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神」違反了法律的哪些規定?

“全能神”又稱“東方閃電”、“實際神”,20世紀90年代初從邪教組織“呼喊派”分化演變而來。教主趙維山通過歪曲《聖經》,編造“全能神是唯一真神,以東方女性的形象再次道成肉身顯現”等邪說,樹立“女基督”作為自己的傀儡,秘密傳播、發展成員,逐步建立和形成了“全能神”邪教組織。“全能神”大肆宣揚“世界末日”,瘋狂拉人入教。近年來,國內已發生多起“全能神”邪教殺人、強姦、騙斂錢財、破壞家庭案件。在我國,“全能神”邪教的犯罪活動違反如下法律規定:

一、違反刑事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現行《刑法》第三百條規定了利用邪教組織犯罪的條款,為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全能神”邪教組織所實施的危害行為,除上述典型的邪教組織犯罪罪名外,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其他罪名,因此,在司法認定方面,應當注意《刑法》第三百條的兩個罪名與其他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的犯罪的界限。《全能神頭目趙維山:招遠血案幕後主謀》

 二、違反行政法法律規範

當前,我國除《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專門條文對邪教違法活動進行認定和處罰外,對邪教實施的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一般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律依據散見於各個行政法律、法規、條例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此外,針對“全能神”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行為,將根據具體情況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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