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军队干部工资的构成

军队干部工资经历过多次改革,现行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干部工资主要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包括四项,即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护(教)龄津贴、住房补贴、地区生活补贴、高山海岛补贴、艰苦边远补贴等。除此之外,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军队干部,还有特殊工作补贴,如飞行补贴;过去军队干部生育独生子女的,还有独生子女补贴、保教费;军队干部夫妻分居两地的,还有夫妻分居生活补贴;夏季的防暑降温补贴;等等。

解读:军队干部工资的构成

以前军队干部工资没有这么多项目,从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改革我军干部工资制度的实施办法》来看,全军各类现役干部统一执行改革后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军队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那时没有军衔,也没有实行军龄工资,普通军队干部也没有其他津贴补贴。以副连和正团职为例,了解一下那时副连职和正团职军官及对应专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情况,副连职、二十二级干部,其职务工资25元,级别工资44元,本人月工资共为69元;正团职、十七级干部,其职务工资52元,级别工资82元,本人月工资共为134元。而今天的军队干部工资,已经超过1980年工资的100倍,但现在的生活压力却远远大于那时。

解读:军队干部工资的构成

军队干部的职务工资,从正排职到军委主席,包括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工资表上一共分为十六级,它的一级是军委委员,十四级是正排职。职务工资从高到低依次为: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专业技术一级)、大军区正职(专业技术二级)、大军区副职(专业技术三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最高按大军区副职待遇)、正军职(专业技术四级、按正军职待遇)、副军职(专业技术五级、按副军职待遇)、正师职(六级、正局级)、副师职(七级、副局级)、正团职(八级、正处级)、副团职(九级、副处级)、正营职(十级、正科级)、副营职(十一级、副科级)、正连职(十二级、一级科员)、副连职(十三级、二级科员)、正排职(十四级、办事员)。不同职务级别,工资自然不同,同级别不同职务,工资也会不同,比如正连级参谋干事的工资低于连长、连指导员的工资,因为连长、连指导员是基层主官,他们的工资里包含了岗位津贴,营长、团长、旅长等也是有岗位津贴的,而同级别的机关股长、科长、处长等就没有。岗位津贴与职务有关,但并不包含在职务工资里,而是在津贴补贴里单列,叫岗位津贴。

解读:军队干部工资的构成

我军现役军官军衔共分为三等十级,军衔工资从高到低依次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不授予军衔的军队干部,他们是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他们都是没有军衔工资的。军龄工资按服现役的年头算,对于所有军队干部都一样,目前是每年军龄为20元,如军龄为七年的中尉,军龄工资为140元。基础工资是按职务级别确定的,其他很多津贴补贴也都是职务按级别确定的,也有一些是按统一的标准发放的,如独生子女费、保教费、防暑降温补贴、夫妻分居生活补贴等。还有一项就是每年年底的奖励工资,是按照军队干部的基本工资(职级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计发的,个别人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没有得到领导机关和官兵认可等原因,可能会被扣除奖励工资。

解读:军队干部工资的构成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的确定,是从下达职务级别命令的当月开始计发的,相关津贴补贴也是从下达职务命令的当月计发。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职务和军衔是分开的,除非涉及到军衔必须匹配职务,在下达职务命令的同时,必须下达晋升军衔命令。比如某连级军官,上尉军衔已经超过四年,在提升为副营级时,军衔也应当晋升为少校;或者某连长晋升上尉才两年就破格提拔为营长,他军衔也会在下达营长任职命令的同时,下达上尉晋升为少校的命令。另一个问题是定期增资,就是同一个级别任期内,每满一年工资增加一档,职务晋升时,则增加级别,减一个档次,如副连三档提升正连后,其工资级别档次应该为正连二档;军衔工资却不同于职务级别,如某军官的军衔工资为上尉五档,当年晋升为少校后,军衔工资当月变为少校一档。当职务不能提升为正营职(专业技术十二级)时,即使军衔已经超过四年,也不能晋升为中校,其他涉及到职务上限的军衔也是一样。另一个问题是降职(级)降衔,工资待遇按降职(级)降衔命令规定的时间计发。

解读:军队干部工资的构成

最后一个问题是军队干部在军队院校或地方院校上学、探亲休假(包括军队女干部产假和哺乳期)、转业或复员未移交、免职或停职等情况下,仍然按原职级工资待遇发放,如果是主官的,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发放岗位津贴;军队干部在上学或探亲休假(包括军队女干部产假和哺乳期)期间,涉及到自然晋升军衔的,正常晋衔,涉及职级晋升的,由有任免权的党委决定是否晋职(级)。军队干部被确定转业或复员后,停止晋职(级)、晋衔,免职或停职的军队干部,期间涉及级别、军衔自然晋升的,由有任免权的党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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