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廣東高院首次發布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

堅持“懲處與引導、賠償與修復、監督與支持”並重,樹立“綠色發展、自然恢復為主、從嚴治理、公眾參與”等新發展理念。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佈《廣東環境資源審判(2016.01-2018.06)》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總結了近年來廣東環境資源審判的進程與特點、做法及成效,並公佈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近年來

廣東法院以專業化審判建設為抓手

以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

大力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

2016年,廣東高院正式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統籌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跨區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制度改革,成立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諮詢專家庫,申請開設環境訴訟資金賬戶,參與構建環境資源保護協調聯動機制,構築生態環境保護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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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顯示:

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廣東法院審結環境資源類案件6.3萬餘件,收、結案總數居於全國前列。其中,涉資源類案件佔比較高,佔各類環資案件受理總數的95.6%。

部分環資案件呈現地方特色:

❶ 亂砍濫伐林木犯罪在

粵北地區高發

❷ 環資民事、行政案件則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區,廣州、深圳、佛山、東莞、惠州五地法院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數量佔到全省同類案件收案總數的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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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首次巡迴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件點多面廣、類型多元:

受案範圍包括涉環境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案件、涉碳排放、節約能源等涉氣候變化司法應對案件,以及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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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嶺保護區遭受破壞的路段如今已生機盎然

環境公益訴訟:

繼廣州海事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創了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先河、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之後,廣東法院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受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87件,其中環境行政公益訴訟66件。

廣東高院副院長譚玲:環境資源審判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廣東法院將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完善裁判規則,通過專業化審判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推動綠色發展,提高環境治理水平,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不斷提升新時代生態環境保障水平。

廣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陳某某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是廢舊物資回收從業者,自2016年7月起,其多次在承租的佛山市順德區某村基圍邊大量堆放收購回來的節能燈玻璃碎片,並將節能燈玻璃碎片轉賣。2017年1月,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杏壇分局現場起獲節能燈玻璃碎片1767.98噸。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陳某某堆放的節能燈玻璃碎片屬於危險廢物。經核算,本次環境損害數額共計4788656元,其中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4562156元,應急處理費用3500元,事務性費用223000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順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支付了部分應急處理費用,予以從輕處罰。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判決:陳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等。

典型意義

對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貯存、處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棄危險廢物。本案中,陳某某露天大量堆放屬於危險廢物的節能燈玻璃碎片,嚴重汙染環境,已經構成犯罪且達到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依法懲處。

郭某某等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郭某某、邱某某、鄭某某等以圖財為目的,從2015年4月開始夥同同案人揭某某(在逃)等人時分時合在湛江徐聞縣轄區和雷州市轄區內連續盜伐沉香樹,作案10多起,並將盜伐來的沉香木運回同案人家中進行加工。之後賣給茂名市電白縣的“思光”,所得贓款除共同開支外,由參與人員平分。經鑑定,被盜的沉香樹屬於野生的瑞香科沉香屬的白木香(別名土沉香),屬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價值人民幣8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湛江市徐聞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某、邱某某、鄭某某已構成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情節嚴重,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別判處三名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十個月、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的處理結果有效打擊了涉珍貴植物資源的犯罪活動,震懾了潛在的犯罪分子,也告誡社會公眾,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引導群眾尊重自然、保護自然,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園林綠化工程公司、王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09年底,王某某代表悅新公司向經濟社等租用棄耕土地128.958畝作為花卉種植基地。2010年10月,在未取得國土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王某某以悅新公司之名,改變土地用途,聘請他人對土地進行澆築平底化水泥路面,並搭建磚牆鐵皮屋頂的簡易商鋪用於出租。經鑑定,85.232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已嚴重破壞。案發後,悅新公司已對上述被破壞土地進行了復綠,並承擔了大部分整改費用。王某某在被公安機關訊問和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認了其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廣州市增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悅新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王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判後,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定罪部分;撤銷原審判決中量刑部分,判處悅新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為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家建立了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悅新公司及王某某採用建築材料固化涉案耕地,嚴重破壞種植條件,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該案貫徹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既有效打擊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犯罪行為,又考慮了案件特殊情況,適當減輕處罰,鼓勵犯罪主體採取措施消除危害後果,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修復性司法功能。

