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新套路!

在法律上,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卖家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意图,我们比较熟悉的是捆绑销售,即使在买家掌握主动权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情况仍然束手无策。在房屋买卖中更为严重,绝大多数购房人都是一次性消费,无法积累识别开发商的经验,因而总是陷入被动。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新套路!

开发商却恰恰相反,他们的法务和顾问律师会根据每次的情况不断完善合同,让合同越来越有利于自己,从而压缩购房人的利益。在通州成为行政副中心以后,房地产项目数开始增加,首批项目基本上陆续完工交房,问题也开始暴露,商品房纠纷也进入爆发期,开发商的新套路也摆在台面:购房人承担开发商的律师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新套路!

过去,业主在委托我们的时候,都希望向开发商主张律师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能以其他形式向开发商主张。而目前的合同中,开发商已经开始将购房人承担律师费作为合同内容固定在条款中,但是却没有赋予购房业主主张律师费的条款,这种显而易见的不平等在过去是很难见到的: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扣除违约金及各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无息返还买受人,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带为偿还的贷款利息(如有)、罚息(如有)等,以及出卖人为签订及解除本合同儿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律师费及手续费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新套路!

面对这种新套路,购房人虽然无法撼动开发商的优势地位,但是却可以在把握好时机的前提下,要求删去或者增加自己主张律师费的条款,以削弱这种明显的不平等,进而保障自己的权益——前提是,一定要看合同!(来源:吴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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