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哥會被判刑嗎?還是無罪釋放?

淘淘609點滴分享


在回答問題之前,先把電瓶哥於某的家庭情況簡單介紹一下吧:他有過兩段婚姻,與前妻育有一子,與現任妻子育有兩個兒子,家庭負擔很重。禍不單行的是,去年10幾歲的大兒子患了惡性腫瘤 , 於某借債近10萬治病, 今年初老父親又因病去世……上有老,下有小,還有一個需要鉅額醫療費的兒子,壓力山大的他不敢生病、不敢休息,卑微的活著,一個破手機用了四年,也捨不得換。

就是這麼一個受盡品嚐生活困難的中年男子,只想多賺點錢,為家人撐起一片天空,卻在下班路人被開著寶馬車、有著斑斑劣跡的劉某龍撞了 , 被欺辱不敢還嘴、還手,還遭遇無端挑釁、 被刀砍。

而這個寶馬男劉某龍呢,自2001年開始,幾次被判刑,刑期累計有10餘年,但是他的生活多瀟灑,吃喝玩樂樣樣在行,開著典當行,車是寶馬車,違章駕駛,車內還帶管制刀具……

多麼諷刺的一幕,於某這個老實人,拼了所有氣力,只是想要活下去,而一個不學無術之徒,卻整天吃香喝辣,還要出來耍威風欺負人!

是可忍,孰不可忍,忍無可忍,則無需再忍。於某並無傷人害人的故意,他只是為了自保!為了家庭,他必須活下去,這是他所有行動的理由!現在於某已被刑拘,說明並不認可他是正當防衛,但我想前有鄧玉嬌、於歡案的先例,於某肯定不會判的很重的,現在唯有希望他是故意傷害,然後免於刑事處罰!


打虎拍蠅


結果出來了,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獎品管理員


會被無罪釋放,刑法上有“正當防衛”。當事人如果生命受生到威脅可以有“無限正當防衛權”

[無限正當防衛]核心問題是“正在進行”,行為人所處於的危險是否解除危險。

一、符合法律上“無限正當防衛”的認定

騎車人在奪刀之後砍傷對方,寶馬車主往車裡逃跑時,寶馬車主實施的不法侵害並不能認為到此終止。

1、 寶馬車主有可能回身去取武器

長刀是從寶馬車的後座下抽出的,那裡是否還鐵棍之類,繼續追是防止再拿出武器,從畫面的細節也可以看出,劉某某跑到後車門、後備箱處都有短暫的停頓,這兩處可能存有傷人利器,騎車男已經捱了拳腳,捱了刀,劫後餘生,心身都受於很恐懼,唯恐生命再受傷害而追砍。

2、對方人多勢眾,有可能形成反撲

寶馬車上四個人,而騎車人只有自己,如果停下來對方人多有可能形成反撲,對自己形成新的傷害,對方跑不能說危險就解除了。

二、劉某某致命在哪,由哪幾刀所致。

撿刀到再掉刀是生命受到威脅的正當防衛這個是不容置疑的,砍了5刀,之後又砍了劉某2刀。劉某流血過多死亡如果是前5刀所致。正當防衛沒有爭議。

如果是後邊兩刀致命從因其考慮危險沒有解除也可以認定其行為“無限正當防衛”。



三、要考慮涉案人員的品行和有無過錯和社會影響

1、騎車男沒惹是非、無過錯。

騎車男在整個事件中無過錯,當時被人砍已被嚇傻了只剩下本能的反抗,不可能停下來思考分析利弊,是不是還有危險存在。就算所有人都跑了,他也是緊緊握著刀到警察來,砍人只是人本能的自我保護。

5、寶馬男挑起事端,有犯罪前科。

綜觀整個事件,騎車男無任何過錯,是劉某某引起事端,而且劉某某事前喝酒毫無理性可言,劉某某好勇鬥狠,輕視人生命行為惡劣,有多種犯罪前科。



6、民意認為騎車男是正當防衛

在法律上也不得不考慮民意和社會的影響,在某網站的民意調查,有四十多萬人參與調查,其中38萬多人認為騎車男應該被判正當防衛,判其無罪,也是民心所向。

騎車男完全是為了自保情況下實施無限防衛權,認定他有罪不利於對邪惡勢力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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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悠然


法是法,但法也應該與時俱進,作出適當的修改,為什麼那麼多人仇視紋身男,同情支持電車男!也是反應出了現實的社會問題!我有一個假設,電車男拿刀後不反抗,我相信,紋身男還要繼續奪刀,繼續砍電車男,為了自保,正常人只有把對方徹底制服了才自己會安全……看了視頻中,紋身男得寸進尺的表現,我覺得沒有防衛過當……只要一停下,肯定會報復,有些律師嘴上說一套防衛過當,但等你奪刀之後,你能保證對方能不對你生命產生危害……對於得寸進尺的人,就應該徹底把對方打趴下,而不是奪刀後講道理,這樣的人講的了道理嗎?警察還沒到,對方好幾個人,誰都有恐懼感,無力感!判決也要根據絕大部分老百姓當時的心理感受作出當時的行為為實際而作出判決,我覺得我們的傳統可能死者為大,但也應該各方面分析:

寶馬車持刀並不僅限於恫嚇,而實際砍向電動車男子身體,這對電動車男子來說是致命傷害,在寶馬車男子行兇的過程中,兇器掉落,這是客觀事實。電動車男子作為被害人乘機奪取兇器,反擊施害人,否則不排除寶馬男繼續行兇,基於此,電動車男子是在生命受到極大威脅的前提下做出的合理,合法的自衛反擊。








我很愛喝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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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cn


各位眼不瞎的崑山公檢法看官恭請注意:

1,犯罪嫌疑人紋身男從下車實施犯罪行為到刀掉整個過程為1分15秒左右。受害人白衣哥撿刀到結束反擊總時間也是1分15秒左右,

2,故意殺人(犯罪)需要有殺人(犯罪)動機和準備工作,他的防衛時間很短,不可能這麼短時間建立殺人(犯罪)動機和殺人(犯罪)準備,沒有殺人動機和準備工作,就不存在蓄意殺人,也就不存在犯罪!

