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釋甲骨文「尹、君」,追溯「君」意的起源演變史

重釋甲骨文“尹、君”,追溯“君”意的起源演變史

這是重釋甲骨8字“尹、聿、律、君、史、吏、事、幹”系列的第三篇,來重新釋讀“君”字。

為什麼將這八個甲骨文文字放在一組,因為它們之間的關係太密切了。首先都和書契直接相關,其意義都是由書契派生而出。其次,字形存在直接關聯,前七個字中都有“尹”字結構,後三個字都有V字符。再次,這八個字又都是傳統中用於官場、政治中的詞彙。

“尹、聿、律、君、史、吏、事”這七個字中都包含著“尹”字結構,這足以見“尹”在甲骨文形成之前的中國社會的重要地位,足以見“尹”在中國早期政治史中的核心地位。事實上,中國的政治模式就可以概括為“尹治模式”。不理解這一點,就無法真正理解中國歷史和當下的政治形態及社會、經濟形態。

同時,由於甲骨文“君”字裡也包含著“尹”字,為“尹”加“口”,現代漢字字形對此做了完美的繼承,所以在對“君”進行解讀之前,首先回顧一下前面兩篇有關對“尹”字的釋讀。

“尹”字甲骨文字形為一隻握著刻刀的右手,正在刻畫書契。當然也有少數字例是左手,說明在書契時代也有左撇子。從字形本身來推斷,“尹”的原始意義應該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幫助訂立書契。在書契時代,兩人需要請人來幫忙訂立一個書契,這個事可能就被稱做“尹”。另一個意思是指幫別人刻畫訂立書契的人。

幫別人刻畫訂立書契的“尹”是一個第三方,一箇中保,不僅要懂書契刻畫技術,而且更重要的是,還要道義道德水平很高,德高望重。因為無論是在訂立書契,即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是以後書契條款的執行、兌現的時候,書契雙方都可能出現爭議、分歧,這就需要“尹”來調停、評理,幫助雙方消除分歧,達成共識。而作為一個完全民間人士,“尹”的說服力完全建立在自己言語的道義水平之上,以及自身的道德威信之上。

《易傳》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百官”是各行各業的意思。這是把書契看成在政府出現之前,中國社會的主要治理工具,可以稱之為“書契之治”。

政府在中國出現的時間為唐虞堯舜時期,屬傳統中所說的“五帝”時代晚期,也是現代考古學上龍山文化的晚期。在“五帝”時代其餘的大部分時期,以及“五帝”之前的整個“三皇”時期,中國社會的治理模式都是“書契之治”。處於書契之治的整個歷史時期也可稱之為“書契時代”。

作為第三方和中保,“尹”在書契的訂立中,尤其是在幫助雙方消除分歧,達成共識和協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書契之治”也可以說是“尹治”。書契時代的社會,從政治意義上來說,是“尹治模式”。而政府出現之後,中國的政治模式則是對尹治模式的繼承和升級。

事實上,“尹”字後來的主要義項之一就是治理國家、天下之治理。《左傳•定公四年》:“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另一個主要義項就是對高級官員的稱謂,商湯的著名輔臣伊尹,“尹”就是官職名稱,類似於現在的總理,伊尹就是伊總理。

“尹治模式”的核心特徵是,作為第三方的尹,並不會去幹涉書契雙方的實際業務,而只是依據道義原理和道德權威,幫助兩者消除分歧和糾紛。後來無論儒家還是道家所倡導的“無為而治”都是建立在“尹治模式”的基礎之上。“無為”是針對政府而言,其內涵就是不要干預,更不能參與老百姓的實際業務,象書契時代的尹不會去幹涉和參與書契雙方的實際業務一樣。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都倡導“無為而治”,但是,對“無為而治”的理解,儒家和道家又存在重要分歧,就是認不認同尹的職業化問題,即認不認同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儒家認同尹的職業化,認同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但道家反對尹的職業化,根本上否定政府的存在,是絕對的無政府主義,他們希望中國能夠重回無政府的書契時代。

自堯舜時代政府在中國出現後,組成政府人員的也正是尹。政府實際上是由尹所組成的一個職業團體,是尹的職業化。在堯舜時期,政府首腦也是選聘的,也是尹。夏朝之後,政府首腦變成世襲,不再從尹中選聘。但是其他的政府官員依然面向民間選聘,依然主要由尹所構成。

