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女子在北京因宣揚邪教「法輪功」獲刑

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單珊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蔣立宇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田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單珊,女,1990年10月出生,戶籍地山東省高密市,現住北京市海淀區,漢族,大學本科文化。2016年11月因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蔣立宇,女1991年2月出生,戶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現住北京市海淀區,漢族,大學本科文化。

田豐,女,1968年6月出生,戶籍地北京市西城區,現住北京市西城區,大學本科文化。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單珊、蔣立宇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區廣寧麻峪村菜市場後門附近,張貼“法輪功”傳單,被群眾發現並及時向派出所報警,公安機關立即行動將單珊、蔣立宇、田豐三人抓獲,當場從單珊、蔣立宇共同居住地及隨身揹包中起獲大量“法輪功”宣傳品,標語、宣傳冊、書籍253本/(張),印有“法輪功”宣傳標語的人民幣1680張,電腦3臺,手機6部,翻牆軟件光盤、U盤等42個,其他“法輪功”宣傳品86個,均予以沒收。經查,被告人田豐使用手機自動播放軟件向有規律號段撥打電話共計1170次。法院認為,被告人單珊、蔣立宇、田豐系利用貨幣及通訊信息網絡為載體宣揚邪教,三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十)項、第(十二)項,第五條第(四)項之有關規定,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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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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