3,白衣男是一個從頭到尾的受害者,在防衛前紋身哥已經成為犯罪嫌疑人了,與已經是犯罪嫌疑人的紋身哥搏鬥不屬於犯罪!

4,攻擊犯罪嫌疑人紋身男時,中間白衣男將刀朝紋身男丟去,並且有明顯的停頓動作,(丟刀+停頓)這兩個動作足以表明他想結束自己的防衛行為(注意白衣哥到這時還是受害者身份)

5,第二次撿刀,這個細節很重要,為什麼白衣哥會把刀扔掉又去撿,注意,他撿刀之前都已經準備放棄防衛了,為什麼還要再次撿刀,肯定是紋身男再次給他發出了的某種攻擊信號(車,語言,動作等等)事件總共4分鐘不到,一個的犯罪嫌疑人在4分鐘內連續數次對自己發出了攻擊信號,並且來回兩次進行攻擊

受害人接到第三次對方的攻擊信號時撿刀攻擊犯罪嫌疑人,實施自己的防衛行為從而意外致死犯罪嫌疑人!

6,綜上所述,白衣男從頭到尾都是一名受害人,受害人對一個已經實施殺人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攻擊不屬於犯罪,以上幾條也沒有任何一條屬於犯罪行為,白衣哥何罪之有!!!當事情在法律文書上體現出矛盾的時候,人民法院更應該採納人民的心聲,法律是人寫的法律,是社會個體的行為準則,也是一個國家在治理過程中必須依照的準則。法律,具有強制性,代表國家意志。正義,應屬於道德範疇,是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規則。但是,正義不具有強制性。


肖胖胖4


如果當時他們這樣做的話,肯定不會被判刑,但是現在因為出了人命,判決怎麼樣不好說,我支持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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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口的小覃


警方通報“崑山砍人案”: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

根據崑山公安微警務微信號消息,通報“崑山砍人案”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鑑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小牛蛋的爹


已經無罪釋放了,,定性為正當防衛!!!

08月31日 星期五 農曆七月廿一

1.安徽蕪湖發生一起非洲豬瘟疫情,已撲殺379頭病豬和同群豬,全部病死和撲殺豬均已無害化處理;

2.起底崑山砍人男子於某某:生活壓力大,長子罹患淋巴癌曾眾籌僅得4萬,17年父親過世,母親也得了病;

3.哈爾濱8.25重大火災主要犯罪嫌疑人李豔濱30日上午被抓獲,被抓時大喊“我沒殺人”,已經移交給看守所;

4."工地收通知書"小哥北大報到:免費乘飛機,免學費;

5.北京試點關稅保證保險,企業9月起“先通關後繳稅”;

6.市場監管總局、菸草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

7.國務院:對境外機構免徵3年境內債券市場利息所得稅;

8.教育部、國家衛健委等八部門:小學一二年級不佈置家庭作業,減少使用電子產品;

9.商務部:美聽證會超90%反對加徵關稅,望美方正視中美合作;

10.俄氣公司總裁:毫無疑問,俄羅斯將於2019年12月20日起開始通過“西伯利亞力量”管道向中國供應天然氣;

11.美國商務部:允許針對性地放鬆對韓國、阿根廷、巴西等國鋼鋁產品的進口配額限制;

12.韓國總統改組內閣,提名國防部、教育部等5個部門新任長官,期待推進軍隊改革。

【微語】經過人生的荒涼,才能抵達內心的繁華。After the life of desolation, to reach the heart of prosperity.


放肆都給寡人退下


紋身男故然是咎由自取,但罪不致死。白衣男明顯防衛過當,而且兇殘到無以復加,對生命沒有一點敬畏之心。哪有這樣的防衛法律。紋身男拿刀也只是虛幌幾下,釆取威脅手段,如果是真砍人,早就砍了。而白衣男奪刀之後追殺七刀,刀刀見骨,不死不罷手。這是正當防衛嗎?如果是在其肚子上捅一刀之後就罷手,那正當防衛還說得過去。你此時手中有刀,而

紋身男已是空手,還被捅了一刀,對任何都不構成生命威脅了。白衣男又繼續連砍六刀。致人死亡白衣男本來佔理,現變成違法了矛盾是轉化的,不奇怪。😌😌雙方都動了手在判決中叫做“互毆”屬互相侵害,打傷對方即為“故意傷害罪”。連“防衛過當”都不算,“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鬥毆無防衛。

不管誰先動手,只要你也打了人,就是相對的侵害者,防衛的關鍵是“防”既被動阻止,而“打”是主動出擊。所以說我說防衛過當這還是往好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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