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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8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郑州木偶空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伊夏)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期限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11285.20元,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告郑州木偶空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伊夏)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4执2957号

被执行企业:郑州木偶空间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企业地址:新郑市解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立案时间:2017-07-28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丁伊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赔偿290840.42元

被执行企业履行情况:被告拒不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780383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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