政府在中國的出現,尹由民間轉向職業化,對中國歷史而言,並非一個自然“進化”過程,不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而是外來文化衝擊的結果。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專文解釋,現在只是指出來。

政府在中國出現的最早時間應該追溯到五帝之首的黃帝。黃帝戰蚩尤,並非一般的軍事和利益衝突,而是文化、文明的衝突。黃帝所代表的是中國固有的書契文化,而蚩尤所代表的則是一種外來文化,與書契文化之間存在尖銳茅盾。蚩尤文化的核心特徵有兩個,一個是祭祀,一個是戰爭。“國之大事,唯祀與戎”,正是對蚩尤文化的真實描述。

“事”字的本意是災禍,是凶事,“國之大事”,本意是國家需要去對抗和消除的大災禍、大凶事。這與現代的“國家大事”有本質不同,前者指的壞事,後者指的好事。對於甲骨文“事”字,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會再專門考釋。

“尹”加上一個“八”,就是“聿”,即“律”的主體部分。“八”的本意是分、別,代表著書契雙方之間的分歧,“聿”就表示通過“尹”在有分歧的雙方之間進行調停、說理,最終在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共識性條款。作為書契的共識性條款,“聿”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遵守、執行。“聿”加“彳”即為“律”。“彳”為“行”簡省,代表執行、踐行、遵行。

甲骨文“聿”字中,包括道義和法律在中國的起源史,也是道義和法律在人類文明的起源史。唯有明白這段起源史,我們才能夠明白道義和法律的真正內涵所在。

甲骨文“聿”實際上是在強調“尹”的通過說理、說服而在人們之間消除分歧、糾紛,達成共識和協作的功能,這個功能與現代的司法功能有點類似,但又有本質不同。現代司法的基礎是外在的客觀的“法律科學”以及政府強制力,而“聿”的基礎則是內在的道義道德。

“尹”在“聿”的過程中,從技術上來說,使用的工具就是語言,他的道義和道德是通過語言、口說來呈現和發揮作用。“尹”加“口”就是代表尹的語言,真正強調的是語言所承載的道義、道德。因此,“君”就是指道義道德水平很高的“尹”,也泛指道義道德水平很高的人。在書契時代,“尹”並非一個獨立的職業,並無職業壁壘,所有道義道德水平很高的人都可去做尹,關鍵是看有沒有人去請你。

《說文解字》說“君,尊也。從尹,發號,故從口”。這個解讀只對了一半。“君,尊也”,是沒有問題的,“君”就是對道義道德水平很高的人的尊稱,但是,“君”和做官與否無關。實際上,在書契時代,壓根沒有政府,沒有官員,但是“尹”、“君”都是存在的。因此,絕不能將“君”之“口”解讀為“發號施令”。許慎的顯然是在以今改古,這是對書契時代歷史的遺忘和無知所造成。

當政府出現以後,民間的“尹”和“君”被選舉進入政府,成為官員,所以,將“尹”和“君”用於指稱和尊稱官員是很自然的事。作為政府首腦,也是更應該被尊稱的,更應該被尊為“君”的。

《周易·臨卦》第五爻的爻辭是“知臨,大君之宜”。易經64卦每一卦都分成上卦下卦兩部分,下三畫是下卦,上面三畫是上卦。而下三卦一般用來指代民間,上三卦則用來指代政府。上卦的中間位置,即從下往上數第五爻(畫),則被認為是天子之位。因此,“大君之宜”的“大君”就是對天子的尊稱。“知”就是“智”,“知臨”就是“智臨”,就是智慧地去面對老百姓。“智臨”實質上就是象尹面對書契雙方一樣去面對老百姓,就是“尹治”,就是“無為而治”。

作為尊稱,“君”不是自己稱呼自己,而是別人去稱呼你。實際上,在早期階段,中國政府的首腦是非常謙卑的,這很好地體現在他們的自稱上。在《尚書》中,商湯和其他天子們都是自稱“予一人”,就是“一個平凡卑微的我”的意思。即便到了戰國時代,邦國首腦依然自稱“寡人”,與“予一人”基本同義。

