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取快遞,警察上門來「簽收」&藥酒也是酒,酒駕能不查嗎?

酒駕取快遞,警察上門來“簽收”

2018年08月27日17時10分許,王某駕駛海凌牌二輪摩托車,沿東勝區罕臺鎮罕劉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罕劉線2公里處道路時,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查獲。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經詢問得知,王某於27日上午10時和同事在東勝區某餐廳吃自助餐時喝了一些白酒。喝完酒後打車回到工作的罕臺鎮色連一礦宿舍休息。下午17時許王某接到快遞員打來的電話讓自己去取快遞,因為取快遞的地方比較遠王某就開上了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出去取快遞。真是怕什麼來什麼就在取快遞回來的路上王某遇到了巡邏的交警。警察發現王某駕駛摩托車的姿態有些“飄逸”就示意王某停車接受檢查。心虛的王某趁警察不備猛轟一腳油門駕駛摩托車狂奔逃回色連一礦。就在王某對自己的“智勇雙全”暗自得意時電話響了。民警根據拾到的快遞上的電話和地址將王某的快遞送貨上門並請王某出來“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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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王某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民警帶至東勝區交管大隊辦案中心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王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79mg/100ml,為飲酒後駕車,距離醉駕僅1mg之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王某罰款二千元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王某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王某合併執行罰款四千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交警提示:上路行駛,安全第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遇到民警檢查應當主動積極配合,倉皇逃竄很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得不償失。

藥酒也是酒,酒駕能不查嗎?

2018年08月24日20時45分,東勝公安交管大隊民警在東勝區伊克昭街立交橋下例行夜查時,看到前方駛來一輛蒙K牌照的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但該車在即將行駛至檢查點時卻放緩行駛速度,時走時停,突然該車在行車道停了下來,駕駛員打開駕駛室車門拔腿就跑。在跑了二十多米後,被執勤民警控制並查獲。

後經對駕駛員白某提取血樣,對其血樣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03.86mg/100ml,達到醉酒狀態。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經對白某進行訊問:白某自稱為了慶賀朋友的店面開業在朋友家痛飲數杯自制藥酒。本打算就近找地方休息,結果卻想到自己的車還在東聯中學附近停放著。就鬼使神差的堅持要其中沒有喝酒的朋友送他去找車。找到車後準備要回鐵西自己家裡,想著東勝交警日日夜查,但是繞一些偏僻道路應該能避開交警檢查。於是白某自作聰明的駕車從賽臺基的環湖公路繞行至華研超市北側的伊克昭街。不料,突然發現前方警燈通明。白某意識到前方交警夜查,自己又喝了酒,恍惚間又回想起了2014年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東勝區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時的情景。不禁仰天長嘆,實在不甘心再次束手就擒,還是三十六計走為上吧。打開車門下車就跑,結果卻心有餘力不足。剛跑出二十多米就被民警控制並查獲。

因白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已於同日依法被東勝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並已於2018年08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至東勝區人民檢察院。等待白某的將是法律公正且嚴厲的判決。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當辦案民警告訴白某2014年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以及當天他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情節是法院判決時依法從重的情節時,白某不禁為自己的不知悔改和自作聰明而懊悔不已。感嘆是酒害了自己。但是真正的罪魁禍首是酒嗎?其實是自己不能自律的心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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