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市政府辦公室發佈《關於印發無錫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意味著,存量房交易資金必須受到監管!
無錫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以下為主要內容:
1、全面建立市區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2、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結算的房價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購房貸款、經濟試用住房貨幣補貼款、轉為購房款的定金等款項。
3、交易監管機構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資金監管服務費用。
4、下列房屋權屬轉移情形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範圍:
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的;
房屋繼承、贈與、產權交換的;
房屋共有人之間份額轉讓的;
房屋拍賣轉讓的;
以房屋出資入股的;
配偶及其他直系親屬(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間轉讓的;
其他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的情形。
5、下列情形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資金監管:
自行成交的交易雙方共同簽署自願放棄資金監管聲明的;
交易雙方約定先行支付部分房價款用於出賣方解除房屋抵押狀態的;
可以免除監管的其他情形。
6、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閱讀更多 無錫房產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