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贏了售假電商還應做些啥

平臺起訴售假電商而且還贏了官司,是好事。電商售假如此猖狂,如何提升打假的效果,網絡平臺確實被寄予了更大的期望。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許文強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新近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不是偶然。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許文強在淘寶平臺上賣五糧液假酒,淘寶公司認為許文強網店的售假行為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給淘寶網聲譽造成巨大負面影響,要求許賠償相關損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許賠償淘寶公司損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計4.3萬元。

許文強在淘寶平臺上賣假五糧液,違反了與淘寶公司事先達成的服務約定,降低了消費者對淘寶網的信賴和公眾對淘寶網的評價。淘寶公司奮起維權理直氣壯,許文強輸掉官司無話可說。從一個側面看,許文強賣假酒惹的禍就算了了,淘寶公司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為淨化市場盡了一份責任,但事情到此並沒有完全結束。

平臺打假的手段是豐富和多樣的,包括但不限於利用平臺規則對違規電商予以處罰、與政府部門合作,以及利用司法途徑進行訴訟維權。除了起訴售假電商違約,平臺在打假方面還可以做得更多。

根據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許文強作為賣家的交易數據,在貨物名稱中以關鍵詞“五糧液”進行篩選,結果顯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間,交易成功的貨值共計87916.20元。換言之,許文強賣了貨值87916.20元的假五糧液有真憑實據可查,這一事實也已被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認。

法院同時還認定,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許文強作為銷售酒類商品的網店店主,對涉案商標及原告產品應有所瞭解,對商品的真偽也應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尤其是從產品價格上看,被告許文強銷售“五糧液”白酒的價格明顯低於真品的市場價格,知假售假的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基於以上事實,許文強的售假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律。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許文強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何追究賣假者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但電商平臺至少應該做到及時主動報案並給司法機關以應有的支持和配合,讓許文強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

從消費維權的角度說,電商售假髮生後,目前成熟的法律救濟路徑是,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起訴賣家。許文強賣假酒的行為除了構成對淘寶公司的違約和對五糧液公司的商標侵權,還構成故意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假酒的購買者“退一賠十”。即便銷售假酒不能簡單地等同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要求許文強“退一賠十”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許文強“退一賠三”也毫無問題。因為許文強知假售假,對假酒的購買者明顯構成了欺詐。

許文強賣出去的假酒是否已被召回,假酒的購買者有沒主張過自己的權益,目前不得而知。很多情況下,消費者並沒有足夠的辨假識假常識,權利被侵害也懵然無知,但平臺掌握的大數據分析和銷售信息是最為有用的證據材料和打假線索。87916.20元的假五糧液賣給了誰,平臺的電子支付系統記錄得很清楚。

《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電商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違法經營者的真實姓名、聯繫電話、地址等信息,否則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索賠;電商平臺明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電商售假已經被坐實的情況下,平臺主動聯繫買假酒的消費者並主動告知賣假者的真實姓名、聯繫電話、地址等信息,及時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不僅體現出自己對法律的敬畏,還可以喚醒那些沉睡的消費者。假酒的購買者一旦得到平臺的大力協助,其維權熱情就會被激發,維權難度就會大大降低,維權效果就會大大提升。試想,87916.20元假冒五糧液的購買者如果都去打官司索“退一賠三”甚至“退一賠十”,比電商平臺提起違約之訴對售假者的制裁力度顯然要大得多。

平臺手握大數據,技術先進,力量強大,主動站出來打電商的假,順應了社會各界的期盼,但單槍匹馬打假、單一手段打假效果有限。平臺以違約之訴讓賣假電商付出些代價,肯定對肅清假貨、淨化市場有作用。倘若平臺的格局再大點,立意再高點,措施再實點,特別是在履行法定責任、法定義務方面做得再到位些,平臺打假也許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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