进出一次。龙哥的右手没了一点力气,从肠子里流出的面酱与血液搅在一越,气味特别的难闻,龙哥自己都想吐又吐不出来。他想让右臂放轻松一点,右手往前放了放,离开了紧按的肠子,一堆发热柔软的东西从肚子里顶了出来,“妈啊,我太疼了,疼啊。”左手在路上接的血好像有点凝固了,他又把左手往前伸一伸,这个动作就舒服多了。血好像也流的不快了,也不像跑的时侯往外喷射。

这个时侯龙哥的血已经流出了一千多毫升。

身体越来越冷,眼皮一直往下沉,他很想闭上眼睛睡一觉。刚要闭眼,一阵阵的肌颤开始了,他机体的肾上腺素,多巴胺开始大量的分泌,眼睛又努力睁一睁,他发现自己呼吸不出来。他身体的肌肉突然变的松弛,肺部的呼吸肌由于血液的流失已经没了起伏的力量。似乎只有肚子,肠子在帮他呼吸,随着肠子的一吸一呼,血液混合的面酱也吹起了泡泡,他发现地上也有很多的血液呼出的泡泡,又感觉脸上糊有冰冰的一层什么东西,他想用左手擦一把脸,抬了抬左手,发现左手抬不动了,左手往前又伸一下,食指只能往回勾了勾,他还想把右手的食指也勾回来,结果四个手指全都勾了回来。这个动作一直到一分钟后他彻底的停止了心跳。

勾回了四个手指,他想把身体弄的在舒服一点,肠子少出来一点,尽全力把身体弯曲的舒服,这时的他没有了疼痛感。肾上腺素,多巴胺大量的分泌让他的痛苦不在激烈。他还想动一动身子,在弯曲一点,肌肉动了动,一阵颤抖,瞬间觉得自己很轻松了,他在想用不着来救护车了吧?声音慢慢的消失,龙哥分不清楚是汽车声还是人声,呜呜呜的只有刮风的声音,天气也不冷了,自己的眼皮太重太重,只能把眼皮闭上,闭上眼睛的一瞬间,他感觉自己很轻,很轻。

十分钟后,他的身体弯曲着,左侧向下,右侧向上,左手食指勾着,右手四个指头也勾着,虾一般的躯体,变的越来越僵硬了。


精神疾病专科门诊大夫


请大家忘掉以上答案,小堂从专业角度为您分析此次案件。

  • 大背景下,全国都在开展打黑除恶行动,这对电瓶车主是有利的。

回归案件本身,因为一点小事情,社会男从车里拿出管制刀具,对电瓶车主进行砍杀,严重威胁到了生命安全!也许平时欺负老实人欺负惯了,砍了三刀不依不饶,并且旁边还有社会男的同伙在帮忙殴打电瓶车主。

可谁曾想兔子急了还咬人呢!

没想到砍杀时,刀脱了手,被电瓶车主捡了起来,社会男一看,跑回车里,想要拿刀再次进行攻击,结果一打二,来了个反杀。

社会男及同伙(在此,建议追究该同伙的法律责任)在对电瓶车主砍杀的过程,完全可以理解为故意杀人未遂!

现在的焦点在于,电瓶车主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小伙当时情况十分危急

自己一个人,对面两个社会男,还持有刀具,并且带着杀人故意对其进行砍杀,目前按照现行法律,小伙捡起了刀进行反击的时候,是可以行使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即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此时小伙完全不用负法律责任。

有争议的是接下来小伙的行为,在社会男跑回车里的过程中,小伙因担心社会男再拿刀出来进行砍杀,不慎将社会男砍死,这个行为有的认为是过失杀人,也有的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有一种不敢苟同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我个人倾向于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正当防卫,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法律来讲,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相信主审本案的法官,会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电瓶车主小伙主观上仅仅为了保护自己不受黑恶势力的侵害,不得已才进行反抗,如果不反抗,那么我相信今天的我们讨论的话题就是“江苏昆山小伙夜间独自出行,被两名黑社会成员乱刀砍死!”

最后,我建议主审法官充分考虑民情民意,尽量从轻处罚,我相信人民群众也很期待本次判决结果,莫让老百姓们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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