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這一行真心累,除了診治疾病方面需要消耗大量的腦力和體力外,還要為複雜的醫患關係傷透腦筋,尤其是在醫患關係緊張的今天。然而,古代的醫生是否就能灑脫地行醫,不受醫患關係所困呢?
在古代,醫生群體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享有國家俸祿,為官宦提供醫療服務的官醫,如御醫、侍醫。一類是民間的醫生。
與民間醫生相比,歷史上醫生的悲劇幾乎都發生在御醫身上。因為古代社會是“人治”社會,而非“法制”社會,御醫的社會地位是很被動的,御醫們的性命往往都在這些權貴的股掌之間。千古名醫扁鵲、華佗的遭遇令人唏噓。晚唐皇帝懿宗李凗遭人讒言,殺翰林醫官韓宗劭等二十餘人,悉收捕其親族三百餘人系京兆獄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但是,特權階級畢竟佔少數人群,其醫患關係並不能代表民間大眾的醫患關係。在古代,民間醫生可以稱得上是自由行醫者,他們多為師徒傳承,政府也不會給他們伴發行醫執照。所以,民間的醫生良莠混雜,良醫、名醫、庸醫、巫醫都有。那時,醫患之間也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事實上,醫學本身專業性比較強,要讓醫患信息對稱是不可能的),患者也要考慮如何選擇醫生的事情。
在古代中國,小農經濟佔主體,人們的社會活動範圍相對有限,地緣關係比較重要,醫患關係大多受領裡、鄉黨的聯繫所繫。一般情況下,醫生都是被請到患者家中診療,有時診療全程都要受到患者家屬的“監督”。因此,在行醫過程中,醫生比較注重自己的行為,維持自己聲譽和口碑,因為這麼做就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且,古代醫界都比較遵循“醫乃仁術”的思想,醫生職業也因此超越了技術和服務層面,而被納入了倫理道德體系,無論是醫者自身還是社會,對其職業道德都有很高的期許。受此影響,醫生們也比較注重個人修養。在此背景下,醫患信任也不難建立。
當然,古代醫患關係中也存在患者對醫生不信任的情況。病人就診時,為了“考驗”醫生的醫術,有意不將真實病情說出來。宋代文學家蘇東坡曾談到當時病人對醫生的不信任情況:“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驗醫能否,使索病於冥漠之中。”清周亮工在其《書影》一書中曾批評這種現象:“不以病試醫……不告醫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也有庸醫誤病,遭到“醫鬧”的情況。《笑林廣記》裡就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一位醫生醫死人家兒子,只好以自己兒子作了賠償;第二次,這個醫生又醫死了一個僕人,只好又把自家僅有的僕人賠了去;不料當晚,又有人敲門說:“我家夫人產後有病,勞煩醫生去給看看。”醫生行前憤憤地對老婆說:“那家想必又看中你了!”但是,歷史上對於民間醫療糾紛的記載並不多。這也說明,民間醫生與患者的關係相對平衡、穩定。
不過,古代醫療技術還不發達,更何況就算是醫術再高明,也有無力迴天的時候。如果到時候病家無理取鬧怎麼辦?扁鵲遇到病入膏肓蔡桓公也沒有辦法。所以,行醫時也會“挑選”病人,對於那些不信醫生、不遵醫囑,不重視身體健康的病人還是“望而還走”為上。
而且,古代王朝為了規範醫生行醫,也有嚴格的醫生考核體系。《周禮》中已有明確的醫生考核制度:“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也就是說,每年年終對醫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俸祿掛鉤,沒有失誤的自然最佳,其後按照失誤率評定等級。
唐朝十分重視藥事管理,為了保證用藥安全,頒佈了中國第一部藥典《唐新修本草》。
元朝的法律不僅嚴懲“假醫”,還對官辦醫療機構惠民局在“醫療救助”方面做出了規定,解決醫生因為沒有錢不看病的問題。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詔,要求“各路置惠民藥局,擇良醫主之,庶使貧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在古代,發生醫療事故,一般會“私了”,醫師除了待遇受影響外,並不承擔直接責任,直到千年後的唐代,才有對責任醫生懲處的規定:醫療事故致死人命者,處以流放;傷人的,以故意傷害論;雖然不傷人,但只要有過失,也要進行杖責。
明清時代,處理醫患糾紛時,已出現了第三方仲裁、鑑定的端倪。《大明律•刑律•人命》中有記載,處理醫療事故時,“責令別醫辨驗”,這“別醫”就是其他醫生,相當於現代醫療事故的第三方鑑定。“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違規的醫生“不許行醫”,相當於現代所謂吊銷行醫資格證。“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也就是說,出現嚴重的醫療事故,醫生要被砍頭。
總而言之,中國傳統倫理道德規範對古代醫患關係的確立和維繫有重要作用,但醫生的經濟利益得到實現,也是古代醫患關係穩定的一個前提。患者因病而要求診治,是醫生這一職業的職責所在,醫生出於職業生存、自我價值體現等需要,竭盡所學力求治癒疾病,這也正是患者的願望。由此可見,醫患關係,不僅要靠雙方各自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各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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