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財稅(2016)14號總結如下:
不動產不區分取得方式(房企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除外)。
【註釋】轉讓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以下相同),不能扣除相關稅費。
出售全價=銷售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新、老項目)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項目性質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機構所在地申報
①非自建項目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與預繳相同
②自建項目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與預繳相同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項目性質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機構所在地申報
①非自建項目 增值稅=轉讓
差額÷(1+5%)×5%增值稅=出售全價÷(1+11%)×11% -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②自建項目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3)2016年5月1日後取得(新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項目性質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機構所在地申報
①非自建項目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增值稅=出售全價÷(1+11%)×11% -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②自建項目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項目性質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機構所在地申報
①非自建項目 增值稅=轉讓差額÷(1+5%)×
5% 與預繳相同②自建項目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與預繳相同
3.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申報
(1)個人銷售自建住房,免稅
(2)個人銷售非自建房,先看時間
2年以內 增值稅=出售全價÷(1+5%)×5%
2年以外 北上廣深外的其他地區 免稅 北上廣深住房免稅 北上廣深非住房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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