南嶺國家森林公園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南嶺森林景區公司、東陽光公司在南嶺國家森林公園進行森林生態旅遊項目開發、經營及管理,自2010年10月開始,兩公司與乳陽林業局共同在南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破壞。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和廣東環境保護基金會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修路、恢復原狀或支付生態修復費用,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及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經清遠中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南嶺森林景區公司立即停止炸山修路,已經硬化的道路只作為森林防火、資源管護、生態修復使用;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用於修復該自然保護區生態,並確定了修復時間、生態修復進展通報、修復工程監督等內容。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護區——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問題,案件調解結案並在執行過程中創設了“執行託管人”,理順了政府相關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權責,也發揮了行政機關在生態修復中的積極作用,有效發揮了環境公益訴訟的指引功能。目前施工單位已採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開展復綠工作,生態修復初見成效。

檢察院訴陳某興等土壤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廣州市蘿崗區某潤滑油廠的投資人鍾某某將部分場地出租給陳某興、陳某根用作加工基礎油的工場。2014年8月,該廠因環保設施未驗收而被環保部門處以立即停產及罰款,但陳某興、陳某根並未停產。2015年7月,公安機關會同環保部門前往現場調查,查獲廢液壓油242桶、基礎油5罐等。經鑑定,上述原料含廢礦物油,屬於危險廢物。陳某興、鍾某某均以汙染環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後經評估,廣州市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恢復汙染地塊原狀、處理現場危險廢物以及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

裁判結果▼

廣州中院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陳某興、陳某根、鍾某某在限期內提交環境調查報告、修復方案、修復協議等材料,將汙染地塊修復到未受汙染的環境水平,之後由第三方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逾期未修復的,由法院選定有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相關調查、修復、評估和處理汙染現場廢油的費用由陳某興、陳某根、鍾某某負擔。汙染現場的廢液壓油、基礎油的處理按照生效刑事判決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對周邊土壤造成嚴重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合理運用調解方法,促成公益訴訟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有利於受汙染的環境得到有效和及時的修復,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修復性司法的重要特點。

莫某訴某地產開發商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莫某某一家於2007年6月購買了某知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住房,入住後發現樓下架空層水泵房運轉時產生的低頻噪音嚴重影響生活,每晚只能睡2小時。莫某某委託專業機構對房屋的噪聲進行監測,監測報告顯示涉案水泵房的噪聲值已超過《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一級標準。莫某某起訴請求開發商遷離水泵房及相關設施,或換取同等規格、同等面積的住房,並支付測試費3500元及賠償精神損失50000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水泵房的噪聲值已經超過國家標準,構成噪聲汙染,房產公司作為開發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房產公司遷離涉案水泵房的水泵及相關設施,支付測試費3500元。房產公司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房產公司支付測試費3500元,駁回莫某某其他訴訟請求。莫某某不服二審判決,向省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促成調解協議,進行噪聲整改,完工後進行晝夜檢測。

典型意義

因住宅樓的水泵房、電房等規劃設計不合理、安裝不規範或設施老化等產生的低頻噪聲問題,已成為困擾城鎮居民生活的城市病。目前,國家對社會生活的低頻噪聲沒有明確的檢測標準。本案的順利解決是法院引進環境審判諮詢專家參與案件審理的有益嘗試,環境諮詢專家就案件所涉專業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答疑解惑,澄清當事人對噪聲問題的認識,化解其疑慮,促使矛盾有效解決,為環境侵權案件探索審判新模式積累了初步經驗。

李某訴某農牧有限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7年開始向楊某某承包部分水庫養殖魚類。2014年,被告公司在水庫上游開辦的養豬場,與李某某承包的水庫相距1至2公里。2015年,李某某發現水庫有魚群死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後,檢測報告顯示水樣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總磷嚴重超出國家標準中Ⅲ類水域標準限值,不適宜魚類養殖,其後提起訴訟。李某起訴前未對死魚作死因鑑定,起訴時死魚已經全部腐爛,不具備作死因鑑定的條件。

