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宣判

江西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宣判

  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首例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時軍、黃任生被判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8萬元,在焚燒危險廢物的現場和周邊40餘畝土地上進行植樹造林,並養護3年;對涉案全部危險廢物及其殘渣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並承擔已經發生的鑑定費、危險廢物處理費等。

  法院查明,2017年4月,被告時軍、黃任生共同商議決定,採用焚燒方法從廢舊電子元件中提取金屬出售,謀取非法利益。同年5月10日至16日,二被告分別從贛州、廣東收購三車廢舊電子元件共計113.44噸。5月25日,二人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辦理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僱人採用柴油引燃的方式在桐麻坑山場廠棚內直接焚燒收購來的廢舊電子元件。因焚燒廢舊電子元件揮發有害氣體,致附近多名村民因連日吸入有害氣體入院治療。後因群眾舉報,有關人員將仍在焚燒的廢舊電子元件進行滅火作業,資溪縣環保局將未焚燒的廢舊電子元件及焚燒後的殘渣進行了清理、包裝和扣押。

  經過磅稱重,未焚燒的廢舊電子元件重46.17噸,扣除包裝袋淨重為45.8噸,非法焚燒造成殘渣50.47噸。經核算,時軍和黃任生非法處置的危險廢物重量為67.27噸。經資溪縣環保局認定,已焚燒的電子元件殘渣50.47噸、未焚燒的電子元件45.8噸都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類別HW49、代碼900-045-49的危險廢物。

  經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二被告焚燒危險廢物造成了一定的大氣環境損害,焚燒殘渣和未焚燒的危險廢物後續處置需支付一定數額的處置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時軍、黃任生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獲得處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用焚燒的方式非法處置有毒危險廢物67.27噸,直接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嚴重汙染大氣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公益訴訟人依據司法鑑定意見確認二被告焚燒危險廢物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68.62萬元不準確,鑑定意見採用的是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對焚燒的電子垃圾並未區分燃燒的時間和程度。根據電子垃圾的具體焚燒程度等實際情況,綜合酌情認定本案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16萬元,其中8萬元由二被告繳納至本院指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基金賬戶用於開展替代修復,另外8萬元由二被告自行用於電子垃圾焚燒現場及周邊的植樹造林和養護。被告時軍、黃任生有關不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當天,撫州中院還對這起汙染環境引發的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認定被告人時軍、黃任生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對依法扣押的危險廢物及殘渣依法沒收,予以銷燬。

  此前,1月29日,撫州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團隊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了刑民“二合一”公開開庭審理。時軍、黃任生當庭認罪、悔罪,當庭請求讓其請有資質的廠家進行垃圾無害化處理。法庭上,時軍、黃任生對造成大氣環境汙染是否應承擔修復的民事責任提出了異議,發表了辯論意見。(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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