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緊急狀態處置權的含義及構成
緊急狀態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採取的非常措施。
緊急狀態處置權包括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徵用權、緊急排險權、現場和交通管制權、戒嚴執行權。
二、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徵用權的行使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根據緊急處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追捕逃犯、搶險救災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可以徵用急需的人員、物資和場所。
三、緊急排險的含義及其實施
緊急排險,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撲救重大火災、處置重大爆炸事故時,為防止火勢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擴大而拆除同火災、事故現場毗連的建築物,或者在平息叛亂中炸燬暴徒盤踞的建築物和藉以頑抗的設施等。凡在緊急排險中需拆除的建築物、毀壞的其他設施的所有者,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公安機關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履行拆除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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