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早被查 「隔夜酒」難逃罪責

清早被查 “隔夜酒”難逃罪責

前一天晚上喝了酒,休息一晚上後,第二天早上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近日,王某某心存僥倖,“隔夜酒”被交警查出醉酒駕駛機動車,金川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金川區人民法院判處王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7年12月26日中午11點許,王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金川區泰安路附近時,被正在路查的金川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對該駕駛人進行抽血檢測,含量為104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該駕駛人確一再表示,自己今天確實沒有喝酒,但在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吃飯時喝了些酒,覺得睡了一夜應給沒什麼事,心存僥倖便開車上路。

隔夜酒駕,從字面理解是前一天喝了酒第二天開車,如果駕駛員當天夜裡喝酒導致第二天體內酒精沒代謝完,此時開車也可能屬於酒後駕車,甚至出現醉酒駕車的情況。酒精在人體內代謝的速度根據每人的體質和酒精攝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別,如果駕駛員第二天要開車,在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喝酒,如果喝酒後第二天還是覺得混混沉沉,就不要開車。酒後駕車不會以司機的自我感覺作為評判標準,也不會以酒後時間長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濃度專業測試結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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