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7倍增长,被强拆房屋如何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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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7倍增长,被强拆房屋如何重获新生?

本案主办律师之一:段福惠律师(现为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办律师)

关键词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强拆维权特殊主体(前妻)、北京拆迁案例、段福惠律师胜诉案例

拆迁补偿7倍增长,被强拆房屋如何重获新生?

由于房屋已被强拆,李海斌一案维权之初胜算几乎为零,之所以能在最终赢得提升了七倍之多的货币补偿对价,离不开法律人在期间的敏锐智慧。不过,英雄还需用武之地。那么,法律人在拆迁纠纷中的用武之地何在呢?概言之,在于拆迁活动前前后后所存在的实体性或程序性法律瑕疵。纵观我国目前的拆迁大气象,即使在法治成熟度最高的首都北京,一个项目中的系列拆迁行为往往难以经住合法性推敲。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咸鱼翻身”之要诀一般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

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李先生房屋遭强拆一案中,拆迁方先是以极不合理的补偿价格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后双方协议未达成便对房屋进行强拆。房屋一片狼藉、偿款下落不明……此时的李先生并没有怨天尤人、坐以待毙,而是明确地选择了北京市资深拆迁维权律师——段福惠律师作为其维权盟友。最终,本案经过两次复议、一次诉讼,拆迁方被判强拆违法,在司法正义的高压下,拆迁方不得不主动将原本不到40万元的补偿额骤升至280万元,又一个艰难的“维权·新生”故事被写就。


案情回放:

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宣武体育中心周边进行“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拆迁工作。李海斌(化名)在宣武区南线阁街(位于拆迁范围内)有私房3间,建筑面积45.8平方米,经评估其应得拆迁补偿价总额为364224元。

由于拆迁双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初向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08年1月下旬,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中将李海斌与其前妻宋霞立(化名,与李海斌于1997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该处房产放弃居住权,但未进行产权分割)共同作为被申请人,要求拆迁人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对李海斌进行拆迁货币补偿,补偿额364224元,对宋霞立以无房户认定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助,补助额70000元,而李海斌与宋霞立则当在限定期限内领取拆迁补偿款与安置补助费后腾房搬迁。同年6月初,宣武区人民政府对未达理想补偿而拒绝腾房搬迁的李海斌一户作出《关于责令李海斌、宋霞立限期拆迁的决定》。尔后不久,李海斌的房屋即遭强拆。

房屋不保,但李海斌不甘接受不足40万元的拆迁补偿命运,遂于2008年7月下旬委托段福惠律师作为其维权同盟。一场追逐正义的道路,从08年炎炎之夏蜿蜒至09年萧瑟之秋,拆迁裁决被撤销,强拆令“行将就木”,拆迁人主动将补偿额骤升至280万元,又一个艰难的“维权·新生”故事被写就。


律师说案:

办案第一阶:复议强拆令当先!

2008年8月初,段福惠律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宣武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李海斌、宋霞立限期拆迁的决定》违法。在该行政复议申请书里面,律师有力、到位地指出宣武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强拆令的过程中存在这诸多法律错误,如未依法通知委托人参加听证、未依法向委托人送达诉争文书等。

办案第二阶:复议裁决以为继!

2008年9月初,李海斌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撤销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给李海斌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提出在拆迁裁决过程中,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违反规定应该进行调解而未进行调解,且其进行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同时存在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新的行政复议提起之后,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段律师的申请中止了前一行政复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经过延期审理,于2008年12月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办案第三阶:起诉裁决压轴戏!

强拆所导致的维权被动性使得前两道复议程序的维权效果流于一般。不过,路漫漫其修远兮,段律师将继续上下而求索。一番求索之后,段福惠律师果然挖掘出两个新的维权支点:

其一,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未依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对宋霞立是否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中要求的给与拆迁安置补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即作出裁决;

其二,裁决程序明显违法——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在裁决过程中,将应当向宋霞立送达的谈话通知、裁决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裁决书均留置送达于李海斌处,而李海斌与宋霞立并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关于留置送达的要求,明显地程序违法。于是乎,段律师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撤销之诉。2009年8月中旬,宣武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诉争拆迁裁决行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予以撤销。

裁决的撤销意味着强拆令确认违法只是一个假以时日的当然命题。而这个命题,俨然已成为一个大化无形的压力场,在那中间,是进退维谷的拆迁人。重压之下,拆迁人开出了280万元的高价货币补偿价码!


律师点评:

拆迁补偿7倍增长,被强拆房屋如何重获新生?

由于房屋已被强拆,李海斌一案维权之初胜算几乎为零,之所以能在最终赢得提升了七倍之多的货币补偿对价,离不开法律人在期间的敏锐智慧。不过,英雄还需用武之地。那么,法律人在拆迁纠纷中的用武之地何在呢?

概言之,在于拆迁活动前前后后所存在的实体性或程序性法律瑕疵。纵观我国目前的拆迁大气象,即使在法治成熟度最高的首都北京,一个项目中的系列拆迁行为往往难以经住合法性推敲。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咸鱼翻身”之要诀一般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

本案中违法性元素的把握与运作集中于拆迁裁决与宋霞立这一特殊主体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宋霞立这一特殊主体,其与李海斌的夫妻关系已于1997年终结,但在被拆迁房屋上依然与李海斌存在共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宋霞立也应当被认定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之一。但是拆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均将宋霞立作为无房户,实质上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此为其一;其二,拆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还混淆了宋霞立在案中与李海斌的人身关系,特征性表现即在于向宋霞立送达的谈话通知、裁决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裁决书均留置送达于李海斌处。在人身关系层面,宋霞立与李海斌二人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便不再存在任何人身关系,因此在同一被拆迁房屋上,宋霞立与李海斌虽应同时被认定为被拆迁人,但对该二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不存在合二为一的法律支撑。

另外,本案拆迁裁决违法性的追究点除主体认定不当所衍生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之外,还存在评估报告产生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应作为拆迁补偿之依据、拆迁人只提供货币补偿不提供房屋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因该类问题属于常规性处理,此前已有详尽论述,故而不在赘述。


段福惠律师简介

拆迁补偿7倍增长,被强拆房屋如何重获新生?

段福惠,女,汉族,1975年出生于山东,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1998年开始进入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近20年。专攻征地拆迁业务,累计办案达500多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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