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企业辞退,辞退的补偿是按企业投入,还是按员工的应发工资计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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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员工被企业辞退,需要补偿员工,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按员工的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额进行补偿的,既不是企业对员工全部投入,也不是扣除费用后的实得工资。这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的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是否按实际工资来计算,有以下法律依据。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综合起来说,员工在被企业辞退时,辞退的补偿是按员工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进行补偿的,一般来说无需扣除各种五险一金的,除非工资额平均后还超过当地年职工平均工次的三倍才会进行扣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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