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可繼母在知道父親去世後不認可遺囑,該怎麼辦?

用戶952445530484張景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民事家庭財產糾紛,關於《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我比較熟悉,關於這個問題,我是這麼判斷的。

我國《繼承法》法定繼承有如下規定:

繼承權男女平等。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

你的繼母是你父親的合法妻子,她的合法權利不容侵犯,和你們一樣擁有繼承你父親遺產的權利。

你父親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將他的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他的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你父親也可以採取代書遺囑的形式,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從以上《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決你們家庭遺產的時候,沒有采納你父親的遺囑,我想可能有下列情況:1、你父親的遺囑不是他真實意願的表達,遺囑不能成立;2、你父親在立遺囑的時候,見證人不是第三者,而是你自己或者與遺產有關係的人,遺囑不能成立;3、你父親的遺囑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權利,比如把你繼母的財產也列入了遺囑內容等,遺囑不能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