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戴某某在吳川不服從體溫檢測還打工作人員,被告領刑八個月

3月24日,吳川市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連線庭審模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湛江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並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該案於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從立案到審結,用時僅4天。


處理!戴某某在吳川不服從體溫檢測還打工作人員,被告領刑八個月


2月17日上午10時許,湖南籍戴某某到吳川市運輸總站乘車欲往王村港,拒絕吳川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派遣的工作人員對其體溫測試和身份信息登記。經工作人員林某、沈某的勸說後,戴某某仍拒不服從檢測和核查工作,且出手撕打工作人員林某、沈某。經司法鑑定,林某、沈某傷情均未達輕微傷。


案發後,戴某某於2月18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被執行逮捕。


戴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林某、沈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林某、沈某的諒解。


處理!戴某某在吳川不服從體溫檢測還打工作人員,被告領刑八個月


為減少人員流動和接觸,吳川法院對該案採取遠程視頻在線庭審模式開庭並直播,被告人在看守所通過視頻連線庭審,全程無接觸。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


處理!戴某某在吳川不服從體溫檢測還打工作人員,被告領刑八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暴力阻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歸案後,被告人戴某某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並有悔罪表現,且與被害人林某、沈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妨害公務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其妨礙的是社會管理秩序,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而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定義更廣泛,不僅包含我們一般理解的公務員,更包含無數響應國家號召,為了疫情防控奮戰在第一線的村民幹部、志願者等等。根據司法解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來源:吳川市人民法院 曾昭鶴、朱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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