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你以为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卖房了?那你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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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9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在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30万元,建筑面积为108.5平方米。根据合同要求,原告已将10万元定金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前往银行办理110万元贷款预批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被告最后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愿意按照其违约处理,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遭到被告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及不动产过户手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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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关于买卖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某雅苑XX幢X单元XXXX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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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实务中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数额较大,一旦房屋价格发生波动便会经常发生买卖中一方单方违约情形的发生,尤为卖方单方违约情形较多。

许多卖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较低房屋的违约金,同时一旦自己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便认为只要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合理合法的解除买卖合同,但其实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故而只要标的物没出现不适宜继续履行情形的,那么买方有权利要求违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适当的违约费用。

所以最后,提醒广大的房屋买方及卖方,诚实守信是根本,对待大额的买卖,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自身情况,签订合同之后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大家的交易成本,否则一旦产生官司,不仅要耗费时间和金钱,还会耽误正常的交易,最终可能任何一方都不会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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