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江西省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今年8月2日,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網站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嚴格臨時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嚴格臨時用地使用。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臨時用地批准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臨時用地使用期限期滿確實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批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最多延期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2年。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二、嚴格把好臨時用地選址關。各地要切實把好臨時用地選址關,對臨時用地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破壞程度等進行科學論證,嚴格控制或減少臨時用地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儘可能地選擇使用未利用地,不佔或少佔耕地。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前提下,可臨時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嚴格臨時用地審批。臨時用地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轄區內的臨時用地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臨時用地合同應包含臨時用地位置、面積、地類、用途、使用期限、補償費等內容。臨時用地報請審批時,涉及土地復墾的,應由復墾義務人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並報臨時用地審批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對佔用的必要性、土地復墾方案的可行性等組織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四、嚴格落實臨時用地補償和復墾。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有關補償內容應明確寫入臨時用地合同。臨時用地期滿後,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對確實不能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利用情況,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地類變更。

五、嚴格臨時用地監督和管理。嚴禁項目建設單位隨意擴大臨時用地使用規模。對未經批准、改變臨時用地用途、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或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各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對在臨時用地審批、監管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省廳將對臨時用地審批、復墾方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督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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