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惡 反盜詐 保安全」畢業季租房當心中介玩「套路」這些情況要小心!

畢業季過後,房屋租賃市場進入活躍期,一些房屋中介的盈利模式從過去促成房屋租賃雙方交易一次性賺取中介服務費,轉變為從房主處租賃房屋再轉租給租戶從而賺取租金差價的方式。在這種“中間商賺差價”的經營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違約,極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戶兩方受損。近日,大興法院根據審理過的典型案例,向租戶發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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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介未交租金 租戶被攆出門

在一起案件中,租戶小王與中介簽訂了租賃合同,小王承租一套房屋,租期1年,租金“押一付一年”。小王依約交付了全部租賃費及押金,但租期未滿時,房主小武因未收到中介公司的租金,報警要求小王騰退房屋,小王無奈只得從該房屋內搬出。此時中介門店已經人去樓空,小王只得將中介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未到期房屋租金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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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小王已經全額支付了租賃期限內的租金,現因中介的原因導致小王無法使用租賃物,租賃合同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應予解除,中介應返還小王未實際使用租賃房屋期間的租金,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提示:警惕中介高租低轉

法院表示,現在租戶因中介對房主違約,被房主要求騰退房屋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情況下,房主作為房屋產權人,有權要求租戶騰退房屋,但此舉必然導致租戶的合法權益受損。

為充分維護自身權益,租戶應注意蒐集、保存證據,可讓房主出具相關證明,以便訴訟時有證據證實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事實、原因以及租戶租金計算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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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還有一個現象需要引起公眾注意,在中介與房主簽訂的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高於其將房屋出租給租戶小王的月租金,且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納租金,卻要求租戶按年交納租金,這種現象明顯不符合常理。法院提醒市民,切勿被遠低於市場價的房屋租金輕易迷惑。

案例2:交接時沒注意 讓中介鑽了空

在另一起案件中,租戶小馮從中介租賃了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小馮交付了一年的租金和押金3600元。

房屋交接時,有中介格式性的物品交接單,註明傢俱、電器的數量。房屋到期後,小馮與中介交接了房屋,押金當時未退還。此後小馮多次要求中介退還押金,中介則以房屋內廚房檯面斷裂,木地板磨損,房屋未清潔等為由不予退還。協商無果後,小馮將中介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押金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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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中介已將涉案房屋再次出租給案外人居住使用,小馮退房時的現場情況已經無法還原,現中介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損壞事實系小馮租賃期間發生,故對中介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判決中介返還小馮押金。

提示:交接不明難要押金

大興法院在對隨機抽取的20件房屋租賃案件進行數據分析後發現,有15份租賃合同後附有物品交接清單,有5份租賃合同中沒有物品交接單,而在對這些物品交接單進行整理後發現,物品交接單通常是中介自行製作的格式性文本,其中對房屋內基礎設施的情況等均沒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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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踐中,出現糾紛的恰恰是這些沒有註明的地方。因此法院建議雙方在租賃時,應對房屋的現狀進行確認,並形成書面文字材料,最好是附視頻、照片,避免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合同解除後因為屋內物品或設施損壞、缺失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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