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如何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如何扣除?​ 

【注意事項】(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實行合併扣除。(2)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3)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金額,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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