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尊君思想陡然上升,秦始皇不僅加封自己為“皇帝”,這兩個字以前都是指代神,或死去的祖宗的,而且也拋棄“寡人”,而自稱“朕”,且壟斷之。很可能也是在這個時候,本來是以道義為內涵,且大眾化的“君”,衍生出一個獨立的新義項,專制取代道義,且僅被用於皇帝一人。許慎將“君”之“口”解讀為“發號”,正是被這一新義項所誤導。

也正因為君是尊稱,是別人稱呼你的,所以秦始皇也就沒好意思再下令說,只可以用君尊稱我,不可去尊稱別人。因此,君也只是衍生一個新義項,其他道義道德義項依然得以保留,而被社會所使用,直至現在。

也正是在“君”的專制新義項出現之後,政府首腦與其他官員之間的關係也隨之徹底淪為“君臣”關係,君臣關係就是“主僕”關係,也相當於僱傭關係,皇帝是老闆,其他官員都是僱員。

而此前的三代時期,尤其是唐虞堯舜時期,政府首腦與其他官員的關係,並非主僕式的、僱傭式的君臣關係,而是自由協作的書契關係。

據《史記·五帝本紀》,黃帝打敗蚩尤和炎帝之後,就“合符釜山”。符就是書契,“合符”在這裡就是訂立書契,與諸邦國首領之間建立書契式的信用協作關係。據《尚書·舜典》,舜繼堯位之後,第一項工作是祭祀敬神,第二件工作就是 “班瑞於群后”。“班瑞”與“合符”是一個意思,也是訂立書契。後來這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執圭制度,不同級別的諸侯或官員,執不同的圭。符、瑞、圭都是書契,只是其材質從木換成了玉,而且更多是象徵,象徵天子與諸侯和官員之間是書契式的信用、道義關係。

接下來的文章我們會對甲骨文“王”和“士”進行解讀。“王”的甲骨文字形就是頒發玉瑞,士的甲骨文字形則是接受玉瑞,“王”和“士”的關係,就是書契關係。因此,在秦始皇之前,天子與官員之間的關係,就是“王士”關係,也是信用道義關係,而非後來的主僕式、僱傭式的“君臣”關係。

儘管秦以前,君也被用來指代國君,臣也被用來指代官員。但是,那時的君臣關係內涵與秦以後有本質不同。孔子說:“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禮”就是道義,“忠”是誠信。孟子進一步解釋說:“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

孔子還說:“以道事君,不可則止”。孟子則進一步解釋說,“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

中國的政治模式總體上是“尹治”模式,尹治的目的是維護老百姓之間的自發自願自主的書契關係。而政府本身也是一個書契式政府,政府首腦和官員之間關係也是書契關係。而書契關係的本質則是誠信道義關係。“朋友以合”和“君臣以義合”就是對這種書契關係的精彩總結。

在書契時代的中國社會,人與人之間只存在書契關係,只存在誠信道義關係,而沒有主僕式的、僱傭式的專制關係。“臣”字甲骨文字形是一隻豎起且張得很大的眼睛,從最早期的用法看,最初的“臣”應該是來自戰俘,被家庭用作僕役、奴隸。這種情況應該是五帝時隨著大規模戰爭的出現,而傳入中國的。

重釋甲骨文“尹、君”,追溯“君”意的起源演變史

儘管後來政府官員也謙稱臣,但是,在三代時期,天子和官員之間的關係在根本上是“王士”書契關係,官員稱臣也僅僅是表明一種謙卑的態度,向當時天子謙卑地稱自己“予一人”、“寡人”一樣。

從原意上來說,“君”的對立面不是“臣”,而只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即“小人”。因為“君”的內涵只有道義,而無專制。

最後還需要指出一點。“君”字形的“尹”代表刻畫書寫,“口”則代表口說。無論是刻畫書寫的文字,早期是書契文,還是口說的語言,都是道義的載體,所承載的都是道義。這也是中國知識的兩種傳承方式,《五經》尤其是易經的傳承方式。因此,不能僅僅把文字看成是經,語言的部分同樣是經。而且口耳相傳的語言部分甚至要重於文字部分,因為早期的文字,無論是書契文,還是八卦符號,都太少了。

到了春秋戰國,尤其是西漢,《五經》開始文字化,並且被區分為經、傳兩部分。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傳只是對經的個人化的詮釋和解讀,這是打錯特錯的。傳從根上來說,是經的口耳相傳部分的文字化,同樣是經。(DYH:道義社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