裁判結果▼

陽江市陽東區法院認為,被告將養豬場的養殖廢水通過沉澱處理後向下游水庫排放,汙染周邊環境,其未能舉證證明排汙行為與李某水庫魚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參考被告對類似情形的案外人的賠償情況,酌情認定李某某魚死亡的價值為3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上訴。陽江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需承擔初步的證明義務,即證明排放的汙染物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本案綜合參考李某養殖的魚種、向媒體自述的損失數量以及被告對類似情形的案外人的賠償情況,酌情判決被告向李某賠償30萬元經濟損失,制止了侵權行為,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混凝土公司訴區政府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橋發公司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及泥漿廢水等汙染物。番禺區政府認為橋發公司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所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便投入生產,其生產項目位於番禺區沙灣水道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且設臨時管道和排水泵向水源保護區排放廢水,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決定責令橋發公司關閉商品混凝土生產項目。橋發公司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

裁判結果▼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橋發公司不服上訴。省法院二審認為番禺區政府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關閉該項目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果並無不當,橋發公司有關撤銷關閉決定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但是,橋發公司的兩個廠區在劃入水源保護區水域保護範圍之前已經建成,其中東廠區有環保審批手續,而西廠區沒有。如橋發公司認為其東廠區的生產許可系由於被劃入水源保護區水域保護範圍之後許可條件發生變化而撤回,導致其經濟損失,橋發公司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另循法律途徑解決補償問題。

典型意義

本案的處理結果辨析了環保行政處罰糾紛中的行政許可撤回、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命令等行為的性質,既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立法意圖,支持番禺區政府責令關閉涉案混凝土生產項目的決定,保護沙灣河道飲用水的水源安全,又考量了信賴保護原則和行政補償問題,兼顧了處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檢察院訴農林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在辦理楊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發現楊某某在未獲得行政審批許可的情況下,非法佔用租用地塊,違規受納、堆填淤泥和建築廢棄物,導致原有植被被嚴重破壞。該地塊曾多次發生坡體滑塌,廣州市白雲區農林局從未對實施非法佔用、毀壞該地塊違法行為的責任單位或個人進行查處。

2016年11月,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向廣州市白雲區農林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涉案林地進行監督管理;對涉案行為行政處罰;對非法佔用、毀壞的林地限期恢復原狀;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除林地安全隱患。其後,廣州市白雲區農林局發出答覆書,但白雲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農林局仍然沒有依法全面履職,採取有效、實質的措施使被非法佔用的林地恢復原狀,造成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故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農林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令農林局就上述違法情形依法全面履行職責。

裁判結果▼

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決廣州市白雲區農林局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對林地被非法佔用、毀壞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之後雙方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的順利審結為行政公益訴訟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審理方法、審判方式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大力支持,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發揮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功能,進一步健全了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機制,提升了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效果。

申請強制執行違法排汙按日連續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對領創公司進行環保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中汙染物濃度超標。該委員會於同年5月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但複查時,廢水中汙染物濃度仍舊超標。同年8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4月違法排汙行為罰款4.5萬元。同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5月5日至5月26日拒不改正的行為作出按日連續處罰,罰款金額人民幣99萬元。領創公司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決定維持了該處罰決定。領創公司逾期未提起行政訴訟,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深圳市鹽田區法院認為,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查明領創公司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作出的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該處罰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人居環境委員會催告,領創公司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人居環境委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准予執行。

典型意義

違法排汙應當依法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予以更嚴厲的懲治。本案中,領創公司因違法行為行政罰款原為4.5萬元,但因其未依法改正,導致按日連續計罰的罰款數額上升到99萬元,該公司為其違法排汙行為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本案警示違法排汙者應考量違法成本,督促其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採寫:潘玲娜 李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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